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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位置: 首頁 > 法律條文> 民商法類 >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和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涉及核銷銀行呆壞帳問題的兩個文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和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涉及核銷銀行呆壞帳問題的兩個文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和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涉及核銷銀行呆壞帳問題的兩個文件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
《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
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
和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涉及核銷銀行呆壞帳問題
的兩個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1999〕外經貿辦字第92號 1999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本部各直屬單位及其他五家外經貿企業:
現將全國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企業交接工作辦公室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工作小組《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和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涉及銀行呆壞帳問題的兩個文件的通知》(國交接辦〔1999〕40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全國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企業交接工作辦公室
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工作小組
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
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和
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涉及銀行呆壞帳問題
的兩個文件的通知
(國交接辦〔199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武警總部:
《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企業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以及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企業核銷銀行呆壞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個文件,已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工作,是落實中央關于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和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重大決策的組成部分,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專門力量,認真抓好落實。
二、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工作涉及人員安置和債權處理,政策性很強,且時間緊,任務重,又關系職工隊伍穩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兩個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準確把握文件中提出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嚴格按文件規定的內容、程序和進度完成各項工作。同時要注意做好過細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職工隊伍穩定。
三、要按文件規定明確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落實責任制。其中軍隊、武警部隊和中央政法機關負責撤銷的企業涉及核銷銀行呆壞帳和職工安置經費不足的,有關材料由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匯總四警種)、中央政法機關分口匯總后統一上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等負責有關工作協調、審核、報批和執行的部門,要落實具體工作部門和人員,認真完成各項有關工作任務。
四、負責方案申報的單位要在9月底前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至初審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增強責任感,嚴格按工作規范要求進行操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防止和避免因推諉、返工而拖延工作進度。
五、此項工作涉及范圍較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武警總部接此文件后,請即轉發至各有關企事業單位遵照執行。
1999年8月20日
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
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
清理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一律不再從事經商活動以及中央黨政機關各部門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重大決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實施方案四個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8〕29號,以下簡稱中辦發〔1998〕29號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轉發<全國軍隊、武警部隊和中央政法機關移交企業清理處理工作的意見和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勞動保障清理處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職工勞動關系問題
移交、脫鉤企業對本單位職工的勞動關系情況進行清理后,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生產經營情況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符合地方有關規定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實行重組或兼并的企業,應與職工依法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尚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在1999年12月底前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二、關于職工工資關系問題
(一)工資關系的移交
交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其工資關系由勞動保障部管理,由企業原主管部門按照勞動保障部的要求向其報送工資關系移交報告(內容見附件一)。
并入(劃歸)中央管理的企業的,由接收單位將并入(劃歸)工作中有關工資關系的劃轉文件提交勞動保障部;并入(劃歸)其他國有單位的企業,其工資關系向接收單位移交。
移交地方管理的企業,由企業原主管部門向地方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工資關系移交報告。
調整或停產整頓后再行處理的脫鉤企業,根據處理意見,其工資關系分別按上述規定辦理。在工資關系交接過程中,要認真填寫《工資指標劃轉單》(內容見附件二)。
(二)工資總額管理
國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對移交、脫鉤企業的工資總額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交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其工效掛鉤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企業的年度勞動工資計劃,列入國家年度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勞動保障部、國家計委審批;未列入國家年度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勞動保障部審批。企業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由勞動保障部審核。企業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由勞動保障部按現行辦法管理。
并入(劃歸)其他國有單位的,由接收單位按照現行辦法管理。
移交地方管理的,由地方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管理。
三、關于職工安置問題
(一)移交、脫鉤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
移交、脫鉤企業確需安排職工下崗的,企業應按規定程序,向工會或職代會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及職工下崗分流的意見,制定職工下崗及再就業方案,做好宣傳和準備工作,同時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
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要與下崗職工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加強對下崗職工的管理,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提供有關的再就業服務。
下崗職工的認定和“下崗職工證明”的發放,原則上由受理其失業保險事宜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具體辦法按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國家現行規定的辦法解決。
(二)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經批準撤銷(含關閉,下同)、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
1、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經批準撤銷的企業,以及移交后經清理實施撤銷、破產的企業,其職工安置要堅持統籌安排、積極穩妥、帶資安置的原則,所需資金首先由企業及其原主管部門籌措解決。撤銷、破產企業的出資人(含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以外的出資人),不得轉移財產和抽回投入的資金。實際投入資本金不足或出資后又抽回的,應補足資本金。
企業及其原主管部門籌措不足的,要向交接工作辦公室和財政、勞動保障部門上報企業資本金到位情況、企業及原主管部門安置經費籌措情況、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名冊,以及1997年度和1998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后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等材料,經嚴格審批,符合要求的,屬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移交后經清理實施撤銷、破產的企業,其職工安置及所需資金,可比照《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以下簡稱國發〔1997〕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屬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經批準撤銷的企業,其職工安置所需資金由企業及其原主管部門盡量自行解決,實在有困難的,可作為特殊情況比照國發〔1997〕10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和企業財產處置所得首先用于安置企業職工。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和企業財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安置職工的,差額部分按以下原則處理:
(1)原由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接收的企業(含全國交換工作辦公室向有關省市移交的企業),以及經批準由軍隊各大單位(軍委四總部、各軍兵種、國防大學、軍事科學院、七大軍區)、武警總部(含四警種)和中央政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撤銷的企業,由中央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數額和辦法由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會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商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和中央政法機關妥善解決。
(2)原由地方交接工作辦公室接收的企業,以及經批準由地方各級政法機關撤銷的企業,由同級地方財政補貼。
2、撤銷企業職工自謀職工的可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1)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所在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提取,按工齡分檔次發放。職工領取安置費后,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按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撤銷企業職工在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后再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當地再就業的有關政策。未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對待,由企業原主管部門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妥善安置。進入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生活費的發放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職工的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以下簡稱中發〔199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4、移交企業并入(劃歸)其他國有企業(單位)后,經清理實施撤銷、破產的,其職工原則上進入接收單位的再就業服務中心。
(三)中央黨政機關破產、撤銷企業的職工安置
中央黨政機關脫鉤企業中經批準實施破產的,其職工安置及所需資金,按照中辦發〔1999〕1號文件規定,比照國發〔1997〕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經批準撤銷的企業,職工由企業主管單位妥善安置,安置所需資金也比照國發〔1997〕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職工社會保險問題
(一)移交、脫鉤企業均應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社會保險。
(二)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撤銷及移交企業的社會保險政策,按照中辦發〔1998〕2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撤銷企業及其原主管部門不能補足企業需補繳的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嚴格審核,差額部分,按國發〔1997〕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撤銷及移交企業離休人員由原主管部門管理,并保證原醫療待遇。
(三)中央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的社會保險政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養老保險
(1)交由中央管理、移交地方管理及并入(劃歸)其他單位的企業分兩種情況辦理:
已參加所在地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本人要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負責按時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未參加所在地養老保險的,應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企業、職工個人應以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和繳費比例按差額方式補繳養老保險費(不含利息),補建養老保險關系。企業應將補繳的企業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劃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做好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銜接工作,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負責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職工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企業參加地方養老保險后,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執行,原待遇高于地方標準的部分由本企業支付。企業脫鉤前拖欠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由本企業負責解決。
(2)經批準實施撤銷、破產的企業,也分兩種情況辦理:
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其職工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再就業后,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并繼續參加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不足的,可參照國發〔1997〕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再就業后,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所需費用由撤銷、破產企業按照離退休人員實際需要的經費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具體數額由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資金來源可參照國發〔1997〕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撤銷、破產前企業拖欠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在企業清算中按清償的順序支付。
2、失業保險
企業都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失業保險。企業未參加失業保險和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補繳失業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辦理。撤銷、破產企業,其資金來源在企業清算中按清償的順序解決。
3、醫療保險
企業應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中撤銷、破產的企業,其離休人員的醫療管理與經費,由企業原主管單位負責;退休人員參加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用從企業資產處置中解決,并按照當地退休人員年人均醫療費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年限一次性繳納,其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及保險待遇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企業破產、撤銷中,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財產處置,需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移交、脫鉤企業要按照勞動保障部的要求,對職工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及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內容見附件三)進行清理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勞動關系、工資關系的交接手續,在企業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交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含并入、劃歸),其社會保險統籌情況的清理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勞動保障部負責有關協調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企業的清理工作,由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三)交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含并入、劃歸),要將勞動保障清理處理情況報送勞動保障部,并抄送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其他移交企業的勞動保障清理處理情況,以省為單位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后報送勞動保障部,并抄送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
(四)軍隊、武警部隊經批準撤銷企業的勞動保障清理處理情況,分別由軍隊各大單位、武警總部匯總后,報送勞動保障部,并抄送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
中央政法機關經批準撤銷企業的勞動保障清理處理情況,由中央政法機關匯總后,報送勞動保障部,并抄送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地方各級政法機關經批準撤銷企業的勞動保障清理處理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中央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報送勞動保障部,并抄送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
(五)企業在移交過程中,嚴禁超過國家批準的工資基數、計劃數、包干數劃轉工資總額,不得突擊提高工資標準和工資水平,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和擅自提高退休人員待遇。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對移交企業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附件:一、工資關系移交報告的主要內容
二、工資指標劃轉單
三、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情況清理的內容
附件一: 工資關系移交報告的主要內容
1、移交企業職工人數及下屬單位名單、管理體制和基本情況;
2、對企業工資總量的現行管理政策、辦法及主要文件依據;
3、工效掛鉤企業1998年工效掛鉤范圍、基數、浮動比例,應提工資總額、實提工資總額和工資儲備基金余額;
4、已下達給企業的1999年工資總額計劃數或包干數《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審核情況及其他工資管理文件、數據資料;
5、企業主要負責人工資管理的基本情況;
6、1998年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和財務報告。
附件二: 工資指標劃轉單
填報單位: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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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轉單位: │劃入單位: ┃
┠────────────────────┴─────────────┨
┃原主管(代管)部門: ┃
┠────────────────────┬───┬────┬────┨
┃ 劃轉項目 │ 年度 │劃轉數額│劃轉時間┃
┠────────────────────┼───┼────┼────┨
┃ 職工人數(人) │ │ │ ┃
┠───┬────────────────┼───┼────┼────┨
┃ │計劃數(萬元) │ │ │ ┃
┃ ├────────────────┼───┼────┼────┨
┃ 工資 │掛鉤企業應提工資總額(萬元) │ │ │ ┃
┃ ├────────────────┼───┼────┼────┨
┃ 總額 │掛鉤外單列工資(萬元) │ │ │ ┃
┃ ├────────────────┼───┼────┼────┨
┃ │結余的工資儲備金(萬元) │ │ │ ┃
┠───┴────────────────┼───┴────┴────┨
┃劃轉單位意見: │原主管(代管)部門意見: ┃
┃ │ ┃
┃ │ ┃
┃ │ ┃
┃ │ ┃
┃ 簽章 │ 簽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填報人: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
附件三: 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情況清理的內容
1、在職職工人數,其中已參加所在地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統籌的人數;
2、企業離退休人數,其中已參加養老、醫療保險人數;
3、1998年企業職工工資總額;
4、1998年發放離退休金總額;
5、企業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數額;
6、已參加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統籌的企業欠繳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數額;
7、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企業,移交、脫鉤后與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企業和中央黨政機關
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以及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
撤銷企業核銷銀行呆壞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一律不再從事經商活動以及中央黨政機關各部門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重大決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實施方案四個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8〕29號,以下簡稱中辦發〔1998〕29號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號,以下簡稱中辦發〔1999〕1號文件)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轉發<全國軍隊、武警部隊和中央政法機關移交企業清理處理工作的意見和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企業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含關閉,下同)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撤銷企業中有關核銷銀行呆壞帳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兼并、破產、撤銷的企業范圍
(一)軍隊、武警部隊經中央軍委批準撤銷的企業,中央政法機關和武警四警種經中央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中央領導小組)批準撤銷的企業,以及地方政法機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批準撤銷的企業。
(二)中辦發〔1999〕1號文件列入兼并、破產、撤銷的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
(三)經嚴格審查符合兼并、破產、撤銷條件的下列企業: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移交企業,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移交地方管理和列入調整或停產整頓的企業(含所屬企業,下同)。
二、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的制訂和申報
(一)經中央軍委批準由軍隊各大單位(軍委四總部、各軍兵種、國防大學、軍事科學院、七大軍區,下同)和武警部隊撤銷的企業,其撤銷方案由軍隊各大單位和武警總部負責制訂和申報;經中央領導小組批準撤銷的政法機關和武警黃金等四警種企業,分別由中央政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下同)和武警總部(匯總武警黃金、水電、交通、森林四警種)負責制訂和申報;經省領導小組批準撤銷的企業,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清辦)負責制訂和申報。
(二)中央黨政機關脫鉤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的,以及列入調整或停產整頓的企業,其方案由企業原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申報。
(三)軍隊、武警部隊和中央政法機關向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移交企業中劃歸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或國有單位的企業中經清理后擬破產、撤銷的企業,其方案由接收企業負責制訂和申報。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企業及地方交接工作辦公室直接接收的企業,其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接工作辦公室負責制訂和申報。
三、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的內容
(一)企業兼并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被兼并企業基本情況;兼并企業基本情況;兼并理由及方式;兼并可行性研究,包括兼并后進行結構調整、轉換機制、技術創新的預案,兼并后免息情況;兼并后企業經營情況預測、歸還金融機構貸款本金的安排;兼并意向書;兼并雙方主管部門的意見或董事會決議。并附附表一。
(二)企業破產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債權債務狀況;申請破產的理由;破產工作預安排,包括資產處置方案,破產財產預計變現價格及變現可行性,意向變現渠道,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在破產財產不足以安置職工的情況下,同級人民政府的保證措施;擬核銷銀行呆壞準備金數額;其它有關問題,包括國外轉貸款及信用合作社貸款等的落實情況,是否會引發不穩定事件及是否有預案,清償率預測等。并附附表二。
(三)撤銷企業申報方案,原則上參照企業破產方案的內容制定,并包括清算組織、清算方案、債權債務的處理、人員安置等方面的內容。其中,按照有關文件已經撤銷的并經嚴格審核確需沖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的企業,主要報送企業撤銷的相關證明文件、撤銷企業清算組織的清算報告及有關文件、債權債務處理的證明文件、企業主要債權銀行對企業未清償銀行債務的證明文件、企業職工妥善安置的證明文件等。
四、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的審批
(一)方案的初審
軍隊各大單位、武警總部和中央政法機關申報的方案及接收企業申報的方案,由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綜合協調組初審;脫鉤企業原主管部門申報的方案,由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工作小組綜合協調組初審;省清辦、省交接工作辦公室申報的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初審并匯總。方案初審后,由初審單位報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債權金融機構的審查
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收到的上述方案送交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各債權金融機構核對、審查并出具意見。
(三)方案的審批
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經債權銀行總行簽署意見后,由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匯總,并就核銷銀行呆壞帳具體規模提出意見,按規定報國務院審批后實施。
五、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的實施
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經批準后,軍隊各大單位、武警總部、中央政法機關報經批準撤銷的企業,由軍隊各大單位、武警總部和中央政法機關分別負責組織實施;省清辦報經批準撤銷的企業,由地方政法機關負責組織實施;中央黨政機關脫鉤企業中經批準兼并、破產、撤銷的企業,由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劃歸企業中清理后經批準破產、撤銷的企業,由接收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交由地方管理的企業和地方直接接收的企業中經批準兼并、破產、撤銷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工作小組負責指導、監督、檢查。
在企業兼并、破產、撤銷過程中,涉及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時,必須通知主要債權金融機構參加。
企業在完成兼并、破產、撤銷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劃轉、產權變更、工商變更登記或注銷等手續。
撤銷企業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比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法機關撤銷企業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中辦發〔1998〕28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企業實施兼并、破產、撤銷的有關政策
(一)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中經批準的兼并、破產企業,根據中辦發〔1999〕1號文件規定,比照《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以下簡稱國發〔1997〕10號文件)等文件實施。經批準的撤銷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問題,比照國發〔1997〕1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經批準的撤銷企業和移交企業中經清理后實施兼并、破產、撤銷的企業,經過嚴格審核確需沖銷的呆壞帳,按照1999年核銷呆壞帳總的政策解決。撤銷企業確屬無力償還的其他債務,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妥善處理。
七、實施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的有關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健全組織,落實責任,提高效率,保證企業兼并、破產、撤銷工作的順利進行。
2、企業黨組織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正常開展黨團組織活動,保證企業有序完成各項工作。
3、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不準以任何名義私分企業錢物和侵吞國有資產,不準抽逃資金,不準隱匿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對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實施兼并、破產、撤銷工作過程中,要按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對兼并方案,要嚴格審查兼并方的實力和按期還本能力,防止出現假兼并。在制定兼并、破產、撤銷方案時,要同步編制職工再就業方案并落實資金來源。
(二)時間安排
1、有關材料的報送
軍隊各大單位、武警總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接工作辦公室、省清辦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脫鉤企業主管部門按要求的時限向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綜合協調組匯總報送以下材料:軍隊、武警部隊報經中央軍委(四警種報經中央領導小組)批準撤銷的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本息及擔保等情況統計表(附表三),地方政法機關報省領導小組批準撤銷的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本息及擔保等情況統計表(附表三),移交企業和脫鉤企業中確需實施兼并、破產、撤銷的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本息及擔保等情況統計表(附表四)。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主管部門為單位匯總附表三或附表四后,打印一式三份并附一張拷貝同樣內容的3.5英寸軟盤。
2、方案的報送和審查
各負責申報單位按規定時間將企業兼并、破產、撤銷方案報至初審單位。
初審單位于收到方案后十日內,將審查同意后的方案報至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于收到方案后一個月內,組織各債權金融機構核對審查完畢,并出具意見返回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方案的審批
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按規定報國務院審批后實施。

評論

你長得真玩命!

包括門面房應該全部交地方

10天前

執毫潑墨染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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