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因公司經營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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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這屬于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像你一個同事被調去做保安,就明顯不合法。辭職的話,以此為借口就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而且單位還必須執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之前扣發的可以要回,辭職補償金按照服務年限支付。但是,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單位的調崗調薪,那就是為雙方均無異議了。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解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工傷和患有職業病職工、女職工在“三期”內等原因,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則應予以調崗。但應否協商后書面變更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合理調整?!目前存在不同理解,所發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的屬于用工自主權。中山市、佛山市中院的指導意見也認為可以單方合理調整。本條規定同時符合四項條件的可以合理調整。此外,關于工作地點的調整,深圳市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4.15)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向市外搬遷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支持經濟補償。”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雙轉移”和“退二進三”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2009年9月1日,穗勞社關〔2009〕2號)規定:“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財政補貼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業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接送,或職工超出原交通費部分合理開支由企業進行補貼的,不需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后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解讀:用人單位不符合條件但仍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就此有爭議的,應自實際變更之日起的仲裁時效一年內申請仲裁,超過法定仲裁時效事后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應對實際變更之日承擔舉證責任。 原問題:《公司降工資或掉崗位合法嗎》回復于 2023-01-05 22: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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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崗降薪合理嗎
您好,是不合理的。你好工傷后降薪調崗合法嗎
展開全部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這屬于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被公司強制降薪調崗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更改勞動合同內容必須雙方協商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如果不能舉證調崗合法性和合理性就是違法行為,你申請仲裁勝訴幾率較大。望采納! 原問題:《公司強行調崗且降薪,我申請勞動仲裁勝訴后,公司起訴法院,說公司不是調崗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調公司調崗,是否合法
據你所述分析如下:1、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崗位調動,除非勞動合同有規定的不能調動工作崗位的,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調動崗位未達成一致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及公司單方調崗降職降薪
不可以。未經協商,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由此可見,調崗與降薪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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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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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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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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