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性與過了重大疾病醫療期但治療尚未結束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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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給與經濟賠償金,有工傷鑒定的應按照工傷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 1、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依據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充: 補償金與工齡(應該說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關,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沒有任何依據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但是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工傷索賠以工傷鑒定等級為準,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原問題:《醫療期滿,醫療并未徹底終結,合同期也未到期,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得到哪些合理賠償回復于 2022-12-21 2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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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傷醫療期結束未痊愈,公司解除合同,員工勞動能力鑒定后可以主張醫療補助費嗎 這種情況是自行做鑒定嗎
《勞動法》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請問醫療期滿后,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職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了支付補償金還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我單位與員工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且員工在醫療期,勞動合同順延至醫療期滿,醫療期滿我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5條等都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肯定不能與你解除合同.你目前尚在醫療期內,傷殘等級未定,沒有具體的補償依據,故單位無法與你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無法與你解除合同.醫療期內按工傷管理規定,單位還要全額負責發你的工資,從法理上講,這是國家強制單位與你保留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如果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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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