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工作規則
2025-06-07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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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
領導
會議
國家海洋局工作規則(國海辦發(1998)402號1998年9月30日)一、為使國家海洋局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規則。二、國家海洋局在行政工作中,要認
國家海洋局工作規則
(國海辦發(1998)402號 1998年9月30日)
一、為使國家海洋局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海洋局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要充分發揮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切實履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的職責;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勇于開拓;要忠于職守,講究實效;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要清正廉潔,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國家海洋局所屬各單位和機關各部門要認真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我局的職責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主動地做好各項工作;要簡化辦事程序,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海洋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四、國家海洋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系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12號),認真做好工作。
局長、副局長職責
五、國家海洋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國家海洋局工作。
六、局長主持國家海洋局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國家海洋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國家海洋局進行外事活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局長報告。
八、局長出國或出差期間,應按領導排序指定一位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長出國或出差期間,其主管工作由局長委托其他副局長代行其職責。
會議制度
九、國家海洋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十、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局長或局長委托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等上級機關的重要文件、重大會議精神和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討論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決定由局組織起草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送審稿;討論國家有關部門發送的涉及海洋工作的法律、法規的征求意見稿;
(三)決定和部署局的全面工作;
(四)審議決定海洋工作的年度計劃、長遠發展規劃、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和重要的改革方案;
(五)其它需局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局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十一、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辦公室主任組成,局長或局長委托副局長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向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及有關上級機關報送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二)討論決定以國家海洋局名義發布的有關全國海洋工作的決定、規定等重要文件;審議局召開的大型會議的主要文件。
(三)研究答復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局屬單位對重大工作的請示;
(四)通報全國海洋工作和有關國際海洋事務的進展情況、分析海洋工作形勢, 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五)其它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二、局專題會議由局領導按照工作分工,召集有關部門、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參加,研究和處理海洋工作中的一些專項問題。
局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三、局行政辦公會議由機關各部門和直管單位負責行政工作的領導參加,主管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局機關公文處理和辦公制度等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并提出要求;
(二)研究部署局機關日常安全保衛、檔案、保密、后勤、值班等工作;
(三)部署落實社區性工作和重大節日的安排;
(四)研究解決機關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問題;
(五)其它需行政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局行政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四、國家海洋局船舶飛機指揮大交班會議。會議由指揮中心、預報中心和局機關有關部門領導及人員參加,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總結上月船舶飛機任務的完成情況;通報本月的任務計劃。
(二)研究解決船舶飛機執行任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及對事故責任的處理意見;
(三)通報對海上作業船舶的預報保障情況,提出有關方案。
國家海洋局船舶飛機指揮大交班會議每月初召開一次。
十五、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秘書處負責。會議紀要由秘書處組織有關部門起草,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會議主持人簽發。
局行政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綜合處負責,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船舶飛機大交班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船舶飛機管理部門負責并起草會議紀要。
十六、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專題會議的議題(局領導確定的除外),由局機關各部門向秘書處提出。議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協商。協商不一致時,說明分歧要點,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會議議題經辦公室主任協調、局領導確定后,方可召開會議予以審議。主辦部門須將會議材料在會議召開3日前送秘書處,由秘書處分送與會人員。
十七、主辦部門申報會議議題時,應填寫會議申報單,并附有關材料。
十八、參加辦公會議的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臨時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準時到會,遲到者須向會議主持人說明原因。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于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未經批準,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會議的人員應圍繞會議議題,簡明扼要地闡明觀點。會議主持人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十九、對會議的內容和決定事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散、并按規定予以保密。引用會議作出的決定時,要以會議紀要為準。供會議討論的材料要在會議結束時交回。
二十、會議決定的事項,機關各部門和局屬各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按規定時限辦理。對沒有時限要求的事項,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辦結。辦結情況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若在執行中遇有問題無法辦理時,要及時向辦公室作出說明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在未做出新的決定之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二十一、修訂或否定會議的決定,應召開與原會議相同類型或更高一級會議予以通過,并形成相應的會議紀要。
二十二、局機關各部門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部門應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擬召開會議的計劃以報表的形式(包括會議名稱、內容、規模、經費等)報辦公室,按程序審批。
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召開的會議,采取逐個申報的方式,經辦公室主任會簽后報局務會或分管局領導審批。
公文審批制度
二十三、國家海洋局公文處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辦發〔1993〕81號)和《國家海洋局公文處理規定》(國海辦發〔1994〕391號)執行。
二十四、局收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等上級機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件,辦件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按局領導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局長呈批;閱件由辦公室秘書處呈局領導閱批。
二十五、局收到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局屬各單位的公文,一般事項的辦件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批辦意見,重要事項的辦件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見后按局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局長審批;閱件由辦公室秘書處呈局領導閱批。局不直接受理處及處以下名義的公文。
二十六、領導審批公文時應提出明確的批示意見,同時簽署審批日期。審核或審批應表示出“擬同意”、“同意”或其它具體意見。圈閱或簽名,對辦件視為“同意”,對閱件視為“已閱知”。
二十七、以國家海洋局名義的發文,由辦公室領導審核后報分管副局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局長審核后再簽發;重要事項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后送局長簽發。日常事務性局發文件經局領導授權,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一)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向國土資源部的請示、報告,一般事項由分管副局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局長工作范圍的,送有關副局長核批。重要事項由局長簽發。
(二)遇有緊急事項需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決定,局機關各部門和局屬各單位領導的任免,重大部署、重要政策、重大項目等公文,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簽發。
(三)向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等上級機構報送的公文,除領導同志交辦的外,一律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
二十八、對于局領導批示辦理的事項或涉及兩個以上機關部門職能的答復事項,以及機關各部門要求以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名義的發文,經局領導同意后,以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名義發文,由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
二十九、局已經確定的工作方針、政策,且屬于機關各部門職責范圍之內的業務工作,以司名義發文,由各司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凡需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局屬單位的公文,一般應以局或局辦公室的名義發文,司發文件一般只針對上述單位的內設機構。
三十、國家海洋局與有關部門的聯合發文,要認真協商、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
三十一、局機關內部請示、報告和商洽問題須以簽報形式進行。各部門呈請局領導審批的請示、報告事項,須以部門名義、由部門領導簽發上報。
三十二、呈請局領導審批的發文、簽報,由辦公室秘書處登記并核稿,重要公文經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批。呈報部門不得將公文直接送局領導審批,更不得直接多頭送局領導審批。各部門要對發文和簽報嚴格把關,做到內容真實,文字流暢,敘述簡明扼要,觀點鮮明突出。
三十三、呈請局領導審批的公文,內容涉及其它部門職能的,應在呈報前送有關部門簽署意見,意見不一致時,應說明分歧點并提出建設性意見。會簽后退回主辦部門,由主辦部門送辦公室秘書處登記、核稿,履行報批程序。
三十四、局領導對公文、資料、信函所做的批示,機關各部門和局屬各單位要認真、及時地按公文辦理時限給予辦理。辦公室秘書處要認真進行催辦,并及時將辦理情況向局領導報告。
三十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投送公文簡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1998〕113號)要求,我局只保留兩份簡報,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編印的簡報,一律不直接報送國務院;需報的內容須先報辦公室,由辦公室歸口報送國務院。
督促檢查制度
三十六、國家海洋局重要行政事務的督促檢查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局辦公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局發公文明確規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局領導的重要批示和交辦的事項。
三十七、局屬各單位和機關各部門對督辦事項,應按照領導負責、分級承辦的原則,認真給予辦理。凡是公文和會議明確報告時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沒有規定報告時限的,也要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適時報告進展情況。對局需貫徹落實事項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
三十八、局辦公室要對督辦事項辦理情況跟蹤了解,進行督查調研。對符合辦理要求的,要及時對材料進行綜合,并按程序報批;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新查報。
三十九、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部門對本單位、本部門中發生的重大事件,應在24小時內向局報告。
出差(休假)請示報告制度
四十、局長出差(休假),需向其他局領導通報,并向國土資源部部長報告。副局長出差(休假),需向局長報告。局長、副局長出差返京后,應將有關情況向其他局領導通報。
四十一、局機關各部門領導出差(休假),需報主管局領導審批,正職還需報局長批準,并均向秘書處備案。出差返京后,應將有關情況口頭或書面向主管局領導報告。局屬各單位主要領導出差(休假)超過三天的,需向局辦公室備案。
公務活動安排制度
四十二、局辦公室負責統籌安排局領導的公務活動(外事除外)。凡邀請局領導出席各類公務活動的,一般應提前十天通報局辦公室,經局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負責安排。
四十三、上級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局屬單位的領導等,提出會見局領導時,除局領導親自安排的以外,應與局秘書處聯系,經局領導同意后作出安排。
四十四、局領導每年的外事出訪或參加國際會議的計劃,由國際司根據工作需要作出安排,在征得局領導本人同意后,報主管外事副局長審核。
四十五、局長外事出訪或參加國際會議,以局名義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務院審批。副局長外事出訪或參加國際會議,以局名義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國土資源部審批。除主管外事的副局長外,其他局領導的外事出訪或參加國際會議,原則上每年一次。外事出訪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機關各部門和局屬單位主要領導外事出訪或參加國際會議,按上述原則參照執行。
四十六、局領導會見外賓或參加有關外事活動,一般由局國際合作司作出安排。
四十七、局屬單位的外事活動,確需局領導出席的,應向局國際合作司提出,國際合作司根據工作需要,經局領導批準后安排。
四十八、局領導、機關各司領導外事出訪和外事接待,一般應遵循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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