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公司干了十個月了沒簽合同,現在不想干了,有賠償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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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個人提出離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問題:《干了十年,廠里又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補償嗎?》回復于 2022-09-28 23: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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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5個月 沒交保險 沒簽合同 現在不想干了,可以提出賠償嗎
我只能說從《勞動合同法》法律層面來講,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只要單位沒有簽合同超過1個月的,到1年內有雙倍工資,沒有買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解除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法律層面到實際賠償款,那紅紅的一張張紙到您手上,路還很長,很沒簽合同,干了半個月,公司不給發工資,合法嗎
這一點倒是不清楚.你可以找一下當地的勞動局.問一下.看看勞動局怎么說.你現在如果是在試用期間的話.你要是不想在那個公司干了.你可以試著讓那個公司辭退你.雖然影響不是很好.但是應該可以給你工資的.要是你還想再那兒上班的話.你就要看看那個公司的我干了十幾天,不想干了,有工資嗎?
展開全部可以拿到工資的,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你好,我們在公司干了五六年,老板未給我簽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搬到漳州去,我們不想去,要怎樣維權?
不簽 可以去勞動局告他了 08年開始就明確需要簽訂或者補簽訂合同的 等于說你可以從09年(就是09年 不是08)開始就可以拿雙倍的工資了 你算算看到現在多少個月了 呵呵 你賺了 我覺得你還是自己學學勞動合同法好些上面說的都沒簽合同,沒買社保,現在不想干了
發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理由就是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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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