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主張醫療補助費不做鑒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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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屬于自己生病則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者遭受工傷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進行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原問題:《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回復于 2022-08-27 2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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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傷醫療期結束未痊愈,公司解除合同,員工勞動能力鑒定后可以主張醫療補助費嗎 這種情況是自行做鑒定嗎
《勞動法》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請問醫療期滿后,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職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了支付補償金還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公司強制性與過了重大疾病醫療期但治療尚未結束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給與經濟賠償金,有工傷鑒定的應按照工傷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 1、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依據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咨詢一下醫療補助費
個人認為:按照你所給出的情況,即使過了勞動合同約定得了勞動期限,只要員工還在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就要相應順延,當醫療期滿后勞動合同即因合同到期而終止。在勞動者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應支付不少于其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至醫療期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肯定不能與你解除合同.你目前尚在醫療期內,傷殘等級未定,沒有具體的補償依據,故單位無法與你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無法與你解除合同.醫療期內按工傷管理規定,單位還要全額負責發你的工資,從法理上講,這是國家強制單位與你保留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如果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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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