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溝通進行調崗降薪,要我們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工作內容的變更:之前溝通是以公司經營方向改變提出溝通,勞動合同卻寫經過甲方對乙方工作綜合考核,不符合原崗位要求,進行變更崗位,但無提供考核依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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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考核分數低于80分,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并進行第二次考核和培訓,第二次考核不滿80分,對作為由給員工調崗薪,請問公司可以單方面調崗降薪么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你好,工傷期間公司調崗工作按勞動合同上的崗位發放工資嗎?
展開全部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這屬于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你好,請問因公司經營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這屬于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崗位不變,工作內容變化算調崗嗎
您好。若勞動合同約定了具體地點的,則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需支付3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若工作地點只約定了本市的,變更工作地點對您的生活產生實質不利影響的,一般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沒有購買社保,您也可以此為由辭職,用人單勞動仲裁對員工工作崗位的認定是以實際工作內容為依據還是以人資部門的崗位調令,任命書為依據
案例1:仲裁委會支持該博士的申訴要求,因該企業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調整未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應責令該企業嚴格履行合同,恢復該博士的原有待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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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