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2025-06-07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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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浙高法發〔2010〕4號2010年5月27日)中小企業是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優勢所在和活力之源。促進中小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浙高法發〔2010〕4號 2010年5月27日)
中小企業是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優勢所在和活力之源。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時期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特色工作。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 號)、《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 號)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關文件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法發〔2008〕38 號)等司法政策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相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各級法院要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指導思想,緊緊圍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民商事、刑事、行政審判、執行等各項司法職能,依法保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不斷優化中小企業市場環境、融資環境和政務環境,實現我省從中小企業數量大省向素質強省轉變的發展目標。為此,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對我省各地推出的各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新措施,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立法精神、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都要予以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平等保護原則。依法平等保護中小企業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平等競爭權等合法權益,制裁各種侵占、挪用中小企業資產、損害中小企業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中小企業在訴訟程序適用和實體處理結果上受到公平對待,提振企業家信心;依法維護省外境外浙商的投資及其他合法權益;通過司法職能的發揮,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三)“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要全面加強涉中小企業民商事案件調解、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協調和執行案件和解工作,對具有調解可能的案件要先行調解,不能調解的案件要及時裁判,可引導中小企業通過非訴途徑解決糾紛;推進與當地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協調配合,發揮律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的優勢參與糾紛調解。
(四)統籌協調原則。要圍繞扶持小企業、初創型微小企業和培養扶植一批創業型、創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業的重點工作,維護市場化導向,統籌兼顧,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機制,公正高效審理和執行各類涉中小企業案件,實現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增強司法工作與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及市場需求的契合性。
二、依法支持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金融創新
各級法院對我省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出臺的鼓勵銀行加大信貸支持、推進地方金融服務創新、拓寬融資渠道、開展融資性保險服務、加快融資服務平臺建設、加強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促進產權交易流轉、建立貸款風險救助等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各項政策措施,要依法給予支持;對涉案金融創新行為,可以在法律框架內,征詢政府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后,通過司法裁判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積極引導銀企合作,對涉中小企業金融糾紛案件,可通過調解、和解等方式,爭取銀行合理回應涉案中小企業延期還貸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和中小企業的發展;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切實依法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服務機構,妥善審理涉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糾紛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各類產業基金等方式投資入股,參與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
各級法院要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 年第 3 號),重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方面的作用,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法律監管框架內開展的投資等業務要在司法上予以確認和保護;緊密結合我省中小企業擔保業發展現狀,關注政府主導的再擔?;疬\作模式的健康發展,支持再擔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依法保護具有浙江特色的企業“抱團擔保、增信”、“網絡聯?!?、“橋隧模式”和“路衢模式”等金融創新行為;妥當把握物權法定原則,依法確認中小企業可以股權、商標權、專利權、商鋪使用權、林權、應收賬款、捕撈證、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倉單等作為擔保物申請貸款。
三、正確認定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行為的性質和效力
各級法院要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 號)的精神,從有利于保障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準確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愿,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犯罪處理;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于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于保障員工生計、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慎重處理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審理涉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審判職能的發揮,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
四、依法審理中小企業涉財務風險債務糾紛案件
各級法院要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財務風險企業債務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浙高法〔2010〕13 號)的要求,在黨委領導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涉財務風險企業債務糾紛案件中的維穩和擔保鏈風險化解等工作,靈活運用相應的司法應對措施,依法保護債權人、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維持企業生產力。穩步推進涉財務風險中小企業司法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案件的審理,對有挽救可能、發展前景較好、符合結構調整及轉型升級需要的中小企業,鼓勵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業財務風險,實現資產重組;對污染環境比較嚴重,或者產能落后、不具發展前景的涉案中小企業,引導通過破產清算方式退出市場;積極推進涉財務風險中小企業司法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案件審理工作與政府主導的資產重組、企業整合工作的銜接。
五、妥善審理涉中小企業勞動爭議等相關案件
各級法院要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本著“關注民生、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思路,合理平衡中小企業勞資雙方的利益,確保中小企業發展和勞動者利益保護的平衡,依法審理因解除勞動合同、追索經濟補償、拖欠基本工資、追索加班費、企業裁員、競業限制等原因引發的各類涉中小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尤其是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引導勞動者合法、合理地表達利益訴求,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重點關注涉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引導涉案企業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調解協商;在審理競業限制引發的糾紛案件中,既要防止因不適當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而妨礙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要注意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對仍在運營的困難企業,要慎用靜態查封等保全措施,可以通過抵押、入股等方式實行工資擔保和回報。
妥善審理涉中小企業勞動監察行政處罰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在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引導并促進中小企業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
六、加強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各級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 號)的要求,綜合運用民商事、刑事和行政審判職能,加大侵權賠償和制裁力度,充分發揮司法對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保護的主導作用;拓展知識產權審判管轄機制,方便中小企業及時就地保護知識產權;指導基層法院開展知識產權特色化審判,服務區域特色經濟發展;注重依法積極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有效化解權利人舉證難瓶頸;妥善處理“貼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糾紛,促進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妥善審理專利、商業秘密和技術合同等案件,促進技術成果的流轉和運用;妥善審理涉及家紡、動漫游戲、網絡傳媒和電子商務等行業的案件,為具有浙江特色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的司法保障。
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創新知識產權司法宣傳途徑,注重網絡等新興媒體的作用,提高中小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保護創新成果和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 引導中小企業注重技術開發和引進中的技術創新,重視發明專利申請,重視知識產權情報信息的檢索和利用,重視技術引進的價值評估,避免重復開發和盲目引進;引導中小企業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和自我保護,注意技術開發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和防止人才流動帶來的知識產權流失;引導中小企業注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學會綜合運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措施,幫助中小企業掌握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則、法律程序,營造和維護有利于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合法有序的知識產權競爭環境。
七、完善便利中小企業訴訟的機制
各級法院要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6 號)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釋明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2009〕419 號)、《關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規定》(浙高法〔2010〕22 號)的要求,完善便利中小企業訴訟的機制:加強立案信訪窗口建設,強化對涉訴中小企業的訴訟引導、訴前調解、判后答疑等職能;推廣遠程立案、預約立案等方式,積極開展巡回審判,擴大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重視和發揮人民法庭在依法保障中小企業發展中的作用;加大對中小企業的司法救助力度,簡化司法救助的辦理程序,將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納入緩、減、免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范圍;對于確實沒有能力調查取證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審理案件的需要調查收集證據;加強審限管理,避免因司法周期過長而影響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
八、加強和規范涉案中小企業的民商事執行工作
各級法院要認真落實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2009 年《關于加強全省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定》和省綜治委《關于完善全省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浙綜委〔2010〕2號),進一步完善執行征信、執行查控、執行懲戒、執行監督和執行保障的系統,切實加大執行力度,依法保護勝訴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因勝訴債權未及時實現、嚴重影響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案件,要優先執行,并適時開展專項執行活動,力爭中小企業勝訴成果能夠切實轉化為推動企業繼續發展的現實利益;對于有創新能力和發展前景只是暫時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作為被執行人,而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企業無法生存的,可召集當事人充分溝通,爭取執行和解或采取債權轉股權、債權轉讓、整體提存、企業資產重組等手段實現或保障債權。
九、積極參與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
各級法院要積極參與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息征集、信用評級、信用信息發布以及失信記錄與懲戒機制的建設;在審理、執行涉訴中小企業案件中積極妥善運用銀行征信機構和有資質的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形成的資料和其他信用信息,依法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約失信、制裁違法,規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浙高法〔2008〕362號)的要求,懲戒虛假訴訟等非誠信行為。
十、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中小企業的規范管理
各級法院要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通知》(法發〔2007〕10 號)精神,在審理涉中小企業案件中發現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跟蹤和了解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
依法支持行政機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服務舉措,依法審理涉及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等行政訴訟案件;貫徹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依法確保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招標中獲得公平對待;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20 號)的要求,依法維護涉訴中小企業在涉及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注銷、撤銷等事項中的合法權益。
十一、引導中小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企業組織形式
各級法院要發揮司法職能,促進中小企業建立健全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企業制度和經營機制;依法審理股權轉讓、股東權益、對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申請宣告無效或撤銷、公司高管背信、司法強制清算等公司訴訟案件,通過司法的適度介入,推進中小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創新;正確界定具有家族經營特征的中小企業公司財產責任和股東財產的范圍,從嚴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十二、構建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長效機制
積極推動司法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的建設;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中小企業局定期就司法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相關問題進行溝通協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法發〔2009〕20 號)等要求,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體察中小企業及其經營者創業創新的艱辛,及時回應中小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司法需求;各級法院要通過法制宣傳、發布會議紀要、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幫助中小企業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推進管理創新,引導中小企業的規范發展。
各級法院要按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將司法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年度的工作目標,定期向黨委政府報告、通報相關情況,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全省法院司法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推廣典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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