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醫療期滿后,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職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了支付補償金還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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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原問題:《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回復于 2022-05-24 1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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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性與過了重大疾病醫療期但治療尚未結束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給與經濟賠償金,有工傷鑒定的應按照工傷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 1、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依據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主張醫療補助費不做鑒定可以嗎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屬于自己生病則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者遭受工傷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進行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非公傷醫療期結束未痊愈,公司解除合同,員工勞動能力鑒定后可以主張醫療補助費嗎 這種情況是自行做鑒定嗎
《勞動法》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也放棄治療,想解除合同拿點補償金
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原問題:《因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解除勞我單位與員工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且員工在醫療期,勞動合同順延至醫療期滿,醫療期滿我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5條等都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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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