施工合同糾紛員工和法人在合同上同時在乙方位置簽字,員工是否需要付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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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查施工合同主體 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二級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2005年12月取得一級資質;乙公司不具有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獲得一筆1萬平方米的幕墻工程業務;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內部承包協議。工程竣工結算時,發包方認為甲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拒付工程款。 評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資質簽訂的合同本屬無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資質,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此類合同會按有效處理。不過,由于涉案合同歸根結底是乙公司為承攬業務而借用甲公司名義簽訂的,如果發包方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則乙方行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屬于借用資質行為,合同仍會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如何認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內部承包協議的效力?在實踐中,內部承包協議存在多種形式。第一種形式,兩個沒有關聯關系的法人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這屬“名為內部承包,實為非法轉包”的情況,合同無效,本案即屬此例。 第二種形式,集團公司內部承包給下屬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由于這類協議仍然是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簽訂的,所以這種形式仍然應當被認定為非法轉包。 第三種形式,內部項目部承包工程。在項目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本身是公司員工的情況下,內部承包協議合法有效。在項目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是員工的情況下,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屬于借用資質的行為,因而無效。 盡管由于承包人資質問題而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但當事人仍然存在著承擔行政責任、項目虧損、質量事故責任、刑事責任等各類法律風險。因此,發包人(無論是業主還是施工企業作為總包方)在簽約時,應當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除此之外,還需要審查其資信、業績。并且,在審查時應注意采取相關核查措施,僅僅看締約對方報送的文件,是遠遠不夠的。 二、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為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于工程款的支付,雙方有這樣的約定:“獲得驗收合格證后7個工作日內,付至經造價師審核的已完工作量總價的85%。 ” 案例二: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為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于工程款的支付,雙方約定:“銀行轉賬,分11期每月定額支付,具體支付金額及時間見合同補充條款。 ” 評析:“案例一”中有關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經造價師審核”這個約定是不明確和無法掌控的,如果發生了7個工作日之后造價師的審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將會使條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時爭議的產生將無法避免。 “案例二”將付款時間固定下來,但其約定的付款進度卻沒有結合工程進度,對于發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工程進度出現了延誤,但發包方卻依約無法延付工程款,這種不合理的約定極易導致合作雙方產生糾紛。 因此,當事人應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確保付款節點的可明確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調整的約定技巧 案例: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為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于工期,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為2008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 評析:關于工期,要注意兩個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開工日期應當注明“暫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會約定發包方在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義務。但如果發包方在未辦出施工許可證時要求承包方施工,這在司法實踐中,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沒有辦出施工許可證的這段時間內的施工期,應計入工期。因此,作為施工方,首先應堅持無證不施工的原則,但如果基于特別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發包方約定,在施工許可證未辦出時施工的,施工時間不應算入工期。 此外,當事人在約定工期調整的時候,應當明確,對于施工方遞交的工期調整報告,發包方應當在幾日內回復,如不回復視為認可。這樣可以有效保護施工方的合法權益。 四、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質量條款不應采取主觀標準 質量條款通常包括 “質量等級”、“驗收標準”、“特殊標準”的約定。關于“特殊標準”,曾經有一個案子,合同中約定要達到國外某專家認可的標準,這就給施工企業帶來了很大風險,因為這個標準是一個主觀標準,不確定的、無法預見的。對此,我們在施工合同簽訂時要防止這種情況的產生。 2、多種方式結合約定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條款應當通過結合“文字描述”、“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界面劃分”多種方式進行約定。“界面劃分”較多的發生在工程總承包領域,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土建、安裝、鋼結構分包給不同單位施工時,各分包單位之間的界面劃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總承包往往存在邊設計邊施工的情形。 3、違約責任應當約定具體 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有:“概況性約定”、“具體約定”兩種方式。建議對于主要義務分別做具體的約定,不要使用概況性約定。 此外,違約責任條款還要明確具體的責任方式,比如違約金的計算、違約行為與施工企業權利的銜接等。 總之,對于企業經營管理者、項目經理、建造師來說,一定要跳出傳統的合同簽訂、工程管理的定勢思維,逐漸嘗試從法律的角度來審視工程管理及合同簽訂。只有這樣,我們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才能夠把問題處理得更妥善,從而在法律層面上做到萬無一失。 原問題:《工程糾紛合同要注意得事項有哪些》回復于 2022-11-07 11: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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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屬于公司行為。因網絡交流條件所限,律師無法全面了解案情,為了您的利益,建議您帶齊相關材料,就近向當地律師進行【面談咨詢】。依據法律,律師解答只對形成委托關系或者付費咨詢的當事人負責,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可直接作為實際案件的操作依據 原問員工出事和公司有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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