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5)
2025-06-0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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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審批
人民政府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長陳敏爾2015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15年6月12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經審核,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審批項目6項,下放和部分下放17項行政審批項目管理層級,轉變2項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合并9項行政審批項目為2項,新增行政審批事項3項。同時,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30項。現一并向社會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行政審批權運行監管,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變相實施行政審批或出現管理真空;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直機關要加強對承接機關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防止工作脫節,承接機關要逐項梳理,明確承接機構,健全配套制度,規范審批程序,扎實做好各項承接準備工作。
附件:1.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6項)
2.省人民政府決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17項)
3.省人民政府決定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2項)
4.省人民政府決定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項)
5.省人民政府決定新增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3項)
6.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30項)
附件 1
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6項)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實施機關
備注
1
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
食鹽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許可
《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1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衛生計生委
3
在規定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水利廳
4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省水利廳
5
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公安廳
6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專科學校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及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取消“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事項,其他事項保留。
附件2
省人民政府決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1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實施機關
備注
1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
省體育局
下放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2
國家規定范圍內的重要工業產品(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質監局
泵、化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輸水管、建筑防水卷材等產品的生產許可下放市(州)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3
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質監局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4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司法廳
下放到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5
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司法廳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6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司法廳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權限內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2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
《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關于印發<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06〕40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除權限內中央、省屬建筑施工企業及下屬企業施工資質審批外,其他施工企業資質審批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貴安新區管委會
8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暫定級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暫定級資質認定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9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二級、三級資質審批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城〔2009〕157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三級資質審批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0
建設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除權限內中央、省屬建設施工企業及下屬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核發外,其他建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核發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貴安新區管委會
11
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審批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
《貴州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以下資質審批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2
權限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核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2013年度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46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除中央、省屬建筑施工企業及下屬企業和一級以上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其他建筑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3
權限內交通建設項目和修復項目施工許可、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交通運輸廳
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工程施工許可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4
權限內設立民辦學校(含設立以捐贈者姓名或者名稱作為校名的民辦學校)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28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15
權限內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含港澳臺與內地合作辦學機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16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設立審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號)
《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3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省農委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7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省農委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附件3
省人民政府決定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實施機關
備注
1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9號)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轉變為行政許可事項(初審上報類)。
2
地方企業債券發行核準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企業債券改由國家計委審批的請示>(銀發(1999)364號)》(國辦“辦288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1890號)
省發展改革委
轉變為行政許可事項(初審上報類)。
附件4
省人民政府決定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實施機關
備注
1
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省農委
合并為“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員、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2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省農委
3
食用菌菌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省農委
4
草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省農委
5
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省農委
6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農業部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7
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審批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96號)
《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增加職責的批復》(省編辦發〔2012〕376號)。
省政府金融辦
合并為“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8
融資性擔保公司終止審批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96號)
《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增加職責的批復》(省編辦發〔2012〕376號)。
省政府金融辦
9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96號)
《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增加職責的批復》(省編辦發〔2012〕376號)。
省政府金融辦
附件5
省人民政府決定新增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實施機關
備注
1
對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保護距離要求的防護方案進行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省能源局
2
外商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省商務廳
3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
省文化廳
附件6
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30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承接方式
1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省司法廳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2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省司法廳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3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省交通運輸廳承接,與“權限內交通建設項目和修復項目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項目合并。
4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省交通運輸廳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5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省交通運輸廳承接,與“權限內交通建設項目和修復項目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項目合并。
6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省交通運輸廳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省交通運輸廳承接,與“公路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水運工程監理乙級和丙級資質及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許可”合并為“權限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許可”。
8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省交通運輸廳承接。
9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省交通運輸廳承接“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項目。
“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項目承接后下放市(州)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
10
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承接。
11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省安全監管局承接。
12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省旅游局承接。
13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省文物局承接。
14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省文物局承接。
15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接。
16
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無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7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接,與“特殊藥品許可”項目合并。
17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接,與“特殊藥品許可”項目合并。
18
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關于發布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接,與“藥品生產(委托生產)企業許可和權限內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項目合并。
19
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國家能源局
無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省發展改革委承接,與“水電項目的驗收、概算調整”項目合并。
20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承接。
21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無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省農委承接。
22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農委承接,與“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及檢驗員資格認定”項目合并。
23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林業廳承接,委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并完善有關委托執法程序。
24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衛生計生委承接。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準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衛生計生委承接。
26
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省質監局承接。
27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省質監局承接,與“權限內計量檢定人員計量檢定證件核發”項目合并為“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28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檢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省質監局承接。
29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公安廳承接,與“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項目合并,省政府決定取消。
30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省氣象局承接,與“氣象臺站觀測場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對氣象探測有不利影響的工程建設或其他活動審定”項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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