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文化專業知識考試考務工作暫行規定
2025-06-07 09:40
229人看過
考場
試卷
評卷
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文化專業知識考試考務工作暫行規定([88]教試字001號1988年5月2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為貫徹《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搞好全國中學教師《
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
文化專業知識考試考務工作暫行規定
([88]教試字001號 1988年5月2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為貫徹《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搞好全國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文化專業知識考試,特制定本規定。
一、機構
1.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負責全國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文化專業知識考試的管理工作,組織命題,制訂評分標準、參考答案,進行考務管理監督和考試成績的抽樣統計分析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廳(局)成立事業性的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文化專業知識考試機構(或委托現有的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此項工作),組織考試、評卷,進行考試成績的統計分析。
二、報名
1.凡按規定可以報考中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文化專業知識考試的教師(以下簡稱“考生”)須到指定地點報名。首次報名須交驗報考資格證明材料,由考試機構頒發《準考證》。
復考考生憑《準考證》履行報考手續。
2.考試機構對考生按考試科目編排考號,按分科考號順序編考場。分科考號是考生參加該科該次考試的順序號。
3.考生要繳納報名考試費,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決定。
4.考生考試成績由考試機構通知本人并出具證明。
三、考區、考點、考場設置
1.縣(市、區、旗)設考區,考區下設考點,每個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設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所在地。
2.每個考場考生不超過30名。必須做到單人、單桌、單行。
3.考點應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組成臨時領導小組,設主考、副主考若干名,負責考試工作。
4.每個考場配備監考人員2至3名,并指定1人為組長,負責該考場的考試工作。考場外設置若干游動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5.上級考試機構可向考點派監察人員2至3人。監察人員代表上級考試機構執行對考試工作、考場紀律的監督、檢查。
四、試卷的印刷、交接和保管
1.承擔試卷印刷任務的省必須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防失密、泄密,保證印刷質量。參加印刷試卷的人員必須思想作風正派,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當年無直系親屬報考。印卷期間集中食宿,與外界隔離,不回家,不會客,不因私事向外打電話或通訊,不單獨行動。
2.試卷印出后,分科分袋密封,封袋上要注明學科名稱,注意查對,嚴防差錯。
3.各考點必須有專人負責,按規定日期,兩人以上持領取單位介紹信到發放單位指定的地點領取試卷,領取時雙方履行交接手續。
4.運送試卷應請公安部門協助,必須專人(兩人以上)、專車,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盜、防遺失,做到人不離卷。
5.試題在開考前屬國家絕密材料,因此應放在單獨設置的保密室內,保管期內由三人以上專門人員日夜值班,并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6.試卷啟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發生泄密事故,必須立即逐級上報,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試題擴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7.考試結束后,試卷的護送、保管、交接手續仍按上述辦法辦理。
五、考試、評卷和通知成績
1.考試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不得提前或后延。如遇無法抵御的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考試,應立即報告國家教委考試管理中心并申請啟用副題補考。考試時間由國家教委統一規定。
2.試卷應在考前五分鐘由監考人員當眾拆封并按順序發放。考試鈴響后方可答題,考試結束鈴響后立即停止答題。
3.考生只準帶必要的文具,其他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內。草稿紙由考點統一準備和發放。
4.考場內的試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傳出場外,不準傳抄試題。備用試卷未經批準不得動用。
5.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必須認真清點試卷份數,無誤后,將全部試卷(包括監考人員用卷)一律按順序裝訂成冊。對缺考卷、白卷、監考用卷,應在總分檔內分別記載“缺考”、“白卷”和“作廢”字樣。
6.裝訂試卷時,監考人員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違紀、舞弊的取證材料不裝入卷本,由考區密封保管。裝訂后的卷本和違紀舞弊取證材料由考點主考驗收。卷本上不得簽字蓋章或作任何標記。
7.試卷裝訂用的封皮、密封卷頭及密封簽由試卷印刷單位供給,統一裝入試卷袋內。
8.試卷評閱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統一組織。
9.評卷單位應成立閱卷領導小組,并吸收有關專家參加,負責領導、組織評卷工作。各科閱卷點可建立評卷、復查、核分、保管、后勤、保衛等小組。
10.在試卷發給評卷組前,應將卷本封皮密封,并編號,考場記錄單也要統一封存,待評卷結束后歸回卷本。
11.各科在評卷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卷。在正式評卷前,要進行試評。
12.登分組人員不得是該科的評卷教師,不得更改評卷結論。
13.評卷、登分均應建立復核驗收制度。
14.評卷工作結束后,應將及格以上成績通知考生本人及其所在學校。不及格成績不公布。不查卷。
六、違紀的處罰
1.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對考試中夾帶、交換答案、找人代考、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包括雷同卷)或者帶走試卷的,給予單科成績作廢,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理,情節嚴重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2.考務工作人員要模范遵守考試紀律和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對偷換、涂改考生試卷;故意放松考試紀律;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的;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故意超標準給分或者多積分的,撤銷考務人員工作職務或者取消考務工作人員的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3.對出現嚴重舞弊行為的地方,要追究其領導責任,有組織的舞弊行為要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以上的處分。
七、附則
1.本規定適用于筆試。
2.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國家教委考試管理中心備案。
4.有關考場規則、監考人員守則,見本規定的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 考場規則
一、考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和紙張。只準帶必要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板等。其他特殊需要的文具、器具、物品,考前通知。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鐘憑準考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查對。考試鈴響后,方可開始答題。
三、考生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考試30分鐘后才準交卷出場。
四、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如遇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五、答題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卷面字跡要工整、清楚。用其他顏色筆書寫的試卷和將答題書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六、除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分科考號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標記。
七、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八、考試終了時間一到,應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接受監考人員收回試卷。不準把試卷和草稿紙帶走,帶走者以舞弊或擾亂考場秩序處理。
九、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答卷時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他人答案,違者該科試卷作廢。
十、考生在考場有抄襲他人答案、夾帶、換卷或冒名頂替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應通報批評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附件二: 監考守則
一、監考人員要認真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既要嚴肅認真地維護考場紀律,又要態度和藹熱情地關懷應考教師。
二、考前,考點負責人應組織監考人員熟悉有關規定,監考人員要對自己分管的考場進行布置和檢查。
三、每科開考前30分鐘,監考人員應到考點負責人處報到。考前15分鐘,一人組織考生入場,逐個檢查考生的準考證號、分科考號和試卷號是否一致,應考者與照片是否相符,宣讀《考場規則》;另一人到考點辦公室領取試卷,并徑直送考場。
四、考前5分鐘,當眾啟封試卷,核對試題種類、數量及附件有無差錯,然后按順序發卷。
五、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人員可提醒考生注意。終了時間一到,按順序依次收集試卷,并按要求裝訂成冊,進行密封。要如實準確地填寫考場記錄,送交考點負責人驗收。
六、監考人員對試題的內容不作任何解釋,但對試卷印刷不清的詢問應予當眾答復。
七、監考人員發現有違紀行為者,要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共同取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
八、監考人員在考場內不準吸煙、閱讀書報,不準談笑,不準抄題、作題,不得將試卷傳出考場。
九、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非本考場的監考人員以及其他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十、監考人員要模范遵守考場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有監守自盜、營私舞弊行為者,要按黨紀、政紀或國法懲處。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健全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原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中專自學考試”),是對自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