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用練習冊、寒暑假作業、輔導材料編寫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2025-06-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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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題集
國家教委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用練習冊、寒暑假作業、輔導材料編寫和使用管理的規定(1991年4月16日教備〔1991〕19號)1982年,原教育部、原國家出版局聯合發出了(82)出版字
國家教委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用練習冊、寒暑假作業、
輔導材料編寫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1991年4月16日 教備〔1991〕19號)
1982年,原教育部、原國家出版局聯合發出了(82)出版字第7號《關于出版學生復習資料等圖書的規定》,1983年,原教育部又發出(83)教中字016號《頒發關于全日制普通中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的十項規定(試行草案)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確規定,不準編印對付升學考試的習題集、練習冊;未經教育部審定,不得出版學生用復習資料和各種習題解答。1986年,國家教委、原國家出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聯合發出(86)教中小材字001號《關于嚴禁擅自編寫、出版、銷售學生用復習資料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文件。然而在一些地區,濫編濫印學生用復習資料的現象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少數地區甚至愈演愈烈。嚴重干擾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加重了中小學生的負擔,損害了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成為誘發學生家長和社會不滿情緒的一種社會公害。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充分認識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亂攤派的決定》,優化育人環境,必須采取堅決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為此,特對中小學學生用練習冊、寒暑假作業、復習資料的編寫和使用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根據基礎教育改革的統一規劃,我委正在組織編寫出版滿足教學基本要求、配有適量習題的九年義務教育各科課本和高中課本,以及適應教師教學需要的教學參考書。在新的課本出版發行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以及教師不得再組織編寫、出版、使用除高三年級以外的各種形式的習題集或練習冊。
二、當前,由于高三和初三年級使用的教材需要補充必要的練習,為滿足教學需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以根據本地區教學的實際情況,統一組織編寫一套配合課本內容,習題數量要求適當、質量較高的習題集或練習冊,供本省高三、初三學生使用(不得跨省發行),其他各年級練習冊一律取消。一些邊遠和少數民族占較大比例的省、自治區,根據本地區教學狀況,需要由教材編寫單位提供習題集或練習冊的,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研究,提出申請,報國家教委統籌安排。
由于各地教育發展不平衡,為了滿足部分地區教師教學的需要,有關教材編寫單位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在組織編寫供教師使用的教學參考書中編入適量習題(不得超過全書內容的30%),供教師教學選用。
中小學生使用的寒暑假作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適量、質高的原則組織編寫,供本省學生使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規定組織編寫在本地區使用的練習冊或習題集和寒暑假作業,由各省級中小學教材審查委員會組織審查,由省教委批準。需要跨省發行的練習冊或習題集必須經國家教委批準,由國家教委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查。各省組織編寫的練習冊、習題集和寒暑假作業由定點出版社出版,定點印刷和發行。其定點社、廠、店以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同級出版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國家教委備案。各定點出版社的名單經匯總后,在中央一級報紙上公布。
練習冊、習題集和假期作業的定價,根據低價微利的原則,參照課本定價標準,按印張定價,由省級教育、出版部門商同級物價部門確定。
定點出版社出版學生用練習冊、習題集、寒暑假作業和教學參考書,均需報國家教委條件裝備司教材管理辦公室備案,并需在出版物的前言中注明批準和審查單位,以備檢查。
四、中小學生統一使用的課本和其他教學用書,每學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小學用書目錄和本地區使用教材的情況確定,在本省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練習冊和寒暑假作業定點發行單位必須根據目錄向縣級教育部門征訂。各中學只能根據縣級教育部門的訂書目錄,選用一套經國家教委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練習冊或習題集。未經審查批準的一律不得做為教學輔導用書。各級教育部門和發行單位,不得向學校強行搭配銷售目錄外的出版物,學校和任課教師也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其他練習冊和復習資料。違者,追求學校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
各級教育部門的干部和教師,應遵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得擅自組織和參與編寫、印制、銷售復習資料。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并取消其在一定時期內評聘職稱和晉級提干的資格。
五、為了豐富學生課外活動,拓寬知識視野、開發智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養和指導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社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各級教育部門、出版單位應積極編寫和出版健康有益的課外讀物。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以向學生擇優推薦,但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不得強令學生購買,也不得通過開展評比和競賽活動變相誘迫學生購買。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本地區相應的管理辦法,向社會公布。要制定舉報制度,設置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群眾監督。并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小學學生用書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認真進行查處,并于每年10月底書面向國家教委報告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國家教委每學期將派人到各地專門抽查中小學學生用書情況,督促各地認真抓好此項工作的落實。
對于本規定貫徹不力,繼續濫編濫印亂用復習資料的地區,國家教委將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編寫和審查的資格,并追究該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的責任。
c25775--010104l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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