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11月1日正常到崗上班,11日公領導口頭通知我回家待業,每月發2000元最低工資保障,正常繳納社保,我拒絕待崗,但是公司說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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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崗本人不同意。公司可以以不服從工作安排我安排我待崗,發最低工資嗎
是啊,我回家生完孩子后,產假休完去報道上班,那個月正好換了新領導,我原來的崗位木有了,給我安排了一個沒有人愿意去的崗位,本來孩子就小,沒辦法,只能沒去上班,給的最低的基本工資(至少五險一金單位給交了)在家帶著也不是辦法,兩個孩子開銷大,找了您好 我是2022年5月份公司口頭通知在家待崗,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繳試用期的社保,無法補繳的可以要求折現補償——在裁員的前幾天讓你簽訂一份試用期自動放棄社保的合同,具有協迫性質,可視為無效。 原問題:《我被公司裁員了,16年6月12日入職,九月您好,公司領導口頭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我用上斑。我該怎么做?
1、看你的疾病與工作是否有必然聯系,是否屬于職業病。2、可以與公司協商續簽合同。3、如公司不同意續簽,在合同到期后,應按照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補償金,到你離職之日起,工作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原問題:《勞動合同到期了,但是公司口頭通知我勞動派遣工,下班路上受傷無法上班,公司只發800元每月,低于最低工資2100元
什么原因導致受傷的因停薪待崗6個月,未繳納社保只繳工傷保險,公司并要員工簽了協議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公司并每月補助1200元,其實那1200元就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這樣我已提交被迫解除勞動事實關系。我現在想要公司補償未繳納社保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還有停薪待崗6個月市最低工資。
按照勞動者的介紹,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5個半月的雙倍工資,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只要勞動者能獲取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充分,清晰,通常是可以勝訴的。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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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