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貫徹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
2025-06-0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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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貫徹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重慶市貫徹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
(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中央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黨政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范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
(二)堅持依法依規,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內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
(三)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
(四)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
(五)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等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
(六)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我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區縣(自治縣)黨委、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全額及時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學會協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嚴禁設立“小金庫”。
黨政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進行,實行公開交易、統一監管,并按照規定渠道解繳資金、規范收入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預算編制辦法,科學制定預算編制標準和定額,細化預算編制科目,全面準確反映黨政機關運行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嚴禁編造虛假項目轉移、匿藏或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辦公設備購置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樓堂館所和辦公用房修繕支出,壓縮節慶、論壇、展會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防災救災以及不可預見的情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度和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預算部門,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科學設立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實行績效運行定期報告制,建立完善客觀、公正的績效評價體系及考核機制,注重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增強支出責任,控制支出成本。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黨政機關經費保障狀況,制定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并按規定報備。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增強其協調性、規范性、科學性。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合理安排經費支出,依法依規保障正常公務活動的開展。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支出報銷審核,重點審核費用單據來源的合法性、支出內容的真實性、資金使用的準確性、開支范圍和標準的合規性、審批手續的齊全性。嚴禁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嚴禁向下屬單位、區縣(自治縣)工作部門、服務對象、社會組織等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嚴禁使用虛假發票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組織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和監督,及時發現缺陷、健全制度,有效控制各項經濟活動風險,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第十三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嚴格執行會計制度。黨政機關應當根據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切實履行會計監督職責,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行政成本。
第十四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黨政機關在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辦公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凡具備用卡條件的,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并取得刷卡憑據和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完善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擴大公務卡結算范圍,提高公務卡結算覆蓋率。
加快建設公務卡網絡系統,加強網絡維護管理,不斷完善用卡環境,確保用卡便捷、有效。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建立完善以政府集中采購為主、社會代理采購為輔、各單位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政府采購管理機制。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貨物和服務。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政府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場平均價格。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采購產品的品牌、型號和產地,不得專門定制或者單獨設定配置。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環保標志產品,強制采購節能清單產品。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應當實行電子化采購。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要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設立科學合理的評價依據和指標體系,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等進行綜合、客觀評價,向社會公布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評價結果。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七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住宿費在規定標準限額內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并提供出差審批單及各類原始憑據。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向接待單位轉嫁差旅費,不得接受違反規定使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活動,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八條 根據黨政機關中心任務和國家對外關系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堅持因事定人,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性項目和交流任務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點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公款出國旅游。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未列入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一律不得安排出訪。
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組團,不得組織一般性考察、無實質內容或者營利性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應當嚴格執行本地區、本單位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并事前征得參團人員所在具有外事審批權單位的書面同意。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領域原則上由中央主管部門統一組團。
組織人事、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重點領域和行業,編制年度出國培訓計劃,納入因公臨時出國總體安排,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科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九條 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未經審核審批的團組,一律不得成行;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加強出國人員的備案工作。
因公臨時出國任務限定在組團單位業務主管范圍內,并且有外方業務對口部門或者相應級別人員邀請,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當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循因私出國渠道出國執行公務。
第二十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對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加強經費核銷管理,及時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線路、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核銷經費。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安排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訪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訪團組應當嚴格執行出訪規定,按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嚴禁派人為出訪團組提供前站服務和安排團外團。出訪期間,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或者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改變出訪日程和線路,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與駐外機構或者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二十二條 參照因公臨時出國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貴重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借機游山玩水。
第二十三條 出訪團組出國(境)前和返回后,應當按規定通過內部網站等如實公示有關信息。未按規定公示公開的,外事部門不得審核審批,財務部門不得核銷出國費用。
第二十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期間,有關證照由專人負責管理。回國(入境)七日內,應將證照交發證機關或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市、區縣(自治縣)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指導,完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實行統籌協調、分級管理、對口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公務外出確需對方單位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公務內容、行程和人員名單;接待單位應當擬定接待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將公務接待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并單獨列支。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經費開支,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 公務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安排在政府采購定點飯店或者機關所屬賓館、招待所。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按標準收取餐費。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按照標準安排一次工作餐,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品、高檔酒水,不得提供香煙,不得使用私人會所和高消費餐飲場所。
公務接待用車應當輕車簡從,集中統一乘車,合理安排車型,不得超標準用車。嚴格按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管制交通。
第二十九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對象姓名、單位和職務、公務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場所、接待費用支出等內容,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
第三十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
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外賓接待審批規定,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按照外賓接待對象,制定接待計劃,嚴格執行食宿、用車、贈禮等接待標準。
港澳和涉臺接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接待辦法,實行單獨管理,嚴格審批程序,控制經費總額,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對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豪華裝飾,不得配置高檔家具及設施設備。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黨政機關內部賓館、招待所等接待服務和培訓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業化管理,建立市場化的接待經費結算機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三十三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程序,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于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實事求是地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并列入財政預算。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三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編制、按標準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三十五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采購,油耗、運行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公示。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三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以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非公務活動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嚴禁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和規格。加強會議統籌管理,編制年度重要會議計劃,盡量合并、整合、套開會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經批準召開。市級部門每年召開全市性所屬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原則上不超過一次。從嚴控制會議工作人員。
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會議應當盡量安排在機關會議室及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場所;確需在經營性場所召開的,應當選擇政府采購定點場所。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對政府采購定點會議場所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根據服務質量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在會議舉辦地有住所的參會人員一般不安排住宿。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一律不安排宴請,不提供煙酒。會場內外不擺放綠色植物和鮮花,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專業禮儀人員迎送。不得安排會外活動和宴請,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發放紀念品。
第四十一條 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實行會議費綜合定額控制,納入部門預算專項經費和公用經費列支。會議費應當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會議經費報銷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嚴禁使用會議經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培訓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年度計劃制度、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年度培訓計劃及執行情況應當報同級組織、人事、財政部門備案。
舉辦培訓活動應當擇優選擇市和區縣(自治縣)黨校(行政院校)、行業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和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不得在高檔賓館、風景名勝區等進行。
培訓形式應當靈活多樣,充分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
市、區縣(自治縣)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外專部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三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借培訓名義變相公款旅游、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在培訓中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等固定資產,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費用,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費由培訓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不得轉嫁、攤派培訓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亂收費。
第四十四條 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旅游、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市級部門原則上不得與區縣(自治縣)聯合舉辦節慶展會論壇活動,確需舉辦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經批準舉辦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活動規模、期限、標準、規格和經費支出,簡化活動程序和現場布置。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應當及時收回登記、重復使用。原則上不得組織大型宴會,不得向下屬單位或者企業轉嫁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紀念品和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不得利用舉辦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所需經費實行誰舉辦誰承擔。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慶展會論壇活動經費管理辦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涉外活動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全市表彰項目實行總量控制,市級表彰項目按程序呈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市級以下表彰項目由市委、市政府審批。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不按批準事項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嚴禁擅自調整或者變更表彰項目名稱、評選周期等內容。嚴格控制表彰對象數量。
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預算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企業和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接受贊助,不得濫發錢物。
第四十六條 按照精簡務實原則,嚴格設置、規范管理年度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等項目。市委、市政府對區縣(自治縣)實行年度綜合考核。從嚴控制市級部門對區縣(自治縣)的考核項目。所有考核不得違規發放獎金。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嚴格管理。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
對辦公用房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下限并且辦公條件確實困難的,應當從現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通過調劑確難解決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在中央和國務院明確規定的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限期內,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允許新建樓堂館所。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按照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手續。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未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并予以沒收。
采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嚴禁以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名義建設辦公用房,嚴禁借企業名義開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和集資建設,嚴禁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審批和建設辦公用房。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符合國家和本市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
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嚴禁建設配置超過其辦公功能要求的報告廳、健身房等設施,嚴禁豪華裝修。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或者捐贈,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性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五十一條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項目代建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有關信息,加強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項目的監管,嚴格執行相應建設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
第五十二條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維修改造時對建筑圍護結構與用能設備系統不能滿足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同步開展建筑節能改造。
第五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調配、統一處置。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準面積部分辦公用房,因機構撤銷、合并、遷移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從存量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黨政機關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不得以互換、變相買賣、轉讓下屬單位、轉租或者其他方式轉讓辦公用房使用權。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及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及時恢復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在租賃合同到期后收回。
第五十四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由原單位收回。領導干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五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堅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土地、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五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計量、審計、節約工作考核評價等制度,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對能源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
對黨政機關能耗較大的辦公建筑和設施設備采取適當措施進行節能改造。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推廣應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優先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淘汰并回收處理高耗能設施設備。嚴格執行辦公建筑室內空調溫度設置標準。
第五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對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立雨水收集和水回收利用系統,建設節水型單位。
第五十八條 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節約購置資金。達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理。對辦公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實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五十九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凡不支持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電子政務信息項目,不予立項審批;凡達不到信息共享要求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并限期整改。精簡和壓縮軟件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金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六十條 黨政機關除規定的黨報黨刊和必要的業務報刊外,嚴格控制公費訂閱數量,實行報刊資源共享共用。
傳統節日期間,嚴禁用公款送節禮。除涉及外事、僑務、港澳臺事務等工作需要外,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六十一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六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納入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干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進行嚴肅批評和督促改正,并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納入反腐倡廉宣傳教育,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院校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六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于參與的活動,引導干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范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隨機抽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并進行。
領導干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接受評議。
第六十五條 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黨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專項督查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督促檢查情況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有關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納入懲防體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多渠道受理群眾舉報,接受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市委巡視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六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采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規問題,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納入重點審計內容,必要時組織開展專項審計,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七條 全市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應當按照準確、及時、便捷、多樣的原則,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下列信息: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等情況;
(三)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支出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五)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情況;
(六)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七)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八)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九)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十)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評選范圍、評選條件、評選辦法、評選名額、評選結果等情況;
(十一)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十二)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六十八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準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并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社情民意反映、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重視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各類媒體曝光的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浪費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履行責任追究職責。有關黨政機關發現浪費行為線索,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接受線索移送的機關應當依紀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移送機關。
第七十一條 通過下列方式發現的責任追究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調查:
(一)上級黨政機關責令進行責任追究的;
(二)有關部門移送的;
(三)在執紀監督、巡視監督中發現的;
(四)在辦公廳(室)督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中發現的;
(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協履行依法監督職能過程中發現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檢舉、控告的;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
(八)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及時公開或者虛假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行為經媒體曝光且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應當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情節較輕的,視其認錯態度、善后處理等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糾正。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七十六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認真受理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黨委和政府、市級黨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措施。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渝委發〔1997〕2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工作的通知》(渝委辦發〔2011〕2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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