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07:41
703人看過
礦山
綠色
礦區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各省、自治區、直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國土資規〔2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銀監局,各證監局,各行業協會,中國地質調查局及國土資源部其他直屬單位,國土資源部機關各司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決策部署,切實推進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加強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礦業轉型與綠色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 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堅持“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的工作定位,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二)總體目標
構建部門協同、四級聯創的工作機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力爭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礦業發展新模式。
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要求。樹立千家科技引領、創新驅動型綠色礦山典范,實施百個綠色勘查項目示范,建設50個以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形成一批可復制、能推廣的新模式、新機制、新制度。
構建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創新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的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礦業經濟增長的新途徑,加快綠色環保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換代,加大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力度,大力推進礦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保護,引導形成有效的礦業投資,激發礦山企業綠色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
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堅持綠色轉型與管理改革相互促進,研究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健全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完善配套激勵政策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二、制定領跑標準,打造綠色礦山
(三)因地制宜,完善標準。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見附件),細化形成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地方標準,明確礦山環境面貌、開發利用方式、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現代化礦山建設、礦地和諧和企業文化形象等綠色礦山建設考核指標要求。建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相互配合,主要行業全覆蓋、有特色的綠色礦山標準體系。
(四)分類指導,逐步達標。新立采礦權出讓過程中,應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在出讓合同中明確開發方式、資源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推動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對生產礦山,各地要結合實際,區別情況,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積極推動礦山升級改造,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五)示范引領,整體推進。選擇綠色礦山建設進展成效顯著的市或縣,建設一批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著力推進技術體系、標準體系、產業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機制創新,探索解決布局優化、結構調整、資源保護、節約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統籌等重點問題,健全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制度體系,完善綠色礦業發展激勵政策體系,積極營造良好的投資發展環境,全域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約高效、環境優良、礦地和諧、區域經濟良性發展的綠色礦業發展樣板區。
(六)生態優先,綠色勘查。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充分尊重群眾意愿,調整優化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工作布局。樹立綠色環保勘查理念,嚴格落實勘查施工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切實做到依法勘查、綠色勘查。大力發展和推廣航空物探、遙感等新技術和新方法,加快修訂地質勘查技術標準、規范,健全綠色勘查技術標準體系,適度調整或替代對地表環境影響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減少地質勘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建設進程
(七)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
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
(八)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各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項目用地納入規劃統籌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對于采礦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并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的農用地或其他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照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要求和程序開展實地調查,經專報審查通過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上限,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九)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在完善現行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研究對開展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的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
地方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可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發揮資金聚集作用,推動礦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礦區環境改善,促進礦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并積極協調地方財政資金,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
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創新綠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對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在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
對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時,與利益相關方互動良好,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綠色礦山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
鼓勵省級政府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的重要參考。
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保基金,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四、創新評價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十一)企業建設,達標入庫。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并向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市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逐級上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通過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自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二)社會監督,失信懲戒。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省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進行抽查,市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定期對各省(區、市)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從名錄中除名,公開曝光,不得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等各類支持政策;對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相關采礦權審批部門按規定及時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五、落實責任分工,統籌協調推進
(十三)分工協作,共同推進。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的統籌部署,明確發展方向、政策導向和建設目標要求,加強對各省(區、市)的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質監、銀監、證監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環境保護、質監等有關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的組織推進,專門制定工作方案,確定綠色勘查示范項目,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健全主要行業綠色礦山技術標準體系,明確配套政策措施,組織市縣兩級加快推進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根據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的工作布局要求,優選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指導相應的市縣編制建設工作方案,做好組織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報告相關進展情況和成效,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市縣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落實,嚴格依據工作方案,提出具體工作措施,督促礦山企業實施綠色勘查,建設綠色礦山,做好日常監督管理。
加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指導,鼓勵中國礦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企業參與綠色礦山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逐步總結形成綠色礦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十四)獎補激勵,示范引領。各級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激勵制度,對取得顯著成效的綠色礦山擇優進行獎勵。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從全國綠色礦山名錄中遴選一定數量的優秀綠色礦山給予表揚獎勵,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十五)搭建平臺,宣傳推廣。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建設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公布綠色礦業政策信息、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綠色礦山和綠色勘查技術裝備目錄及標準規范,宣傳各地綠色礦業進展和典型經驗等。充分發揮中國礦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強化行業自律。鼓勵科研院所、咨詢機構等共同參與綠色礦山建設,加強信息共享和宣傳推廣。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3月22日
附件1
煤炭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煤炭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礦區環境優美
(一)礦區布局合理,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生活,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二)煤炭的生產、運輸、儲存、地面實行全封閉管理,做到“采煤不見煤”。
(三)實行雨污分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矸石、廢水、噪音、粉塵得到有效處置,達標排放。
(四)充分利用礦區自然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花園式”礦山,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基本實現礦區環境天藍、地綠、水凈。
二、采用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五)煤炭資源開采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相協調,因地制宜,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開采方式,應積極使用充填開采、保水開采和煤與瓦斯協調開采等綠色開采技術。
(六)中東部地區原則上應采取條帶式和充填式開采等綠色開采方式,合理控制地面塌陷,鼓勵矸石不出井,逐步消滅已有的矸石山,減少土地占用,降低環境污染。煤矸石等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應達到100%。中西部地區煤炭資源開采方式應符合區域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要求。
(七)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做到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八)涉及多種資源重疊共生的應堅持先上后下,逐層開采,煤炭開發不得對其他資源造成破壞和浪費。
(九)應建立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并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水耗。
(十)采煤廢棄物應有專用堆積場所,并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滲漏或其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不得流瀉到堆場外,造成環境污染。
三、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資源
(十一)應綜合評價煤炭及共伴生資源,采用合理的利用方式和處置工藝,確保資源綜合利用。
(十二)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應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保持“抽掘采”平衡,合理利用礦井瓦斯;對煤炭共伴生的高嶺土、油頁巖等資源要有合理利用和處置工藝,應做到綜合回收和綜合利用。
(十三)對煤矸石、煤泥等固體廢物要分類處理,實現合理利用,做到物盡其用、吃干榨盡。在保證不產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勵利用礦山固體廢物用于充填采空區、治理塌陷區等。
(十四)原煤入選率應達到100%,提高精煤質量。
(十五)礦山生產過程中應從源頭減少廢水產生,實施清污分流,應充分利用礦井水,循環利用洗煤廢水。廢水重復利用率一般達到85%以上;礦坑涌水在礦區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為生態、農田等用水,其水質應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生活廢水達標處置,充分用于場區綠化等。
四、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
(十六)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現代化。應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七)煤炭開采自動化。探索應用井下無人工作面開采技術,積極推進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
(十八)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加大“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技術在煤炭行業的應用,實現煤礦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十九)建立產學研用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創新團隊,礦山科研開發資金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樹立良好礦山企業形象
(二十)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煤炭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十一)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二十二)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加大對礦區及周邊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質量,促進礦區和諧,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二十三)加強對企業職工和礦區群眾的人文關懷,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體系、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職工滿意度不低于70%,礦區群眾滿意度不低于65%,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附件2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礦容礦貌環境優美
(一)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廠貌整潔,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
(二)礦區(含職工生活區)地面工程系統及配套基礎設施完善,道路平整規范、交通方便,運行安全;應建立災害、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實時動態監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齊應急物資。
(三)因地制宜、綠化礦區,改善礦區自然生態環境,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80%以上。
二、環保高效開采
(四)應建立完備的HSE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實現安全生產,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五)應選擇適宜的先進開采技術和合理開發方案,實現有效開采,油氣采收率不低于開發規劃指標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淘汰類的技術、工藝。
(六)應對油氣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鉆井液、污泥、巖屑、廢氣、廢水等廢棄物全回收無害化處理,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的擾動和破壞。油氣儲存和轉運過程中,做好防滲漏。油氣開發和儲運場地應做好防滲和地下水監測工作。礦區 COD、石油類、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硫等排放應滿足環評報告中指標的要求。
(七)應建立油氣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并不斷降低單位產品能耗。鼓勵創新開發、應用適宜的節能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產品和設施。
三、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八)綜合評價和開發利用油氣伴生資源。與原油伴生的溶解氣綜合利用率:中高滲油藏不低于90%;中低滲-特低滲油藏不低于70%。與甲烷氣伴生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凝析油利用率不低于90%;含硫天然氣有工業利用價值的硫化氫綜合利用率應不低于95%。
(九)充分利用油田采出水資源。對油氣開采過程中的采出水,應采取清潔處理措施循環利用;不能循環利用的應按規定處理,達標排放或用于廠區綠化等。
(十)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油氣開發相關的站址、場址、管網、路網建設占地等應遵守土地集約節約使用政策,切實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及時按規劃要求復墾,復墾率100%;新修道路、伴行路等應按規劃方案規范平整治理,合格率100%。
四、建設現代數字油田
(十一)工藝裝備現代化。應適時對開采技術、工藝裝備進行革新改造,鼓勵采用現代化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低效技術、工藝及裝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二)生產監控數字化,實現油氣生產、計量、集輸與處理等全過程數字化遠程監控。
(十三)運營管理信息化。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油田礦區經營、生產決策、環境監測治理、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十四)鼓勵建立產學研用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創新團隊,建設數字化油田,研發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保持企業良好形象
(十五)踐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石油行業優良傳統,創建不同地域特色的油田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十六)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十七)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企地磋商協調機制,實現企業駐地積極為油氣資源開發提供良好條件,同時讓油田發展成果惠及當地社區和居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支援地方公益事業,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愿景。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十八)加強對職工和群眾人文關懷,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體系、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油田職工滿意度和群眾滿意度均不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附件3
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礦區環境優美
(一)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二)有色金屬礦山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做好防塵保潔措施,確保礦區環境衛生整潔。
(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廢石、尾礦產生的粉塵等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置,實現達標排放。
(四)充分利用當地礦區自然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花園式”礦山,新建礦山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基本實現礦區環境天藍、地綠、水凈。
二、采用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五)礦山開采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相協調,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開采方式。
(六)根據礦體賦存條件,采用科學合理的采選方法,地下礦山鼓勵優先采用充填采礦方法,露天礦山開采方式應符合區域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要求;選礦多碎少磨,選擇選礦方法多種組合,提高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減少土地占用,降低環境污染。
(七)涉及多種資源共伴生的有色金屬礦,應堅持主金屬開采的同時,回收共伴生金屬和非金屬資源,暫時不能回收的,應提出處置措施。開發不得對共伴生資源造成破壞和浪費。
(八)應建立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并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水耗。
(九)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有專用、規范的堆積場所,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滲漏或其它防止二次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流瀉到劃定礦區范圍外或造成污染。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應達到100%。每年要自行對礦區范圍的土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十)采取噴霧、灑水、濕式鑿巖、設置除塵器等措施處置采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鑿巖、碎磨、運輸等生產中設備,通過消聲、減振、阻隔等措施降低噪聲。
(十一)采選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水, 應有固定廢水處理站和相關設施,采取針對性措施處理各類廢水,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滿足處理后水質要求。
(十二)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做到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三、綜合利用有色金屬及共伴生資源
(十三)應綜合評價有色金屬及共伴生資源,采用合理的利用和處置工藝,確保有色金屬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
(十四)應采取合理的采礦方式,優化采礦設計,露天開采設計合理剝采比,地下開采選擇合適的采礦方法及開拓方式,優化采場結構、鑿巖、爆破等參數,采用大型先進設備,有效控制并降低開采貧化率、損失率,提高回采率。
(十五)應選擇合理的選礦方法,優化選礦工藝,改善碎磨流程,合理使用浮選藥劑,提高選礦回收率。最大限度提高主金屬、共伴生金屬和以硫為代表非金屬成分的回收率,減少有毒有害試劑的使用、降低用量,提高精礦質量。
(十六)對廢石、尾礦等固體廢物分類處理,實現合理利用,固廢利用率達到國家要求。鼓勵大中型礦山廢石不出坑,尾礦井下充填,或固廢其他方式利用。
(十七)充分利用礦井涌水,選礦濃密溢流、精礦脫水等廠前回水,尾礦回水、滲流等各類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等污廢水經處置后分質循環利用,提高回水利用率,節約水資源。
四、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
(十八)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現代化。應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九)鼓勵推進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實現礦山開采機械化,選冶工藝自動化,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率不低于70%。
(二十)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有色金屬礦山企業經營、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二十一)對尾礦庫、排土場(廢石場)、廢渣場等堆場、邊坡建設安全監測系統平臺,廢氣、廢水污染控制系統在線監測平臺;鼓勵建設公輔設施中央變電所、水泵房、風機站、空壓機房、皮帶運輸巷等場所固定設施無人值守自動化系統。
(二十二)鼓勵結合礦山核心主業,建立產學研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創新團隊,礦山的研究開發資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樹立良好礦山企業形象
(二十三)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有色金屬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十四)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二十五)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綠色發展的辦礦理念,加大對礦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礦區和諧、社會穩定,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二十六)加強對職工和群眾人文關懷,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體系、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企業職工滿意度和礦區群眾滿意度不得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附件4
黃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黃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礦區環境優美
(一)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生活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二)含金物料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做好防塵保潔措施,確保礦區環境衛生整潔。
(三)礦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廢水、噪音、粉塵及廢氣得到有效處置,達標排放。
(四)充分利用礦區自然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花園式”礦山,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基本實現礦區環境天藍、地綠、水凈。
二、采用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五)金礦開發利用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相協調,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六)根據礦體賦存條件、礦區生態環境特征,采用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法,鼓勵采用充填開采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控制地面塌陷,減少土地占用,降低環境污染。
(七)因礦制宜,采用高效的選冶方法,鼓勵規模化集中選冶,對難選冶礦石鼓勵采用生物氧化、原礦焙燒等預處理技術,禁止采用混汞、小規模獨立堆浸等提金方法。
(八)建立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并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水耗。
(九)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有專用堆積場所,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滲漏或其它防止二次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流瀉到礦區范圍外或造成污染。氰化尾渣等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應達到100%。
(十)采取噴霧、灑水、濕式鑿巖、加設除塵器等措施處置采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鑿巖、碎磨、空壓等設備,通過消聲、減振、隔振等措施進行噪聲處理。
(十一)采選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經處理后循環利用,力求實現閉路循環,未循環利用的部分應處理達標后排放。含氰廢水應回收利用氰化物,并經破氰處理后達標排放。
(十二)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做到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三、綜合利用黃金及共伴生資源
(十三)應綜合評價黃金及共伴生資源,采用合理的利用和處置工藝,確保黃金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
(十四)鼓勵采用聯合選冶工藝對復雜共伴生金精礦進行處理,提高金銀回收率和銅、鉛、鋅、硫等共伴生資源的綜合利用率。
(十五)對尾礦、廢石等固體廢物要分類處理,實現合理利用,提倡廢石不出井,綜合利用尾礦、氰渣中的有價元素。在保證不產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勵利用礦山固體廢物用于充填采空區、治理塌陷區、作為建筑材料等。
(十六)礦山生產過程中應從源頭減少廢水產生,實施清污分流,應充分利用礦井水、循環利用選礦水,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一般達到85%以上;礦坑涌水在礦區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為生態、農田等用水,其水質應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生活廢水達標處置,充分用于場區綠化等。
四、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
(十七)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現代化。應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八)鼓勵推進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實現礦山開采機械化,選冶工藝自動化,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率不低于70%。
(十九)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黃金礦山企業經營、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二十)建立全面的災害監測系統及預警機制、人員車輛定位系統、網絡監控系統等,實現生產過程監測的實時化,確保生產安全。
(二十一)鼓勵建立產學研用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創新團隊,礦山的研究開發資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樹立良好礦山企業形象
(二十二)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黃金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十三)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二十四)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加大對礦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礦區和諧,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二十五)加強對職工和群眾人文關懷,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體系、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企業職工滿意度和礦區群眾滿意度不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附件5
冶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冶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礦區環境優美
(一)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生活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二)礦山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做好防塵保潔措施,確保礦區環境衛生整潔。
(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廢石、尾礦產生的粉塵等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置。
(四)充分利用礦區自然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花園式”礦山,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基本實現礦區環境天藍、地綠、水凈。
二、采用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五)冶金礦產資源開采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相協調,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開采方式。
(六)礦山開采應針對不同的礦體賦存條件,選擇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技術、露天礦陡幫開采、大區微差爆破技術、大間距集中化無底柱開采工藝、全尾砂充填采礦技術等合理先進的采礦方法,提高開采回采率。不得采用露天礦淺眼爆破、礦井提升直流電機、擴壺爆破等國家明文規定的限制和淘汰技術。
(七)涉及多種資源共伴生的黑色金屬礦,應堅持主金屬開采的同時,回收共伴生金屬,開發不得對共伴生資源造成破壞和浪費。
(八)廢石、尾礦和尾渣等固體廢物應有專用堆積場所,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不得流瀉到堆積場外,造成環境污染。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應達到100%。
(九)采取噴霧、灑水、濕式鑿巖、加設除塵器等措施處置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鑿巖、破碎、空壓等設備,通過消聲、減振、隔振等措施降低噪聲。
(十)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做到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三、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冶金礦產及共伴生資源
(十一)應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加強對冶金礦產及共伴生有用成分、低品位礦、廢石和尾礦合理利用,建立“低消耗、高產出、少排放、能循環、可持續”的冶金礦山循環經濟發展模式。
(十二)選擇適宜選礦方法,優化選礦工藝,改善碎磨流程,提高鐵錳礦等主礦產回收率,綜合利用共伴生礦產。鼓勵選用鞍山式貧赤鐵礦高效分選技術、磁鐵礦細篩-再磨再選技術、貧磁鐵礦預選技術與設備、多碎少磨節能選礦技術、低品位碳酸錳礦浮選技術等技術和設備。不得采用電磁磁力脫水槽、電磁筒式或帶式磁選機、傳統的高耗能顎式破碎機以及復雜難選、有用礦物嵌布粒度粗細差別較大鐵礦石的一段磨選技術等國家明文規定的限制和淘汰技術。
(十三)對廢石、尾礦等固體廢物分類處理,實現合理利用,固廢利用率達到國家要求。鼓勵大中型礦山廢石不出坑,尾礦井下充填,或固廢其他方式利用。
(十四)提高水循環利用率。建設規范完備的水循環處理設施和礦區排水系統。充分利用礦井水,循環使用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85%,干旱戈壁沙漠等特殊地區選礦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50%。
(十五)建立金屬平衡管理系統,完善生產管理和技術工藝,減少金屬流失。
四、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
(十六)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現代化。應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七)鼓勵推進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實現礦山開采機械化,選礦工藝自動化,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率不低于70%。
(十八)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冶金礦山企業經營、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十九)對尾礦庫、排土場(廢石場)、廢渣場等堆場、邊坡建設安全監測系統平臺,廢氣、廢水污染控制系統在線監測平臺;鼓勵建設公輔設施中央變電所、水泵房、風機站、空壓機房、皮帶運輸巷等場所固定設施無人值守自動化系統。
(二十)鼓勵建立產學研用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創新團隊,礦山的研究開發資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樹立良好礦山企業形象
(二十一)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冶金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十二)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二十三)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加大對礦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礦區和諧,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二十四)加強對職工和群眾人文關懷,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體系、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企業職工滿意度和礦區群眾滿意度不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附件6
化工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化工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礦區環境優美
(一)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廠貌整潔,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生活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二)礦山開發科學合理,產品和廢石生產、運輸、堆存規范有序,廢石、廢水、噪聲和粉塵達標處置。
(三)充分利用礦區自然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花園式”礦山,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礦區環境基本實現天藍、地綠、水凈。
二、采用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四)礦山開發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相協調,因地制宜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開發利用方式。
(五)應采用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法。露天開采應優先采用內排方式,及時復土植被;地下開采應優先采用充填采礦方法,減小地面塌陷;鹽類水溶法開采老鹵應充分回用或回注,不得外排。西北地區的資源開采,應注重水土保持、有效利用廢水資源。
(六)應采用有效選礦或加工方法,鼓勵規模化集中建廠,實現礦肥結合或礦化結合。
(七)應建立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并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水耗。
(八)應有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的廢棄物處置方法,充分循環利用采選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水以及廢石、尾礦和廢渣等固體廢物存放和處置的場地應做好防滲和地下水監測工作。固液廢棄物不得擴散到礦區范圍以外,造成環境污染。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達到100%,廢水處置達標率100%。西北缺水地區尾礦水、老鹵利用率應不低于95%。
(九)應采用濕式鑿巖、加設除塵器、噴霧、灑水等措施處置采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鑿巖、碎磨、空壓等設備,通過消聲、減振、隔振等措施處理噪聲。
(十)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做到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三、綜合利用共伴生資源
(十一)應綜合評價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資源,采用合理技術和工藝確保共伴生資源綜合回收。
(十二)對磷礦應綜合回收共伴生的鐵礦、硫鐵礦、氟和碘等資源;對于硫鐵礦應綜合回收多種有色金屬、鐵資源和熱能;對于鹽湖鉀鹽應綜合回收共伴生的硼、鋰和溴等資源;其它化工礦種也應利用成熟技術,實現綜合回收。
(十三)應對廢石、尾礦等固體廢物分類處理,實現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利用率≥40%(西北地區鉀鹽礦除外)。在保證不產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勵利用礦山固體廢物用于充填采空區、治理塌陷區、作為建筑材料等。
(十四)礦山生產過程中應從源頭減少廢水產生,實施清污分流,應充分利用礦井水、循環利用選礦水,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一般達到85%以上;礦坑涌水在礦區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為生態、農田等用水,其水質應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生活廢水達標處置,充分用于場區綠化等。
四、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
(十五)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現代化,應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六)鼓勵推進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實現礦山開采機械化,選冶工藝自動化,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率不低于70%。
(十七)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礦山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機械設備控制信息化。
(十八)產學研科技創新一體化。應聯盟科研院所,構建創新團隊,保證科研經費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十九)應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化工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十)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并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二十一)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宗旨,加大對礦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促進社區、礦區和諧,實現開礦一處,造福一方。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二十二)應加強對職工和群眾的人文關懷,企業職工滿意度和礦區群眾滿意度均不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附件7
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綠色礦山基本條件,并達到以下建設要求。
一、礦區環境規范整潔
(一)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廠貌整潔,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生活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二)礦山開發科學合理,礦石、廢石的生產、運輸、堆存規范有序,廢石、廢水、噪聲和粉塵達標處置。
(三)因地制宜修復改善礦區環境,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基本實現礦區環境天藍、地綠、水凈。
二、合理利用資源
(四)礦山開采應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相協調,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開發方式,實現資源分級利用、優質優用、綜合利用。
(五)對石墨、螢石、高嶺土、重晶石、長石、紅柱石、藍晶石等涉及采選加工等環節的非金屬礦山,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裝備,提高資源綜合回收率,開展精深加工,發展高端產品。
(六)對滑石、硅灰石、膨潤土、硅藻土、凹凸棒石、海泡石、石英、菱鎂礦、石膏、方解石、云母、蛭石等涉及開采加工環節的非金屬礦山,應采用先進的加工技術、工藝與裝備,發展深加工產品。
(七)對石灰巖、硅質原料、砂石骨料等露天開采礦山,開采方式應符合區域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要求,做到資源分級利用。
(八)對石材類礦山,應根據賦存條件,鼓勵采用圓盤鋸、繩鋸等裝備開采,荒料率達到30%以上。
(九)應建立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并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水耗。
三、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
(十)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做到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十一)應采用噴霧、灑水、濕式鑿巖、加設除塵裝置、全封閉皮帶運輸等措施處置采選、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遺撒,做到礦區無揚塵。對鑿巖、碎磨、空壓等設備,通過消聲、減振、隔振等措施進行噪聲處理。
(十二)應有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的廢棄物處置方法,廢水以及廢石、尾礦和廢渣等固體廢物存放和處置的場地應做好防滲和地下水監測工作,廢棄物不得擴散到礦區范圍外造成環境污染,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應達到100%。
(十三)礦山生產過程中應從源頭減少廢水產生,實施清污分流,應充分利用礦井水、循環利用選礦水,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一般達到85%以上;礦坑涌水在礦區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為生態、農田等用水,其水質應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生活廢水達標處置,充分用于場區綠化等。
(十四)切實做到邊開采、邊治理,修復、改善、美化采區地表景觀。具備回填條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證不產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勵利用礦山固體廢物進行回填;對于地下開采的礦山,因礦制宜采用適用的充填開采技術。
四、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
(十五)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現代化。應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
(十六)鼓勵礦山規模開采,推進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實現礦山開采機械化,選礦、加工工藝自動化,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率不低于70%。
(十七)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礦山企業經營、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十八)鼓勵建立產學研用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創新團隊,礦山的研究開發資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
五、樹立良好礦山企業形象
(十九)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建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十)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應在公司網站等易于用戶訪問的位置至少披露:企業組建及后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績效表現;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負責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確保與利益相關者交流順暢。
(二十一)企業經營效益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加大對礦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礦區和諧,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加強利益相關者交流互動,對利益相關者關心的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應主動接受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并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有關部門對違反環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山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二十二)加強對職工和群眾人文關懷,企業職工滿意度和礦區群眾滿意度不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附件8
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要求
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作為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平臺,著力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推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集中連片、整體推動全域綠色礦山建設。到2020年,示范區內大中型礦山建設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標準,全面完成轉型升級;小型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規范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綠色開采。
一、優化勘查開發布局
認真編制和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嚴格開發利用準入管理,落實規劃分區管理制度,促進整裝勘查,指導礦業權合理設置,調整優化礦山布局,著力構建協調有序的礦產開發保護格局。按照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總體布局,引導和支持生產要素聚集,提高礦業集中度,依托資源做大做強礦業經濟,推動礦業規模化、集約化、基地化發展,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
二、促進礦業產業結構調整
推動礦產資源規模開發和集約利用,加快推進傳統礦業轉型升級。依托資源優勢,推動特色礦業發展。進一步延伸產業鏈條、優化升級產業結構,整合培育帶動性強的礦業企業。淘汰落后低效污染的礦業企業,著力提升礦業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實力,推動形成以現代化礦山企業為主體的總體格局,增強礦業開發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
三、整體提升資源開發利用效率
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安全的開采技術和開采方式,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利用礦產資源,實現主開采礦種和共伴生礦種開采回采率和綜合回收利用率達到或高于設計要求水平,礦山矸石、尾礦能夠得到充分利用。推動礦產資源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開發和綜合利用,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設置科學合理的控制指標,大幅降低礦山企業能耗、地耗和水耗強度,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碳排放總量、尾礦等廢棄物排放總量。對目前經濟技術條件下難以利用的資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四、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
加快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與治理新機制,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責任落實到礦產開發“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形成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新老問題”統籌解決的保護與治理新局面。對新建和生產礦山,提出有效措施落實企業保護與治理的主體責任,及時對采礦活動造成的地質環境問題進行同步恢復治理,不積存新的生態環境問題。同時,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實現閉坑礦山和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全面治理,使礦區環境整體呈現天藍、地綠、水凈。
五、積極探索礦地和諧發展新途徑
創新資源惠民利民新機制,促進綠色開發、收益共享。充分發揮示范區地方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立足服務和改善民生,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維護礦山企業合法權益和礦區居民利益,加快完善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使政府、企業、礦區群眾共享資源開發收益和發展成果,促進礦地良性互動,形成礦山規模越大、群眾受益越多,開礦時間越長、群眾支持越大的發展氛圍,努力實現“開礦一處、造福一方,開發一點、保護一片,礦地和諧、科學發展”。
六、建立發展綠色礦業工作新機制
編制實施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明確發展方向和目標任務,研究制定全面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形成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共同推進、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營造良好的投資發展環境,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發展,堅持陽光行政,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綜合監管平臺,改革監管方式,加強執法檢查,形成良好礦業秩序,推進全域綠色礦山建設。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