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寫明36條規定第二項,可以領失業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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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寫人事調動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在其他條件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原問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最后一次是合同法36條,之前的是37條,領失業金可以嗎?能延續上嗎?》回復于 2022-10-31 1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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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么填寫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金的三個條件:1、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前兩條內容寫吧,能做到吧。 原問題:《解除勞動律師你好!打擾了,請問用人單位不履行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析:這里所退工單寫合同到期,可以領失業金嗎。
合同到期終止是屬于“本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范圍的,如果同時符合其他兩個條件是可以申領失業金的1、《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領了失業金,影不影響以后領社保?
領取失業金是對曾經參加過失業保險或者說繳納過失業保險人的一種失業后福利,領取失業保險具有一定的要求,只要你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那么就可以領取,對社保沒有任何影響也不會影響你以后的退休金領取。領取失業金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不能長期領取的這一點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理失業保險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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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