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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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解除糾紛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勞動合同解除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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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異地遠調等)續簽,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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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