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2007修訂)
2025-06-0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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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中醫藥
授予
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國中醫藥繼教委發[2007]2號2007年10月18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中醫藥繼續教育質量,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根據《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
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國中醫藥繼教委發[2007]2號 2007年10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醫藥繼續教育質量,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根據《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實行學分制。
第三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并獲得規定的學分,作為年度和任期考核、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章 學分分類
第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
第五條 以下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授予Ⅰ類學分: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
第六條 以下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一)中醫藥機構自行舉辦并在縣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備案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二)經上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或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各種形式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1.有計劃、有考核的自學。
2.國際性、全國性、省際、省級學術會議。
3.在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4. 出版學術著作。
5. 專題調研和業務考察后撰寫的調研、考察報告。
6. 單位組織的臨床病例討論會、學術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
7. 外出進修。
第三章 學分要求
第七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每年至少應取得25學分。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其他未受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至少應取得Ⅰ類學分5學分。
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至少應取得Ⅰ類學分10學分;其中,省級中醫醫院和三級中醫醫院的中、高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5年內至少應取得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學分10學分。
第八條 接受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期內,可不另行參加其他繼續教育活動,按照《中醫住院醫師培訓試行辦法》對其進行考核。
第四章 學分計算方法
第九條 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一)參加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學習者,經考核合格,按3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授課教師按1學時授予2學分計算。
(二)參加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學習者,經考核合格,按6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授課教師按1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
(三)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學習,培訓期在6個月以上者,經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學分;培訓教師按計劃完成培訓任務,每年授予25學分。
(四)經單位批準,在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專病)、重點實驗室以及省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進修6個月以上者,經考核合格,授予25學分。
(五)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批準實施或指定的中醫藥現代遠程教育項目(包括上網學習、光盤等形式),學習后經考核,按該項目所規定的學分數授予學分。
第十條 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一)參加中醫藥機構自行舉辦并向縣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備案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者,經考核合格,按6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授課教師按2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
(二)以自學形式接受繼續教育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先制定計劃,經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定后執行;自學后經考核核定,授予5-10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三)去外單位短期進修,經接受進修單位考核合格,每1個月授予5學分。每次進修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20學分。
(四)在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按會議類別授予學分:
國際性、全國性學術會議: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學分(余類推,下同);
省際、省級學術會議: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學分。
以書面形式發表論文者,國際性、全國性學術會議授予3學分,省際、省級學術會議授予2學分。
參加學術會議,但未宣讀或書面形式發表論文者,國際性、全國性學術會議授予2學分,省際、省級學術會議授予1學分,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五)在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譯文,按刊物類別授予學分:
國內外公開發行(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學分(余類推,下同);
國內發行(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學分;
內部刊物:授予1學分。
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六)出版學術著作,在出版年度內每2000字授予1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七)專題調研和業務考察后撰寫的調研、考察報告,每4000字授予1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八)單位組織的臨床病例討論會、學術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授予主講者2學分、參加者0.5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九)中醫藥現代遠程教育Ⅱ類學分授予的具體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制定。
第五章 學分授予權限
第十一條 參加第五條第(一)、(二)款所列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人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審定授予學分數,由項目主辦單位發放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編號的學分證書。
第十二條 參加第五條第(三)、(四)款所列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審定授予學分數,由項目主辦單位發放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編號的學分證書。
第十三條 參加第六條所列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核定、授予學分。
第六章 學分登記與審核
第十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實行登記制度,登記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所轄地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獲得繼續教育學分的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發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授予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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