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在職期間被診斷患上了職業病、并鑒定為八級傷殘后,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故意找借口把勞動者開除。尤為令人憤慨的是用人單位為了節省開支、在開除之前,就給勞動者斷繳了社保。勞動者認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因此勞動者依法提出了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其醫療和生活保障之法律責任的法律訴求,這個訴求應不應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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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威脅強迫勞動者
1、《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一條不僅肯定了勞動者有拒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薪資糾紛問題
1、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法律并沒有規定不得提供擔保人,遠成的行為不被法律支持也不違法,即使被認定無效也并無懲罰措施。而且,在被招用的勞動者在履行職務中給用人單勞動者在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待崗,勞動法有什么規定
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律中,并沒有“待崗”的概念或者規定?! ∷^的“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處于等待恢復生產后上崗的意思?! 趧硬俊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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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