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關于部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2025-06-07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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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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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部關于部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5月7日(90)化人字第316號文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機構編制管理、保證改革順利進行
化學工業部關于部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5月7日
(90)化人字第316號文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機構編制管理、保證改革順利進行的有關精神,為使部機關、行政附屬單位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逐步實現科學化、法規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逐步實現機構設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員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機構、職務序列和編制使用范圍,確定機構級別、規定領導職數、核定人員編制和人員結構比例,并嚴格遵守審批程序。
第二章 機構限額
第四條 部機關(含行政附屬單位)及機關口在京事業單位的內部機構設置,應按國家編委及部批準的“三定”方案規定的限額執行。
第五條 部屬院校二級黨政管理機構(含黨委系統和行政部門職能機構)按下列限額執行。
本科院校:學生規模(人數) 機構限額(個數)
1000-2000 12-14
2000-3000 14-16
3000-4000 16-18
專科院校:(含大中專成人高校)
1000人以下 5-8
1000-2000 8-10
2000-3000 10-12
技工學校:
400-600 4-6
600-800 6-8
第六條 部屬科研、設計及其他地師級、相當地師級單位處級或相當處級的黨政管理機構按下列限額執行。
編制人數 機構限額(人數)
500人以下 3-5
500-800 6-7
800-1200 8-9
1200-1700 10-11
1700以上 12-14
部屬其他縣團級單位可適當放寬,科級黨政管理機構按下列限額執行。
編制人數 機構限額(人數)
100人以下 2-4
100-200 5-7
200-400 8-10
400-600 11-12
600人以上 12-14
第三章 領導干部職數及人員結構比例
第七條 部機關(含行政附屬單位)及部屬各單位的領導干部職數應按照化學工業部《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職數的若干規定》(〔89〕化人字第672號文)及《化學工業部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工會、團委負責干部管理暫行辦法》(〔89〕化人管第378號文)執行。部分行政職務職數,機關及機關口事業單位,可按照《化學工業部關于部機關部分行政人員實行職務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87〕化干字第141號文)執行。其它事業單位正副科長與正副主任科員之和同科員與辦事員之和的比例為1∶1.5,最高不得高于1∶1。凡是設科的處級單位和部門不設正副主任科員。
第八條 部機關人員的結構比例將根據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要求,逐步理順分工,明確職責,調整人員結構,使之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要求。
第九條 部屬高校的人員結構應按照《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的試行辦法》(國家教委〔85〕教計字090號文)和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執行,其中校本部編制可參照以下比例分配:教學人員占47-52%(含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專職人員1.5%),教學輔助人員占18-20%,黨群工作人員占3-4%,行政管理人員占13-15%,工勤人員占12-15%。規模較大的院校行政管理、黨群、工勤人員所占比例按下限掌握,規模較小的可按上限掌握。部屬成人高校應按照《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干部院校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暫行規定》(原勞動人事部勞人教〔1985〕1號文)執行。其教學人員(不含教學輔助人員)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以上。
第十條 部屬中專學校和技校應分別按照《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國家教委、原勞動人事部〔85〕教職字008號文和《技工學校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標準暫行規定》(原勞動人事部勞人培〔1986〕9號文)執行。其中教學人員及教學輔助人員占教職工總數的60-65%,行政、工勤人員二項之和,不能超過教職工總數的35%。
第十一條 部屬科研、設計單位,可參照《中國科學院科技人員、管理人員職務名稱系列及設置比例暫行規定》(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35號文)執行。科研、設計人員,科研、設計輔助人員及科研設計管理人員占總編制的比例不得低于60%,實驗工廠人員應占總編制20-25%,黨政群管理人員和后勤服務人員占總編制的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十二條 部屬其他事業單位及行政附屬單位的人員結構比例,由部根據其職責任務和發展的要求審查確定。
第四章 機構編制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十三條 部機關司(局)及行政附屬單位的設立、調整、合并、撤銷及人員編制的核定,由部人事司承辦,部常務會議審定,報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部機關及行政附屬單位的處(室)的設置、調整、合并、撤銷及司局間任務、機構、編制的調整,由部人事司負責承辦,部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四條 部屬事業單位的成立、撤銷、合并、改變駐地、更名、改變隸屬關系及人員編制的核定和調整,均由單位主管部門正式行文申報,由部人事司審核,部常務會議審定,報人事部審批。
第十五條 部屬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的審定,由部人事司負責承辦,部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六條 部屬事業單位二級機構的審定,由本單位提出設置方案,征得主管局或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部人事司審批。其中,重要研究機構和專業機構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長審定后,由部人事司承辦審批手續。部屬事業單位的黨政管理機構,將實行限額管理。在限額內的可以自行調整,報部人事司備案。新增或要求升格的二級機構,須報部人事司審批。
第十七條 申報機構編制應報送有關報告及論證材料。
關于機構的報告,應包括主要任務、職責范圍、性質、經費來源,現有機構設置情況、增加或調整機構的理由和條件,人員及編制數量和來源,建制級別及領導職數、隸屬關系等內容。
關于編制的報告,應包括任務增加情況,現有人員數量、結構及工作量情況,增加編制數量及崗位、職責、人員來源、本年度達到離退休年齡人數等內容。
新建事業單位要由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可行性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包括該機構的地位、作用、職能、與現有機構(含其他部門和地方所屬的)在職責任務上是否交叉、重復,人員編制計劃和人員結構、來源、培訓計劃,以及經費來源、基建設施能否落實等內容。
第五章 機構編制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把機構編制列為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的行政主要領導要直接負責,人事部門應明確有人管理這項工作。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機構層次,提高機構規格及擴大人員編制。因工作需要,確需增加機構編制的要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做到人增先增編。
各單位要將審批的機構編制按職責、按崗位進行合理分解,落實到各處、科、室,做到以編制定崗位,以崗位定人員,層層把關,增強廣大職工按編制定員管理的意識。有條件的單位,還可運用經濟手段管理編制,在獎金分配上鼓勵不超編,工作又完成得好的單位,逐步建立起各部門編制管理的自我調控、自我約束的機制。
第二十條 凡未經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的機構編制一律無效。非國務院授權主管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的機構編制要求只作參考,不能依此自行增設機構、擴大編制、增加領導干部職數。各業務主管部門向部屬單位下發文件或通知中關于機構編制的專項指標必須事先經部人事司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要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同其他管理的相互配合,保證機構編制的嚴肅性。
事業經費管理部門要將事業單位的“人頭費”單項列出,并按機構和人員編制核定撥經費。
勞資和人事部門,要在人員編制內下達勞動計劃和增干計劃,并按人員編制核定工資總額和確定各類職務限額。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要按規定的限額設置機構、配備領導干部、調整人員結構比例,并在編制范圍內認真執行勞動計劃、增人計劃(其計劃指標主要用于接收國家統一分配人員,重點是充實基層),嚴格執行離退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在編制內進行人員調動和調整,并加強人員調配的管理。
部機關及行政附屬單位的人員調配,統一由部人事司在編制范圍內辦理。
部屬事業單位,凡是滿編和超編的,原則上不準調進人員。確因調整人員結構,必須進行人員流動的,要事先向部人事司報人員調配計劃,批準后方能辦理。做到有出有進,出大于進(滿編單位可進出平衡)。在京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一律報部人事司審批。
各單位要建立人員調配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進人數量,注重進人質量,采取集體研究,領導“一支筆”審批或審定的辦法,防止調配工作的隨意性。
第二十四條 超編單位的自然減員指標,年底統一報部人事司由部集中使用,各單位不得自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分為國家撥款、差額補貼、經費自理三類。今后在審批各事業單位事業編制的同時,確定其事業經費的來源。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實行經費自理。對國家不再撥給事業費的單位,在核定編制時可適當放寬。對國家撥款單位,編制要從嚴掌握。
第二十六條 部人事司應根據各單位的任務、職責及發展需要,對各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級別規格、人員比例、領導職數、隸屬關系、管理體制等,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提出調整意見。
第六章 機構編制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部每年要對各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主要通過報表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通過實地考察),對執行情況好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執行情況不好的給予批評和必要的處分。監察部門要將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列為監察的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八條 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對違反機構編制規定的,要酌情處理,
凡滿編或超編單位,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未按審批計劃擅自調入人員的,要追究當事人及領導人的責任,同時核減該單位的事業費。
對超過規定限額,未按程序審批,擅自增設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的,不予承認,并要追究該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和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對超規定職數任命干部或未批機構即任命干部的,要嚴肅查處責任者,并責令恢復原來的級別和待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全國性化工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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