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6月7日生,女,于2020年3月13日入職公司保潔員,簽訂的是勞務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勞務期限一年,每滿一年后續簽,一共簽訂了三次勞務協議,每次都是簽訂一年。今年3月8日接到人事通知,合同于3月13日到期后不再續簽,要求做完3月。請問這種情況可以申請離職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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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問,實習期間簽訂的勞務協議與委托服務協議有什么區別,我目前在一家公司實習,我與同學一同入職,同學簽的是勞務協議,而我簽的是委托服務協議,請問委托服務協議是否等同于勞務協議
勞動合同與服務協議的區別: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服務協議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2、主勞務派遣公司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只有返費協議,但是企業有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我可以起訴派遣公司要求賠償嗎
你好!青島騰龍勞務服務為您解答,協議不代表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原問題:《公司沒跟我簽勞動合同,但公司領導有跟我我在某物業公司做保安。與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務合同。合同期以滿。公司不在續簽。這種情況公司應當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得不到賠償的吧,因為他可以說你跟他們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如果是勞務關系是不交社保的。至于你下面說的年假問題,年假是公司訂的,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有年假這個說法的。全部離職的話,這個屬于公司經營問題,提前一個月說的話公司入職甲公司 簽訂了勞動合同 同時線上與乙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 違法
如果都不會違約的話,應該可以吧!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您好!我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10月7日到期,公司8月底說續簽3年,但9月29日通知我終止合同不續簽。我已經連續4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公司這次單方面終止合同,我可以要求2N賠償金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5款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俗的說,就是合同正常到期后,除非你自己不愿意續簽,公司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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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