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使用虛假公章和我簽訂了買賣合同,提供了商品,但是提供的商品和承諾的不一樣,屬于什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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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者所能提供的工資表都沒有蓋公章或法人代表簽字或授權人簽字,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原問題:《對方用假公章與我簽訂了合同,但我去辦理過交易證,交易證能作為有力證據嗎》回復于 2022-11-03 2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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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了有公章的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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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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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