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04年間,國家允許銀行私下轉讓不良資產嗎?2009年海南紀要會議出臺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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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應該走評估,上級批準,然后交易所掛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解讀(五) 八、利息收取和主體變更 (一)利息收取的相關問題 第一,關于計算基數問題。 受讓人受讓的是合同權利,其權利不能大于原權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權利人依其為金融機構特殊身份既而特別享有的權利。因此,《紀要》明確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 第二,關于起算時間問題。 根據合同法理,利息債權可以區分為尚未屆期和已經屆期卻尚未支付(即遲延利息)兩種情形。其中,尚未屆期的利息債權無疑屬于從權利,自應隨主債權一同轉移;但遲延利息則具有獨立地位,與從權利并不相同,并不當然地隨同主債權一同轉移。就不良債權利息收取而言,在受讓人受讓不良債權后,無疑有權收取對主債權尚未屆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權收取已經屆期卻尚未支付的遲延利息。考慮到不良債權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無不良債權合理定價機制且公眾普遍認為不良債權轉讓價格過低情勢下,《紀要》明確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利率標準問題。 關于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而相互返還時,出讓人應依據何種標準支付利息,《紀要》尊重民商審判多年來的實踐做法而規定: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關于計收復息問題。 最高法院法釋[2001]12號《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最高法院法發[2005]62號《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一條規定:“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 復息計算規定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該規定適用對象僅限于金融機構。雖然最高法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和法釋[2000]34號關于修改法釋[1999]8號的批復明確了計算標準,但并未賦予其他合同當事人計收復息的權利。因此,計收復息的權利專屬于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非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受讓人,無權向債務人計收復息。 (二)訴訟和執行主體變更 最高法院法發[2005]62號《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紀要》對此再作重申。此外,為便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繼續向國有企業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關于變更受讓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請求。 九、相關規定與適用范圍 (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適用范圍 《紀要》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已經發布的關于不良債權處置方面的特殊司法保護政策文件諸如《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等,僅適用于國有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 (二)《紀要》內容的適用范圍 《紀要》明確規定:《紀要》規定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于《紀要》發布之后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同時,考慮到維護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穩定性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紀要》。 《紀要》區分了政策性不良債權和商業性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主要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但并不限于上述幾家商業銀行)。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雖然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就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議發生的糾紛問題的答復》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政策性不良債權轉讓協議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干就商業性不良債權轉讓協議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是否應予受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原問題:《國有企業不良債權轉讓給私人的程序》回復于 2022-12-15 12: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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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是會議文書之一。它是開會時由負責記錄的人員當場把會議的基本情況和會議上的報告、討論的問題、發言、決議等內容記錄下來的書面材料。一般用于比較重要和正式的會議。會議紀要是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它不同于會議記錄,對企事業市長辦公會議紀要與市屬某局文件沖突怎么處理
會議記錄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會議的組織情況,要求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主持人、記錄人等。另一部分是會議的內容要求寫明發言、決議、問題。這是會議記錄的核心部分。會議結束,記錄完畢,要另起一行寫"散會"您好!校長辦公會紀要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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