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
2025-06-07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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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銀發〔2011〕255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1〕25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了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范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相關業務,防范風險,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境外項目”是指境內機構“走出去”過程中開展的各類境外投資和其他合作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買方信貸等。其中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是指銀行向上述境外項目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二、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具有對外貸款經驗的銀行,在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后,可以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
三、銀行辦理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時,經辦行應當于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合同簽約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貸款合同副本。首次辦理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規章制度復印件。
四、銀行辦理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審慎性原則,嚴格審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資信,保障資金安全。
五、銀行可以為境外借款人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對該賬戶的管理執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相關規定。銀行也可以通過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開立的相應賬戶辦理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
六、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和支付結算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為與備案項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
七、根據辦理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需要,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也可以向其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出人民幣資金。
銀行向境外項目提供的人民幣貸款累計金額不得高于項目貸款合同金額;銀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機構或代理行還款從境外調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已備案的貸款合同項下的本金與合理收入總和。
八、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資金不得用作對境內提供貸款。
九、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單獨統計,貸款利率應當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十、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十一、銀行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在本機構發生的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相關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十二、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銀行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銀行切實履行貸款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等職責,監督銀行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十三、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本指導意見,引導銀行做好對境外項目提供人民幣貸款的有關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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