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合作協議的補充協議應在原協議的做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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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基本關系。法律分析補充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補充合同不能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規定。補補充協議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于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范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原問題:《補充合同與原合同的關系》回復于 2022-12-19 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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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可以在原合同過期后簽訂嗎? 補充協議可以在原合同過期后簽訂嗎
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您好,借條的補充協議可以與原借條有矛盾的地方么
你的原協議是怎么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我都寫這么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你原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就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實實際操作上,“補充協議”的效力采購原合同增加下屬單位的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是對原協議的一種完善和補充,一般不改變原協議的根本性條款。原合同的技術要求和單價是構成原協議的核心條款。如果改變不大,不作根本性改變,也可以作微調,因民事領域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大于法律約定。如果有較大的改變,則是對原合同的變更你好,請問合同補充協議金額不能超原合同10%,國企合同也要執行嗎?
一般不需要簽補充協議的。工程結算審計額超過中標價是正常的事,超過的原因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款、工程結算制度的調整。上述涉及哪個部分就把哪個資料后附在結算文件的后面,所謂的補交資料就是這些,這樣的情況不用簽補協議。擴展資料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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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