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細則
2025-06-08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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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細則(1992年9月15日黑政發〔1992〕135號)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黑龍江省實施《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
“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細則
(1992年9月15日 黑政發〔1992〕135號)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依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三資企業)和其他組織均應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
第五條 各級政府必須對轄區的社會治安工作負責。具體負責貫徹上級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轄區綜合治理規劃,部署工作任務,督促檢查各項措施落實和協調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按照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轄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協調指導權、督促檢查權、表彰批評權、處分建議權和一票否決權。
(一)協調指導權:指導轄區內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相互關系。
(二)督促檢查權:檢查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督促措施落實;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表彰批評權:對轄區內綜合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為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
(四)處分建議權:轄區內部門、單位出現嚴重問題時,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對該部門或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及治安責任人的處分建議,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對待。
(五)一票否決權:對轄區內的部門、單位及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需行使一票否決權時,應做出一票否決決定或提出否決建議。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具體措施,由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組織落實。
(一)在城市原則上由街道負責,在農村原則上由鄉鎮負責。
(二)跨越兩個以上街道或鄉鎮的廠礦企業、科研單位,原則上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市可以指定其中一個街道或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
(三)市地級以上(含市、地級)國家機關、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及萬人以上大型廠礦企業,原則上由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也可以由市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
第八條 各部門應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積極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抓好本機關及所屬單位和社會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以垂直領導為主的部門,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系統和地方雙重領導,以系統領導為主,同時對地方黨委、政府統一布置的任務,必須認真完成。鐵路沿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領導為主,鐵路部門積極配合。
(二)非以垂直領導為主的部門,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地方和系統雙重領導,以地方領導為主。這些單位要服從所在地政府的統一領導,接受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同時要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
(三)駐軍(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營區和軍事禁區以內的治安工作,由軍隊負責;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的企業和對社會開放的單位及家屬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原則上以所在地區的地方領導為主,軍隊積極配合,遇有特殊情況,由地方和軍隊協商處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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