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級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政性公司轉為經濟實體的若干意見
2025-12-0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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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級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政性公司轉為經濟實體的若干意見(浙委辦〔2000〕22號2000年3月16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省級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政性公司轉為經濟實體的若干意見
(浙委辦〔2000〕22號 2000年3月16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精神,為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現就省機械工業廳、石油化學工業廳和省建材工業總公司轉為經濟實體(以下簡稱“轉體”單位)后,政府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移交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轉體”單位不再承擔政府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其職能統一移交給新組建的省經貿委,不再保留省政府工作部門的牌子,不再使用原有印鑒。為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在移交工作到位前,有關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仍由“轉體”單位繼續履行。
二、“轉體”單位不再保留原有行政級別。“轉體”后其主要領導成員暫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考核、推薦,按《公司法》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現職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規定的辦法套入企業工資,并統一按企業的人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轉體”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省財政(國資)部門評估確認后,其國有資產凈值作為省政府對集團公司的資本金投入,由集團公司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
四、給予“轉體”單位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原基數核撥行政經費,但需扣除調入省經貿委行業管理辦公室人員的相應經費。原由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其中科研院所按《浙江省全面推進科研院所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浙政〔2000〕1號)執行;教育事業單位經費渠道維護不變;其他事業單位原則上由財政維持三年。
五、上輪機構改革中已“轉體”的省商業、物產、輕紡、煤炭、冶金集團公司的過渡期已結束,省財政停撥經費。其受政府委托承擔的部分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一并移交省經貿委,不再保留原省政府工作部門的印鑒。過渡期中在行業管理辦公室從事行業管理的人員,可以享受本次省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有關提前退休和離崗退養的政策。
六、新組建的省經貿委各行業管理辦公室的人員,原則上從相應的“轉體”單位人員中選配,由“轉體”單位推薦,省經貿委審定。對已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可以直接調入;不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按公務員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轉體”單位(含省商業、物產、輕紡、煤炭、冶金集團公司)現已離退休的人員和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省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若干意見》(省委辦〔2000〕20號)辦理退休、提前退休和離崗退養的人員,其離退休費、公費醫療和離崗退養期間的工資等標準,保留行政待遇不變,經費渠道不變。離退休人員和離崗退養人員的管理仍繼續由“轉體”單位負責,管理人員及管理所需的有關經費,由省財政核撥。
八、本意見僅適用于本次機構改革,由省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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