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欄桿受傷,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欄桿受傷,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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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狗蛋在公司臨時食堂吃完晚飯后,準備返回公司加晚班。為節省路程時間,在翻越馬路中間護欄時不慎受傷。隨后狗蛋前往醫院治療。不久,狗蛋向縣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當日予以受理。隨后縣人社局認為狗蛋此次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予以認定為工傷。但公司對該決定書不服,起訴到法院。
那么,狗蛋在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欄桿受傷,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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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律釋法
本案中,狗蛋往返于其公司的廠房與臨時食堂之間,可以理解為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但其為了節省時間沒有選擇走人行橫道線而是翻越馬路欄桿,因此導致的受傷既非與其從事的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不屬于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此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所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錯誤的。
對于案件中工作原因及工作場所的理解
對工作原因及工作場所的理解,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40號的裁判要點:
1.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
2.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有多個工作場所的,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重在如何理解“合理”;
3.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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