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關系中,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責任與義務。然而,隨著社會發展,家庭結構和觀念的變化,關于贍養問題也逐漸產生了諸多復雜情況。其中,贍養協議需要所有子女簽字嗎?子女之間簽的贍養協議有效嗎?這兩個問題常常困擾著大家。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一番。
一、贍養協議需要所有子女簽字嗎
1、依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一是訂立主體僅限于贍養人之間;二是贍養協議的形式必須以書面為之;三是贍養人簽訂的贍養協議須征得被贍養老人同意后才有效。
2、贍養協議需要老人所有的子女簽字,否則對不簽字或不在場的子女不產生效力。贍養義務是每個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在實際操作中,為了避免后續不必要的糾紛,最好是所有子女都參與到贍養協議的制定與簽署中來。舉個例子,老張有三個子女,為了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他與大兒子、小女兒商議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協議中明確了兩人對老張的贍養方式和費用分擔。然而,二兒子得知后,認為協議中未考慮自己的意見,覺得不公平,于是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還對兩位手足發起了訴訟。這一案例充分說明,若簽署贍養協議時未能讓所有子女參與,很可能引發家庭矛盾和法律紛爭。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子女之間簽訂的贍養協議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有效的。
1、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不能通過協議免除某個子女的贍養義務,或者約定不合理的贍養標準。
2、協議應當體現公平、自愿的原則。比如,幾個子女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狀況,合理分配贍養父母的責任和費用,這樣的協議就是有效的。
3、若贍養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損害了父母或其他子女的合法權益,那么這份協議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比如,老大為了讓自己少承擔贍養責任,欺騙其他兄弟姐妹簽訂了一份不合理的贍養協議,這種情況下,該協議可被撤銷。
4、不得約定附條件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免去自己盡贍養義務的責任,不得以分得父母財產的多少來衡量應盡義務的大小等。如果協議中贍養人之間進行了類似的約定,協議或相關條款無效。
5、征得被贍養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的協議,必須征得被贍養人的同意。如果被贍養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由贍養人共同簽訂贍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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