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今年12月31號到期,公司可能不續簽,需要補償給我嘛?這個公司的勞動合同是2021年補簽的,只簽了一年,但是實際上我來這個公司上班到2022年就三年了。我該怎么維護我的權益呢
合同糾紛2025-06-08 12:38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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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樓主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照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根據本法第82條第1款要求用人單位支付08年8月份10號起至今日的雙倍工資(還有社保費也要要求用人單位一起交,本法第17條第7款),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的理由來證明你試用不合格,那么用人單位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根據本法第48條要求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超過了09年7月份10號還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你可以根據本法第14條第3款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相關法條如下: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這里要提醒樓主要抓緊時間找出“08年7月份10號進公司的,而公司一直都沒有給我簽合同,這樣做了4個月到10月底公司”這段時間的工作證明。如果有簽字確認的書面材料是最好的來作為證據(也許用人單位發現這個問題了,他們可能會搶先一步會毀掉這部分證據的,到時他就賴帳,不承認有這回事),你一定要搜集好你的證據,這是你能否要回賠償的關鍵,比如視頻,錄音,相片,有公司公章的東西,有領導簽字的東西等等 這個是最關鍵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你應得的雙倍工資(別忘記用人單位已發給你的一部分工資自己計算扣除掉)的補償和續簽勞動合同,那你就到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去投訴,實在不行干脆起訴到仲裁,仲裁的結果不滿意、不服15天內起訴到法院。現在打官司的起訴費只需10元就可以打官司了,最后用人單位肯定會敗訴的,不要怕他們,他們都是紙老虎。最后,祝你成功!! 提醒樓主:平常對于這個問題不是很重視,一旦與之有利害關系時,才覺得法律是多么的重要。這也是職場生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警示!!! 最后,祝你好運!一定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問題:《我的合同2016年12月31號到期,如果單位不和我續簽合同,賠償金是按照2015》回復于 2022-05-18 23: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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