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放部分員工4個月長假,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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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裁員是勞動法賦予公司在特殊情況下享有的一種權利,但該權利不能被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必須存在法定客觀條件 根據前述條文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等情形下,公司方可行使裁員的權利。若本次全球經濟危機若給公司帶來了較大的沖擊,導致業務大量萎縮或導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那么可以判斷公司基本符合前述可裁員的情形。 裁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另外,漁夫得告訴大家的是,裁員一定得嚴格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裁員程序可分為以下兩種: 一是,僅裁減個別員工(不滿二十人或不足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此情形下,裁員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即首先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尋求變更勞動合同。如調低工資、放長假、或上半天班發一半的工資等。若勞動者不同意,公司就可以在支付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或通知在一個月后解除勞動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公司提出的變更條件不得違反勞動法的一些基本規定,如工資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等。故在將部分員工放長假時,長假期間的工資通常認為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在裁員較多或大面積裁員(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此情形下,裁員必須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即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即可裁減人員。 裁員應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依據該法之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可見,無論哪種情形下的裁員,公司應向被裁員工按照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能被裁減的特殊人員 并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被裁減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員工是不能裁減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問題:《公司因經營困難,想進行裁員,合法嗎?》回復于 2022-08-31 23: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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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