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營林投資撥款暫行規定
2025-06-0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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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試行《中央級營林投資撥款暫行規定》的通知(1984年4月3日林發(財)[1984]182號)為了使營林投資的資金供應適合營林建設的特點,根據中共中央、國
林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試行
《中央級營林投資撥款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4年4月3日 林發(財)[1984]182號)
為了使營林投資的資金供應適合營林建設的特點,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央級營林投資撥款暫行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暫行規定自一九八四年開始實行。在本通知下達前已撥營林投資限額至年末尚未支用部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或建設單位會商建設銀行經辦行,按照暫行規定轉入“營林投資存款戶”。
二、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仍與限額撥款部分統一編制。
三、會計核算上的處理,仍按“國營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辦理。
四、本暫行規定試行中如有未盡事宜,請及時告訴我們,以便改進完善。
附:中央級營林投資撥款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林業投資年終結余允許跨年度使用。據此精神,結合營林建設受自然條件制約和季節性很強的特點,為使營林投資的資金供應適合營林建設的特點,經研究決定,改進營林基本建設投資的撥款方式。具體規定如下:
一、林業基本建設投資劃分為“營林投資”和“林業房建工程和設備購置投資”兩部分。“營林投資”,由現行的限額撥款改為資金匯撥,年終結余不注銷,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林業房建工程和設備購置投資”,仍按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規定實行限額管理。
二、營林投資的使用范圍:
(一)營林建設費,包括采種、育苗、整地、栽植、飛播造林、施肥、撫育、次生林改造和病蟲害防治等工作的人工費及材料費等。
(二)經營設施費,包括林區簡易公路、林道、簡易建筑物如打井、修渠、種子處理設施、防火線、liào@①望臺、境界線以及林區通訊和供輸電設施等所需的費用。
(三)其他費用,包括營林設計費、營林技術培訓費等。
三、林業部在國家確定的林業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投資范圍內,按一、二兩條原則分類編制投資計劃,向建設銀行編報財務計劃并提送“營林投資”撥款申請單,經建設銀行總行審定,將“營林投資”匯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據此在同級建設銀行開立“營林投資”存款戶,按照批準下達的年度營林投資計劃,將“營林投資”匯撥到建設單位。
四、建設銀行經辦行收到“營林投資”匯撥通知單后,在“52建設單位基建資金存款”科目下開立“營林投資”存款戶,此項存款不計利息。經辦行按年度營林投資計劃、合同或協議和建設單位提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掌握付款。地方用于聯營的資金,按原資金渠道管理。
五、當年未完營林工程,建設單位應在下年度繼續完成。所需資金在上年結轉的“營林投資”存款中支付,并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六、為提高營林投資效益,管好用好營林投資,凡林業部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部與國營林場聯合搞營林建設的項目,均應簽訂合同或協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與縣、場,縣與社隊、專業戶均應用合同的形式,對聯營投資、造林地址、造林面積、時間、樹種、成活率、成材年限和數量,上交或國家收購量、收益分配等作出具體規定,以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七、主管部門在審定營林建設項目時,應通知建設銀行參加。建設單位和經辦行要互相配合,經營深入營林現場,檢查整地、苗木和造林質量,核實造林、撫育面積及造林成活率。凡不按作業設計施工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建設銀行有權暫停撥款。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于營林的基建投資,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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