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于全國性教育組織審批和管理的若干規定
2025-08-02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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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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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全國性教育組織審批和管理的若干規定([87]教辦字021號1987年6月23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一、全國性教育組織的范圍全國性教育組織系指教育系統的全國性“學會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全國性教育組織審批和管理的若干規定
([87]教辦字021號 1987年6月23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一、全國性教育組織的范圍
全國性教育組織系指教育系統的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等。不屬于全國性的教育組織,其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
二、全國性教育組織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全國性教育組織要有足夠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它的學術、業務活動范圍比較廣,在國內的影響和作用比較大,并在對外交往中有能力和權威代表我國教育的某一方面進行活動。
2.全國性教育組織應以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教育改革為宗旨,以理論探討、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咨詢服務為主要任務。
3.全國性教育組織應有符合我國憲法和法律并經業務主管部門確認的章程;有經過民主選舉組成的領導機構及有威望的負責人。全國性教育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是中央、國務院部委一級機關。
4.全國性教育組織要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正當的經費來源等基本條件。
三、全國性教育組織的申報和審批
凡申請成立全國性教育組織,都要由業務主管部門按全國性教育組織必須具備的條件審查同意后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申報,經國家教委審核批準,辦理手續。批文同時抄送國家體改委。
被批準的全國性教育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或接收團體會員時,應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四、全國性教育組織的審批原則。
1.全國性教育組織一般按大的教育層次組建,不過細劃分。
2.凡不具備全國性教育組織條件,但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確有必要存在的教育組織,可申請掛靠到業務相近的某一全國性教育組織,作為其分支機構或團體會員。
3.屬于重大的特殊性的教育組織,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意見,經中央和國務院批準,亦可作為全國性的教育組織。
4.在中辦發〔1985〕50號文件之后新批準成立的全國性教育組織,不列入國家的行政或事業單位,不定級別,人員不列入行政或事業編制,經費不納入國家財政預決算。
5.批準成立全國性教育組織時,一律由國家教委正式行文,不能以領導同志的口頭答復或批示代替正式批復文件。
五、加強對全國性教育組織的管理
1.全國性教育組織應圍繞我國教育事業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進行理論探討、組織學術交流或開展咨詢服務等;禁止從事與本組織宗旨相違背的生產和商業性經營活動。
2.全國性教育組織創辦各類學校,應按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全國性教育組織對外交往,應由業務主管部門按中央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控制出國團組,講求實效。
4.全國性教育組織召開全國性的會議,須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非全國性的教育組織,不能召開全國性會議。
5.全國性教育組織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款,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不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學校搞攤派;全國性教育組織辦學或從事咨詢服務等活動,允許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合理收費。
6.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對新成立的全國性教育組織進行宣傳報道時,要向國家教委辦公廳核實,未經批準的不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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