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合同糾紛,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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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這種屬于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不存在由公司舉證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存在于上述幾種情況,其他情況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 第三次合同到期后,你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無權以無崗位為由解雇你。 對于你說的一倍還是兩倍這里你有幾個問題混淆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經濟補償金”、“加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根據《勞動合同法》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應當支付每月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 “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加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原問題:《關于合同到期 補償?賠償?》回復于 2022-09-04 12: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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