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節奏的職場生活中,加班似乎成了不少人的常態。但關于加班工資,你真的了解嗎?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加班工資如何計算,還有員工自愿加班到底需不需要支付加班費這些關鍵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 支付勞動者工資。假設小王的月工資是 6000 元,按照每月 21.75 天的計薪日來算,日工資就是 6000÷21.75≈275.86 元。如果小王在工作日加班 2 小時,他的小時工資約為 275.86÷8≈34.48 元,那么這 2 小時的加班工資就是 34.48×2×150%≈103.44 元。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 支付勞動者工資。還是以小王為例,如果他在周六加班一天,且沒有補休,那么他這天的加班工資就是 275.86×200% = 551.72 元。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300% 支付勞動者工資。像國慶節、春節這樣的法定節假日,若小王加班一天,他的加班工資就是 275.86×300% = 827.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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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自愿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般來說,員工自愿加班,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自愿加班是指員工在沒有用人單位安排、沒有在用人單位的要求或指令下,主動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作。這種情況下,由于并非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所以不符合支付加班費的法定條件。
不過,實踐中情況可能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要求員工加班,但通過一些管理手段,如營造加班氛圍、設置不合理的工作量等,導致員工不得不 “自愿” 加班,這種情況就需要具體分析了。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會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的管理模式、工作性質等因素,判斷員工的 “自愿加班” 是否實質構成了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如果構成,用人單位還是需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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