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老齡化日益加劇的當下,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贍養協議,作為明確贍養責任與義務的重要文件,其有效性至關重要。那么,贍養協議的有效條件是什么?又有哪些情形會導致贍養協議無效呢?今天,咱們就來深入探討一番。
一、贍養協議的有效條件
1、主體適格:協議的簽訂主體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意味著,無論是贍養人還是被贍養人,都要能夠清晰地理解協議的內容和自己的權利義務。比如,老年人如果因患有嚴重疾病或精神障礙,無法辨認自己行為,那么其所簽訂的贍養協議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的簽訂必須是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愿表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舉例來說,如果子女以不支付老人醫療費相威脅,迫使老人簽訂對自己有利的贍養協議,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老人并非出于真實意愿簽訂。
3、內容合法:贍養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贍養協議應當包含對老人生活照料、經濟供養、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合理安排。不能出現免除子女基本贍養義務,如不提供基本生活費用、不照顧老人日常生活等條款。
4、符合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不能違背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比如,約定將老人遺棄在養老院,不管不問,這種違背人倫道德的協議顯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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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贍養協議無效的情形
1、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如果協議內容違反法律關于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如約定子女無需支付贍養費,這種協議肯定無效。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不能通過協議免除。
2、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贍養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簽訂贍養協議,將被贍養人的財產轉移或者不合理地分配贍養責任,損害被贍養人或其他贍養人的利益。比如,幾個子女商量好,讓經濟條件差的子女少出或不出贍養費,而將老人財產都分給經濟條件好的子女,這種協議就是無效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表面上簽訂贍養協議,但實際上是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非法目的。例如,子女為了躲避債權人追債,通過贍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老人,這種協議會被認定無效。
4、《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協議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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