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
2025-06-0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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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鄭政〔2010〕18號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
(鄭政〔2010〕18號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9〕27號),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城鄉統籌發展,現就我市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主題,統籌村鎮規劃、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和產業集聚區建設規劃,綜合利用相關政策,創新體制和機制,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在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前提下,通過有效整合資源,依法對農村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在嚴守耕地紅線的同時積極破解新農村建設和產業集聚區發展等用地難題,推動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要堅持科學規劃、嚴格監管,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堅持總量調控、計劃管理,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不擴大;堅持以人為本、群眾自愿,始終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堅持科學有序、量力而行,穩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合作,共同推進工作。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違背農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三、主要任務
(三)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要以農田整理為重點,大幅度提高高產穩產農田比重。有條件的地區對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進行整治,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合理、適度開發利用宜農未利用地,增加耕地面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立足自身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保障地方經濟發展。
(四)落實土地綜合整治基本工作目標任務。市政府將根據各縣(市、區)2005-2020年農村居民點復墾任務、后備資源狀況、年度上級下達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任務、地方經濟發展形勢等情況,落實各縣(市、區)年度基本農田整理、農村居民點規劃復墾任務、補充耕地計劃等基本目標任務(見附件)。
四、實施步驟
(五)統籌村鎮規劃、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和產業集聚區建設規劃。
1.各縣(市、區)要按照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總體要求,依照發展產業集聚區、改造城郊村、建設中心村、整合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遷不宜居住村的基本思路,加快編制縣(市、區)村鎮體系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和產業集聚區建設規劃,并在此基礎上編制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做好各個規劃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合理確定土地綜合整治、農村住房建設、村莊和危房改造的規模、目標和工作時序,合理安排農田保護、生態涵養、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等空間布局。
2.各縣(市、區)要統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空心村”等土地“三項整治”項目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安排,科學確定農用地整理、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與掛鉤項目區的選點布局,構筑土地綜合整治、農村住房建設、村莊改造和產業集聚區發展的統一平臺。
(六)整合資金,積極穩妥地推進土地綜合整治。
1.各縣(市、區)按照村鎮體系規劃和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整合使用各類土地及涉農資金,共同建立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資金,專款用于土地綜合整治,主要包括用于農業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農業水利涉農專項資金等政府自籌資金。要按照省政府土地綜合整治會議中提出的“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各記其功”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綜合使用的疊加效應和規模效益。
2.結合國家實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開展大規模農田整治,對耕地、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在增加耕地的同時,按照田成方、林成網、路相通、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的建設標準,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加快推進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整理工程,集中建設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打造糧食生產核心區。
3.結合國家開展的“萬村土地整治”和省開展的“千村土地整治”工程,積極穩妥地推進村莊整治。繼續鞏固和深化“空心村”、磚瓦窯廠和工礦廢棄地整治成果,加大農村空閑地、閑置地、荒坡地、廢棄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盤活力度,對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進行清理處置,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并引導農民居住向中心村鎮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實現耕地增加、用地節約、布局優化、要素集聚的目標,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
(七)努力實現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1.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將土地綜合整治中的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復墾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安排,即將擬整理復墾成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與擬用于城鎮建設、產業集聚區建設的地塊相掛鉤,共同組成掛鉤項目區進行拆舊建新和土地整理復墾,在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和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將農村節約的建設用地調劑到城鎮使用,獲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反哺農村,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努力實現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城鄉互補。
2.對土地綜合整治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所節約的土地,在復墾成耕地的同時調劑為建設用地指標的,優先滿足本村建設用地的需要,結余部分可以實行有償轉讓,用于彌補當地產業集聚區建設和重要民生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的不足,或集中用于保障市定重要發展區域的建設用地需求,所得收入應嚴格用于整理區域內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基礎設施建設。對土地綜合整治中農村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復墾開發形成的新增耕地,其中可用于占補平衡的,其指標可以實行有償轉讓。
五、獎懲措施
(八)建立政府獎勵與補貼機制。市政府從2010年起設立專項資金,對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先進縣(市、區)進行獎勵。各縣(市、區)政府也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本縣(市、區)村鎮體系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和產業集聚區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對農民建房和危房改造進行補助。
(九)建立考評制度,健全鼓勵土地綜合整治的激勵約束機制。每年市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對各縣(市、區)政府下達綜合整治任務,對土地綜合整治成效突出的地方進行表彰和獎勵,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返還等方面給以傾斜。對檢查、驗收中發現建設質量差、資金管理使用問題大、弄虛作假以及其他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除依法依紀處理有關人員外,暫停新增建設用地手續的審批。
六、工作要求
(十)要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加強部門協調。
1.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土地綜合整治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協調機制,加強溝通與配合。各縣(市、區)要統一規劃、統籌資源、整合資金、協調政策,創新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資金保障、監督管理、激勵約束等體制機制,并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切實可行的工作途徑。
2.各縣(市、區)要制定下發關于大力推進土地綜合整治的通知或意見,要成立由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農業、建設、水利、信訪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項工作辦公室,建立聯席工作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責任和任務。要切實發揮縣(市、區)、鄉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尊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主體地位,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一)尊重群眾意愿,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
1.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農業生產水平、農民生活條件和資金保障能力等情況,尊重農村建設和土地整治的客觀規律,以滿足農民實際需要為前提,以實現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農村生態宜居為目標,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量力而行、有序推進,堅決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鎮建設模式。
2.要真正把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放在首位,尊重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財產處置權,在運作模式、規模經營、舊房改造、新居建設、非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多種選擇。
3.要通過公告、聽證、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村民組織和農民對土地整治的意見,并依法簽訂協議。凡是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實施,不得強行試點,嚴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推進,搞大拆大建,損害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附件:各縣(市、區)土地綜合整治指標任務表
單位:公頃
序號
縣(市、區)
2011年土地綜合整治任務指標面積合計
2011年度農村居民點規劃復墾減少面積
2011年度土地補充耕地任務
(不含農村居民點規劃復墾減少面積)
2011-2020年農村居民點規劃復墾減少面積
小計
一期補充耕地任務指標面積
二期補充耕地任務指標面積
三期補充耕地任務指標面積
1
新鄭市
355
325
30
30
0
0
3250
2
新密市
385
345
40
40
0
0
3450
3
登封市
555
315
240
80
80
80
3150
4
鞏義市
665
385
280
80
100
100
3850
5
滎陽市
650
350
300
100
100
100
3500
6
中牟縣
1395
285
1110
370
370
370
2850
7
中原區
6
6
0
0
0
0
60
8
二七區
10
10
0
0
0
0
100
9
管城回族區
6
6
0
0
0
0
60
10
金水區
6
6
0
0
0
0
60
11
惠濟區
10
10
0
0
0
0
100
12
上街區
7
7
0
0
0
0
70
總計
4050
2050
2000
700
650
650
20500
說明:1.一期補充耕地任務指標中,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項目必須在2010年11月15日前報市國土資源局立項,2010年12月31日前開工建設,2011年6月底前完工并提請驗收。
2.二期補充耕地任務指標中,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項目必須在2010年12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立項,2011年3月15日前開工建設,2011年9月底前完工并提請驗收。
3.三期補充耕地任務指標中,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項目必須在2011年3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立項,2011年5月15日前開工建設,2011年11月底前完工并提請驗收。
4.新鄭市、登封市、中牟縣二調新增耕地項目完成情況不計入土地綜合整治任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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