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中材料價格超過市場及實際采購價格200%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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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一個問題,當下在低價中標法為主的施工招標中,施工企業為了獲取項目確實不得不犧牲很多利潤空間。在投標中,材料價格是相對較透明而且難以形成競爭的價格,因此,除了不平衡報價因素外,施工單位壓低報價都是在這里壓低。但是,其利潤實現還是主要考人工費。因為投標報價的人工費計算方式和實際工作中的人工費方式不一樣,比如開方,報價是按照開方量來算人工費的,而現實中人工是按天計算的。所有施工進度連貫,不出現停工、阻工等問題,讓施工隊伍高效的運轉才能保證利潤,因此常常人們說在工程管理中出效益就是這個意思。 第二個問題,審計對增量材料單價考慮的首要因素應該就是投標報價時的單價,也或則是合同中的單價。但是工期長的應考慮價格波動,另外因招標人原因造成的增量,對此合同有另外約定計算價格的應該按照合同執行。 原問題:《一,施工單位,在投標是為了能夠中標,把材料價壓的很低,有的甚至要低于實際采購價格,而在實際施工過程》回復于 2022-12-02 15: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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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的合同里規定材料不調差,去年鋼材漲價過高,是否可以調整材料價格
一般合同里約定材料價格不作調整時,那就不能調整,但是合同履行期間,主要材料價格漲幅超過承包人簽訂合同時所能遇見的風險范圍,可依據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調整,如不調整,有失公平。 原問題:《招標法工程材料漲價可以上調合同價嗎》合同前年寫的,價格定死的。去年價格材料價格上漲,跟對方提了至于電話錄音
原材料低的這批貨還是按合同的價格賣給客戶,進的原材料價格低,你應該還是有利潤可圖的。(但這次一定要跟客戶解釋)。跟客戶說明原因,協商一下,修改或重新擬一份文件。這樣客戶會對有你不一樣的看法,懂抓重點,才是真正的人才。 原問題:《合同簽訂的時由于中標時間與簽訂合同時間間隔半年,導致材料價格漲價,但施工單位在簽定合同及施工過程中未主張調整材料價差
要點:1、《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合同中如何正確表達價格隨市場波動,還要保證是最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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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