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大力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
2025-06-07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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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大力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工商市字[2006]第6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大力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
(工商市字[2006]第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 [2006]1號)關于“培育和發展農村經紀人隊伍”的精神,大力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解決“三農”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4號令),現就大力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村經紀人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小康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是“三農”問題。“三農”的根本問題之一是傳統的、封閉的農業生產和現代的、開放的市場之間相互分隔。由于目前我國的農業生產基本處于分散的、小規模的、以戶為基本生產單位的狀態,這往往使農業生產和市場之間的聯系出現困難,農產品難以順利流通,農業生產的良性循環受到極大影響。農村經紀人是在農業經濟活動中為促成農產品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農村經紀人了解分散的農業生產狀況,掌握市場需求;他們通過經紀活動,把農產品組織起來推向市場,并為農民引進農業生產技術,改善生產結構。通過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可以有效地解決我國農業生產和市場之間相互脫節的矛盾,實現農業生產和市場之間的銜接,大力促進農產品流通,改善農業結構,提高農民收入。因此,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有效措施。
二、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大力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
國務院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三定方案”明確規定,“組織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農村經紀人是我國經紀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農村經紀人的規范管理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大力服務“三農”,制定措施,積極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農村經紀人得到了空前發展,在促進農產品產銷、增加農民收入、調節農業生產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農村經紀人在我國農業經濟中是新生力量,其發展剛剛開始起步,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經紀規模較小、組織化程度低、地域發展不平衡、執業人員素質不高、經紀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對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把發展農村經紀人作為工商機關在新形式下服務“三農”的著力點,制定具體措施,下大力對其進行培育和規范。
三、針對農村經紀人的現狀,采取切實可行的培育措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根據當地農業經濟特點,以促進農產品流通、拉動經濟增長、擴大再就業、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目標,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圍繞大力培育、全面發展、逐步規范的工作思路,加大培育農村經紀人的力度。
(一)要對轄區內的農產品生產產量、生產結構、生產特色及農產品流通狀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重點培育為當地優勢農副產品銜接市場需求的農副產品經紀人、為農村加工企業跑市場或為加工企業與農戶之間牽線搭橋促成訂單的農村經紀人、推廣農業技術的農業科技經紀人、依托批發市場提供經紀服務的農村經紀人、為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經紀服務的農村勞動力經紀人。
(二)針對農民對經紀人的作用、法律地位、行為規范等存在模糊認識,甚至還存在很多誤解的狀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大宣傳力度,抓好示范工作,提高農村經紀人在農村的影響力。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宣傳渠道,將經紀人的作用、法律地位,經紀人的注冊條件和程序等宣傳到鄉、鎮。與此同時,要依靠地方政府,樹立守法、誠信農村經紀人典型,通過現場會等形式發揮其示范作用,提高對農村經紀人的認識,擴大農村經紀人的社會影響。
(三)針對農村經紀人從業素質普遍偏低、經營基礎薄弱,經營活動帶有季節性,農村經紀人往往既從事農業生產和農產品的購銷經營,同時又從事農產品的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現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為農村經紀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記注冊手續;盡可能兼顧農村經紀人主要來自農民,經紀活動季節性的特點,對部分農民季節性或臨時性的經紀活動辦理相應注冊登記。
四、充分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做好服務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運用市場規范管理、合同管理、登記注冊、商標管理等職能,傾聽經紀人的呼聲,對農村經紀人加強服務指導。
(一)會同農業、科技等有關部門及經紀人自律組織,有計劃地對農村經紀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合同規范、市場營銷、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農村經紀人員的業務素質、服務技能,增強農村經紀從業人員駕馭市場的能力。
(二)加強農業經紀合同指導工作,制定農業經紀合同示范文本,發揮行政調解職能,幫助解決農產品經紀中發生的合同糾紛。
(三)引導農村經紀人提高商標意識,開展特色經紀。幫助農村經紀人、農村經紀人協會實施商標戰略,指導農村經紀人開展產品、服務廣告的宣傳。對已初具規模的經紀服務,給予積極引導,鼓勵注冊服務商標,逐步培養有良好聲譽的服務品牌。
(四)加強對農村經紀人的信息服務,配合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的信息服務平臺,為農村經紀人建立信息通道;引導具備條件的農村經紀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拓展農產品市場,開展網上交易。
(五)建立農村經紀人跟蹤服務制度,對農村經紀人在法律咨詢、注冊登記、商標注冊等方面提供指導服務。建立農村經紀人分類指導制度,對一些基礎好、經紀經驗成熟的經紀大戶進行重點指導,幫助其提高層次;對剛剛起步的農村經紀人因勢利導,熱情服務,使其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和提高經營水平。
五、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經紀行為,引導農村經紀人健康發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日常的農村經紀人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經紀行為,引導農村經紀人健康發展。
(一)積極引導農村經紀人注冊登記,取得合法市場主體資格。
(二)建立健全農村經紀執業人員備案及基本情況明示制度,適時開展誡勉警示,規范經紀行為。
(三)建立健全農村經紀人及執業人員檔案,對農村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在農村經紀人中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
(四)在大力發展合法農村經紀人的基礎上,制定具體措施,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的“地下”農村經紀活動;對農村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誘導農民簽訂合同,坑害農民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六、支持和指導農村經紀人建立自律機制
為解決農村經紀人經紀活動分散、經營規模小、信息閉塞的問題,有效地把農村經紀人組織起來,建立政府和經紀人之間、經紀人和經紀人之間相互溝通的渠道,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引導并協調農村經紀人建立相應的自律組織。通過自律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咨詢,傳遞市場信息,開展經紀行為自我管理,維護農村經紀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領導,確保農村經紀人培育和規范發展工作落到實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的工作作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發揮職能、強化服務的一件大事來抓,做出具體部署,建立工作責任制、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積極向地方政府獻言獻策,做好與農業、科技、財政、金融、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輿論支持、社會參與的全方位服務農村經紀人的工作格局,促進我國農村經紀人發展,促進農業增收,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貢獻力量。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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