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怎么在工資中體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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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績效工資的占比高低,是薪酬設計中薪酬彈性的問題,即涉及薪酬構成中固定薪酬和浮動薪酬的占比。通常來說,績效工資是浮動薪酬中的一部分,當然不同企業的薪酬構成不同,浮動薪酬中除了績效工資還可能會有其他構成形式,不同崗位的浮動薪酬構成也不盡相同。脫離了對企業發展階段、薪酬模式、激勵重點、崗位特性等因素,單一的來討論薪酬工資占比多少更為合適很難得到一個直接定量的答案,還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企業的發展階段來看,創業期和調整發展階段的企業,浮動薪酬部分一般比較高,體現薪酬的激勵導向。穩定發展期的企業,往往浮動薪酬的占比應適當降低。從崗位等級劃分來看,通常高層崗位的薪酬彈性要大于中基層管理崗位,基層崗位的薪酬彈性最低;通常來說,固定工資與績效工資比例會在4:6~8:2之間,根據不同崗位層級的情況靈活設置,比如高層崗位的薪酬構成中固定與浮動薪酬的構是可以4:6,中層是5:5或者6:4,普通員工是7:3,當然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考慮。從崗位特征來看,不同職位的薪酬彈性往往存在較大差異,采用哪種模式,必須結合崗位的特征來考慮。通常,工作內容和結果產出的彈性大、影響大的崗位,適宜采用較高彈性的薪酬模式,比如銷售崗位。對于工作內容和結果產出彈性小、影響較少的崗位,宜采用高穩定性的薪酬模式,比如一般職能性崗位。績效工資占比是薪酬體系的組成部分,不應當孤立來看,薪酬體系的設計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考慮行業特征、企業類型、企業發展階段、企業發展戰略,在此基礎上明確當前階段的薪酬策略、激勵導向、激勵重點、薪酬模式,才會進一步涉及到對薪酬構成中固定與浮動比例的問題。另外,當確定了固浮比例后,并不是一定所有的浮動薪酬都以“績效工資”的方式體現,還應當看當前崗位的薪酬構成,將浮動薪酬部分的構成進行拆分考慮,進而考慮績效工資的占比問題是多少更為合理的問題。 原問題:《大家績效工資是怎么在分配》回復于 2023-02-09 1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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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工資未發,異地仲裁 啊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后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但需要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采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在十五日內基礎工資與績效工資比例 基礎工資與績效工資
建議分層級、崗位類別。高層(總監以上):績效工資比例高一點,可以是60%;基層一般30%就可以了,有的輔助崗位和純技術性崗位10%—20%就可以;銷售類崗位績效工資建議至少50%,便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即時你是提成制,也要有考核,可以換算公司克扣績效工資,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績效工資標準,可以以此為由說公司克扣工資違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首先,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因為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次,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準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事實上,績績效工資怎么還不發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績效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績效工資在多少范圍內是合理的
勞動法里面沒有具體的規定,績效公司是各個公司根據自身制定出來的,不過現在大部分公司都會把績效工資的比例放大,基本工資一般會為當地工資的最低標準,,這樣一來你工資的大部分是績效考核工資,雖然說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了員工的工作績效,但是同為打工者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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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