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劃分紅線圖的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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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2 術語中有明確定義: 2.0.8 用地紅線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類建筑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0.9 建筑控制線 building line 有關法規或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線。 用地紅線和建筑控制線不是一回事,個別構件可以伸出紅線,相關規定見: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 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m,并不應大于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2.3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2.4 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4.2.5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原問題:《什么是規劃用地紅線圖》回復于 2022-12-20 11: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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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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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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