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實施管理細則
2025-06-07 08:20
370人看過
專題
課題
國家科委
“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實施管理細則(1992年2月27日(92)國科發計字126號)一、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組織實施的
“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實施管理細則
(1992年2月27日 (92)國科發計字126號)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組織實施的科學化、規范化及可操作性,根據“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管理細則適用于國家科委管理的“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
二、年度計劃編制
第三條 “八五”國家科技攻關年度計劃編制的依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的《建議》和《綱要》以及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在綜合上一年項目的執行情況及新的滾動項目論證基礎上,提出年度計劃草案。
第四條 “八五”國家科技攻關年度計劃編制程序:
1、各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將上一年計劃內項目、課題的論證以及專題合同簽訂的概況,按要求每年十月底報送國家科委(一式三份)。
2、國家科委綜合平衡后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國家科技攻關項目計劃草案,納入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提交全國計劃會議討論。
3、國家科委根據全同計劃會議精神及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補充,于次年二月底前編制年度執行計劃,納入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內,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實施。
三、計劃管理
第五條 計劃采取按年度滾動方式實施,根據年度財政、項目論證情況及前期準備工作,逐項開題論證實施。
第六條 在計劃實施過程中,視項目執行情況,由國家科委組織的有關專家組對項目、課題、專題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書面報告,國家科委和財政部根據評估情況責成組織部門(地方)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年度計劃執行中,課題、專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各方均可提出撤銷及暫停的建議:
1、經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無實用價值的;
2、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3、攻關內容和其它科技計劃相重復的;
4、與攻關項目依托的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外匯和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條件不落實的;
5、攻關項目依托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國外合作等條件不落實的;
6、參加攻關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研究工作無法進行的;
7、組織管理不力致使課題、專題無法進行的其它因素。
屬主動撤銷及暫停的:課題由項目組織部門(地方)提出報告,報國家科委批準后執行;專題由課題主持部門(地方)提出報告,經項目組織部門(地方)批準,報國家科委認定后執行。屬被動撤銷及暫停的課題、專題,經國家科委審定后下達課題、專題撤銷及暫停通知。
第八條 “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撤銷的課題、專題,由課題的主持部門(地方)、專題承擔單位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作出書面報告,由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課題的主持部門(地方)按管理職權范圍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批準后執行。撤銷的課題、專題如國家撥款有結余時,由課題的主持部門(地方)集中后,全額上交中央財政并抄報國家科委。
第九條 在計劃實施過程中,遇有對攻關目標、內容、進度、經費及承擔單位等進行調整時,應按職責管理范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專家評議后,專題合同由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報項目組織部門(地方)審核,并報國家科委認定后執行;項目和課題由項目組織部門(地方)報國家科委審批后執行。
四、組織管理
第十條 “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的項目實施管理工作,根據項目、課題的不同性質,分別委托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負責,個別重大項目可由國家科委負責組織。國家鼓勵面向社會招標,通過招標或擇優委托確定專題的承擔單位。招標的具體辦法,由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制定,經項目組織部門(地方)審定,報國家科委、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的項目、課題、專題分別由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專題承擔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科委的職責:
1、編制年度計劃;
2、確定項目組織部門(地方)及課題主持部門(地方);直接組織某些重大項目、課題;
3、組織項目、有爭議課題的可行性論證專家委員會、專家組及論證會;審批《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及《課題可行性論證報告》;
4、根據專題合同會同財政部下達經費;
5、組織專家組進行定期評估;
6、監督、檢查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
7、組織項目驗收;
8、執行本細則其它有關條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 項目第一組織部門(地方)的職責:
1、負責召集、組織項目其他組織部門(地方)聯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修改、補充及上報專家論證后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2、根據審批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組織有關課題可行性論證專家組及論證會;審批有關《課題可行性論證報告》,審核專題合同;
3、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同該項目其他組織部門(地方)協商可成立領導小組或專家組;
4、負責項目有關統計報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
5、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課題、專題的執行情況,每年一月底將上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及本年年度計劃報國家科委及財政部;
6、負責項目、課題年底經費決算的審查、匯總,每年二月底報國家科委及財政部;
7、組織課題驗收;
8、執行本細則其它有關條款規定的職責。
(所有上報材料應在綜合各組織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各方不同意見要注明,并抄送項目各組織部門(地方)。)
第十四條 項目其他組織部門(地方)的主要職責:
1、主動協同項目第一組織部門(地方)做好項目各項工作;
2、對項目組織工作中有重大分歧意見可書面上報國家科委;
第十五條 課題主持部門(地方)的職責:
1、組織編寫《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專家論證后的《課題可行性論證報告》的修改、補充和上報;
2、依據批準的《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專題招標或擇優委托,確定承擔單位并簽定合同;
3、劃撥專題合同年度經費;
4、負責課題、專題年度經費決算的審查、匯總,每年一月底報項目組織部門(地方)并抄送國家科委及財政部;
5、負責監督、檢查專題合同的執行情況,每年一月中旬向項目組織部門(地方)提出上年度計劃情況報告、統計報表及本年度計劃,并抄報國家科委;
6、組織或主持專題攻關成果鑒定;
7、執行本細則其它有關條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課題主持部門(地方)的考核標準:
1、應是科技攻關總體實施地方或成果應用的主管部門(地方);
2、具有良好的科技攻關條件(人、財、物)保證;
3、能夠提供、疏通科技攻關與基建、技改、國外資助(貸款、援助、合作)等有機結合條件和渠道;
4、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日常組織管理協調方便,信息反饋迅速;
5、具有能夠吸引各方面科技優秀人才聯合攻關的信譽和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
(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視情況可設兩個以上;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只能確定一個。)
第十七條 專題承擔單位的職責:
1、嚴格執行攻關合同,按規定的內容和進度完成科研任務;
2、合同經費專款專用,負責按期償還應償還的國家撥款;
3、每年一月上旬按要求向課題主持部門(地方)提出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及經費決算的正式報告、統計報表和本年度計劃,并抄報項目組織部門(地方)、國家科委;
4、負責填報合同執行情況信息數據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采集辦法另定);
5、攻關任務完成后,向課題主持部門(地方)提出總結報告和成果鑒定申請;
6、執行本細則其它有關條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八條 專題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地方)的主要職責:
1、負責推薦專題承擔單位;
2、負責督促檢查專題承擔單位執行專題合同的情況并保證其按合同完成任務;
3、協助專題承擔單位解決專題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應屬本部門安排的基建、外匯、物資、技措、勞動指標等有關文件。
五、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經費由國家財政、有關部門、地方和專題承擔單位多渠道籌集。
第二十條 項目第一組織部門(地方)提出項目、課題、專題年度經費調整報告及合同經費匯總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報國家科委。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科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合同及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調整報告,每年分兩批將年度經費下達到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并抄送項目組織部門(地方)及專題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地方)。
第二十二條 國家下撥的攻關經費,根據專題的不同類型,采取無償及有償使用兩種辦法管理。
屬基礎性研究和社會效益的專題為無償使用;
通過科技攻關預計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專題,為有償使用。
根據專題的不同類型和效益的大小,在簽訂合同時確定有償或無償以及償還國家撥款額度及償還年度。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科技攻關撥款的償還制度。由課題主持部門(地方)負責,委托有關機構按合同回收應該償還的經費。各受托機構每年年底將回收情況上報國家科委并報財政部。償還經費的50%上交中央財政,50%留在課題主持部門(地方),繼續用于國家科技攻關計劃。
第二十四條 項目計劃的年度經費,各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和專題承擔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級財政、財務部門根據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應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檢查。
六、技術引進與國際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條 根據批準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及《課題可行性論證報告》,為完成攻關任務如需配套引進有關的技術和關鍵設備,在專題招標或擇優委托落實承擔單位時,中標或受托單位可提出有關技術引進和關鍵設備進口項目建議書,由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審核后報國家科委(一式三份)。在專題合同認定后,國家科委據此編制《“八五”國家科技攻關技術引進和關鍵設備進口項目年度計劃》(以下簡稱《技術引進計劃》)報國家計委經貿司爭取立項。
第二十六條 凡納入國家科委編制的《技術引進計劃》內批準的引進項目,可按《國家科委技術引進工作暫行辦法》(<1987>國科發綜字0197號文)的有關技術引進減免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根據批準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及《課題可行性論證報告》,為完成攻關任務如需進行國外技術考查、國際合作研究,在落實專題承擔單位時,由專題承擔單位提出國外技術考查、國際合作研究建議書,由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審核后報國家科委(一式三份)。在專題合同認定后,納入國家科委負責編制的國外技術考查、國際合作研究項目計劃(以下簡稱《國外技術考查、國際合作計劃》),利用官方和民間的合作渠道,促進雙邊或多邊的技術交流和國際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條 根據“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各項目提出的需要,每年由國家科委選擇推薦若干優秀技術、管理人員出國培訓以及需要引進國外人才的項目,經國務院引進智力辦、人事部等有關部門審定后列入全國重點派出培訓計劃及引進國外人才計劃(以下簡稱《派出培訓及引進人才計劃》)。
第二十九條 “八五”科技攻關中的技術引進、國外技術考查及國際合作研究等經費多渠道解決,凡納入上述《技術引進計劃》、《國外技術考查、國際合作計劃》和《派出培訓及引進人才計劃》內需攻關經費補助的專題,必須經國家科委專項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攻關經費中列支。
七、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攻關任務完成后,項目、課題逐級組織驗收(驗收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科技攻關所獲成果(包括專利),由主管部門(地方)依據國家成果管理辦法或專利管理辦法執行,并按年度匯總后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 攻關任務完成后,應將攻關過程中的所有實驗記錄、數據、報告等按照技術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不得散失,不得由個人占用。
第三十三條 攻關成果是屬國家所有。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是考核科技攻關計劃完成的關鍵。國家鼓勵成果的有償轉讓。除國家特殊規定外,取得成果的單位不得對成果進行封鎖,有義務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應用。
第三十四條 科技攻關成果中經鑒定的重點新產品,凡符合(1990)國科發計字853號文《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管理規定》并提出申請,可優先予以納入《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
八、統計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課題主持部門(地方)及專題承擔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分別負責項目、課題及專題的統計工作,并按期上報統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專題合同認定后三周內,專題負責人應按《專題合同基礎數據表》(見專題合同附件1)的格式將數據錄入軟盤送課題主持部門(地方)集中后報國家科委。
第三十七條 專題負責人在每年一月上旬應按《專題進展情況表》(見專題合同附件2)的格式填寫報表并錄入軟盤送課題主持部門(地方)集中后,一并報國家科委。
九、獎懲
第三十八條 項目、課題和專題的研究成果,根據有關管理條例,可申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發明獎、國家自然科學獎。
第三十九條 攻關任務完成后,國家科委對管理工作和科技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予以表彰、獎勵,頒發榮譽證書。獲獎人員的先進事跡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及提職的依據之一(獎勵辦法另定)。
第四十條 在攻關經費管理中,對違反財經制度的專題承擔單位、課題主持部門(地方)、項目組織部門(地方)根據有關法規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在計劃實施過程中,凡因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導致專題、課題乃至項目不能按計劃進度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
十、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項目組織部門(地方)、課題主持部門(地方)根據《管理辦法》、本實施管理細則及需要,可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管理細則從1991年開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管理細則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管理辦法
一、總則第一條“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以政府投資為主導的指令性計劃,其宗旨是通過攻關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中藥機械行業“八五”發展計劃
中藥機械行業“八五”發展計劃(1991年5月4日)中藥是我國醫藥學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歷史,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它的獨特的療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建國以來,特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