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對金融機構綜合檢查規定(試行)
2025-06-0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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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對金融機構綜合檢查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內分支局,下同)依法履行中央銀行職責,提高監督管理效能,規范金融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對金融機構綜合檢查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內分支局,下同)依法履行中央銀行職責,提高監督管理效能,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對轄內金融機構(以下稱被檢查人)開展綜合檢查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以及與人民銀行職責有關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綜合檢查,是指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依據法定職責和權限,整合檢查職能和檢查資源,組織多個執法職能部門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按照法定程序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的情況集中進行現場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對被檢查人的下列行為開展綜合檢查的,適用本規定:
(一)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業務的行為;
(七)執行支付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征信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執行金融統計規定的行為;
(十一)執行金融信息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二)執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三)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由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行為。
第五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開展綜合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開展綜合檢查,可以采取由分行組織全省統一檢查,或者由分行營業管理部、各中心支行、縣(市)支行自行組織檢查的方式進行。第二章 綜合檢查的實施
第七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應當根據上級行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合理制定綜合檢查計劃,統籌安排綜合檢查工作。
第八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根據綜合檢查計劃,選派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九條 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前5個工作日向被檢查人送達綜合檢查通知書,告知綜合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時間、要求、檢查組成員等事項。
第十條 檢查組在實施現場檢查前,可以要求被檢查人報送有關業務數據、自查報告等資料。
第十一條 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外匯檢查證)和綜合檢查通知書,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聽取被檢查人有關情況報告,并制作綜合檢查進場記錄和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檢查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被檢查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
(三)申請有利害關系的檢查人員回避;
(四)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被檢查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
(二)及時提供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業務資料等;
(三)為檢查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被檢查人應當指定專門的業務部門和專人負責綜合檢查聯絡事宜,全面協調配合綜合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調閱資料清單,并指定專人進行整合匯總,負責調閱資料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情況,并制作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工作底稿應當由檢查人員和復核人員簽名。
第十七條 檢查組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被檢查人證明的檢查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及時收集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并注明證據的來源,由被檢查人蓋章。
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被檢查人出具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檢查組向被檢查人及其工作人員詢問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制作檢查詢問筆錄。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準許被詢問人進行更正或者補充,并由被詢問人在更正或補充處簽名或蓋章;檢查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和檢查人員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和檢查人員在檢查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 檢查組一般應當按照綜合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結束現場檢查。如需延期,應當提前告知被檢查人。
第二十條 檢查組結束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根據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及時制作項目檢查事實認定書,交檢查組組長審核匯總,形成綜合檢查事實認定書,并由檢查組組長簽字。
前款規定的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包括被檢查人、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認定的事實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應當將綜合檢查事實認定書送達被檢查人逐頁簽字確認,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單位印章。
被檢查人對綜合檢查事實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綜合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檢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被檢查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當采納。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在綜合檢查結束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制作綜合檢查意見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檢查意見書的,經派出行行領導同意,可以適當延期。前款規定的綜合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整改意見和建議。
綜合檢查意見書經派出行行領導批準并加蓋本行印章后,送達被檢查人。對于存在違規問題的被檢查人,可以將綜合檢查意見書抄送其上級機構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人應當根據綜合檢查意見書的要求,對存在的違規問題進行及時、全面整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整改報告。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對被檢查人的整改行為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進行復查。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對于存在重大違規問題及重大風險隱患的被檢查人,可以約見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談話。對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建議被檢查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由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內分支局給予行政處罰的,檢查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綜合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并且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檢查人員應當依法保守綜合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堅持文明執法、公正執法,不得以權謀私、濫用職權。
檢查人員在綜合檢查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檢查人拒絕或者阻礙綜合檢查、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綜合檢查意見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內分支局參加綜合檢查的,依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職能部門,是指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依法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內設職能部門,包括貨幣信貸、金融穩定、調查統計、支付結算、科技、貨幣金銀、國庫、征信管理、外匯管理、反洗錢、清算等職能部門。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10年湖北省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效果評估標準(試行)
考評項目、內容最高分值評分標準自評分評估分一、共性指標(共五大項,6個指標,指標對所有被評估機構都適用,指標總分值40分)(一)信貸投放總量適度、節奏平穩6(1)金融機構按照合理均衡投放原則按季分解全年貸款計劃數,做到均衡投放的得6分,季度貸款投放不均衡,出現大起大落現象并且無合理原因的每次扣1.5分,扣完6分為止。 (二)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創新6(2)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主要是農村金融和中小企業),并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報備材料要包括產品介紹、貸款流程、典型案例及實施效果等內容。每報備1個得1分,最多得4分;有專門的經驗總結材料的得0.5-2分。 6(3)積極宣傳、推廣金融新產品、新模式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3分。 (三)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配合6(4)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符合國家產業振興規劃和自主創新導向行業加大投入力度,信貸結構調整有效果的得1-6分;對“兩高一剩”行業貸款占比超過去年的扣2分。 (四)信貸政策傳導與反饋10(5)金融機構按要求貫徹落實人行各項信貸工作指導意見,并及時向人行報送有關貫徹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反饋政策信息、報送相關材料和報表得10分。具體每項工作有措施有效果且及時反饋的得1分,有措施有效果但未及時反饋的扣0.5分,無措施無效果且不及時反饋的扣1分,扣完10分為止。(分值不足或超過10分最終分值折算為10分) (五)社會效益與自身經濟效益6(6)履行社會職責效果突出得到地方政府表彰或主要媒體宣傳報道的得0.5-3分;不良貸款絕對額和占比比年初下降的得3分,不良貸款絕對額不降反升的扣0.5-1.5分,占比不降反升的扣0.5-1.5分。 二、個性指標(共七大項,33個指標,指標總分值為165分。被評估金融機構從中選擇10個指標作為被評估內容,實際評估分值為50分)(六)信貸支持“三農”(30分)1、涉農貸款占比和增幅5(7)涉農貸款余額在本行全部貸款余額占比高于去年得2.5分,增速高于本行全部貸款增速的得2.5分。 2、支持農業龍頭企業5(8)金融支持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3、支持糧棉油企業5(9)為糧棉油生產、流通、加工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有措施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4、林權抵押貸款5(10)加快涉林信貸產品開發研究,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5、探索水域、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5(11)探索發放水域、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6、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或縣域城鎮化建設5(12)在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含農田水利建設)或縣域城鎮化建設方面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七)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25分)7、中小企業貸款占比和增幅5(13)中小企業貸款余額在本行全部貸款余額占比高于去年得2.5分,增速高于本行全部貸款增速的得2.5分。 8、中小企業信貸客戶培植5(14)當年對從未發生信貸關系的小企業培育成貸款客戶的得1分,達到10戶得2分,達到20戶得3分,達到30戶得4分,達到40戶得5分。 9、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5(15)設立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部門或機構,制定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評級、授權授信等制度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0、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或商標權質押貸款5(16)探索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或商標權質押貸款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1、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5(17)積極為高科技中小企業、國家產業振興規劃行業內的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創造條件,提供金融服務得0.5-2分,有效果的得0.5-3分。 (八)發展綠色信貸與科技金融,支持新興產業發展(15分)12、發展綠色信貸,支持節能減排5(18)支持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循環經濟,制定具體措施或實施意見,加大研究和開發綠色信貸新產品得0.5-3分,節能減排項目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高于上年得2分。 13、發展科技金融,支持高科技中小企業發展5(19)制定具體措施或實施意見,研究開發支持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高科技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產品及服務方式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4、支持新興產業發展5(20)制定具體措施或實施意見,研究開發支持文化產業、服務外包、物流等新興產業信貸產品及服務方式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九)信貸支持民生工程(30分)15、支持就業創業小額擔保 貸款5(21)原承辦行就業再就業貸款比上年有增長的得2分,新承辦行當年發放貸款的得2分;貸款凈增額排前3名依次得3分、2分、1分。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5(22)發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增幅超過去年的得5分;增幅下降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5分為止。 婦女創業 貸款5(23)為婦女就業創業開展政策宣傳、采取得力措施,發放婦女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大學生村官創業5(24)支持大學生村官創業發放貸款的得1-3分,通過下放信貸管理權限、創新信貸產品積極滿足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的融資需求,有效果的得0.5-2分。 16、扶貧貼息貸款5(25)發放扶貧貼息貸款,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支持工作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7、助學貸款5(26)發放助學貸款且有所增長的得3分。助學貸款不良率控制較好,不良率沒有上升的得2分。 (十)信貸支持擴大消費(10分)18、消費信貸增幅5(27)消費貸款增幅超過上年的得5分,增幅下降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5分為止。 19、推動農村消費信貸5(28)配合汽車、家電下鄉、農機具補貼等政策,擴大消費信貸覆蓋范圍,推動農村消費信貸發展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十一)信貸支持區域經濟發展(40分)20、支持“兩圈一帶”5(29)積極支持“兩圈一帶”發展,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21、積極參加銀企對接活動5(30)積極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信貸專題座談、銀企對接、信貸新產品推介等各類活動,準備充分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參加上述各類活動無故缺席的,每缺席一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 22、支持十大重點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5(31)金融支持湖北省十大重點產業貸款有新增額得3分,貸款增幅超過上年的得2分,增幅下降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2分為止(在十大重點產業中任選一個產業)。 5(32)金融支持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有措施得0.5-2分,有效果得1-3分。 23、金融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5(33)金融支持民貿企業、少數民族地區有措施的得0.5-2分,有效果的得1-3分。 24、開展進出口信貸業務發展出口 信貸5(34)發展出口信貸,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出口,加快培育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支持境外 投資5(35)適應國內產業升級和產業梯度轉移的發展,發放境外投資貸款,支持優勢企業走出去進行兼并重組,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開展進口 信貸5(36)開展進口信貸,支持國家重要能源資源、關鍵技術和設備進口,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十二)房地產市場與房地產金融(15分)25、貫徹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5(37)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監測和分析,支持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嚴格執行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的得2分,及時報送貫徹政策、房地產金融運行和房地產授信企業經營情況等相關材料,每報送一篇得0.5分,得滿3分為止。 26、做好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5(38)支持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措施得力的得0.5-2分,按貸款總額排名前三名依次得3分、2分、1分。 5(39)做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金融支持工作,有措施有效果的得0.5-2分,按貸款總額排名前三名依次得3分、2分、1分。 共性指標與個性指標加總得分(共十二大項,39個指標,指標總分值205分,實際評估分值為90分) 三、武漢分行評估指標(10分)(十三)信貸政策傳導與反饋(不設自評分)10(40)金融機構按要求貫徹落實人行各項信貸工作指導意見,并及時向人行報送有關貫徹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反饋政策信息、報送相關材料和報表得10分。具體每項工作有措施有效果且及時反饋的得1分,有措施有效果但未及時反饋的扣0.5分,無措施無效果且不及時反饋的扣1分,扣完10分為止。(分值不足或超過10分最終分值折算為10分) 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效果評估最終得分
備注1: 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效果評估最終得分計算公式為:各市州評估得分加總/評估市州個數+武漢分行評估得分。
備注2: 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直接對其評估,建設銀行三峽分行由人民銀行宜昌中心支行直接對其評估,其中(四)和(十三)合并為一項,分值為20分,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合計得分即為評估最終得分。
備注3: 漢口銀行在宜昌和鄂州所設機構暫不列入評估范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對其評估得分即為該行市州評估得分。
備注4: 2010年評估加分指標為(10)(11)(22)(23)(24)共五項,每項加分2分。金融機構如果選擇上述指標,只要達到評估標準要求,除得到評估基本分之外,還可以得到2分加分。
備注5: 金融機構在個性評估指標(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共七大項中,如果每一項至少選擇一個評估指標并且達到評估標準的,可以得到2分加分。
備注6: 由于《評估辦法》和《評估標準》經過多次的修訂和完善,印發時間較晚,因此2010年首次評估只進行全年總評,請各金融機構按《評估辦法》要求選定本行2010年個性評估指標,并請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對口評估機構以正式公文進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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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行為,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經濟檢查,是指行政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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