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
2025-08-02 11:54
414人看過
機構
政府
縣政府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2009年6月27日鄂發〔2009〕13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2號)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
(2009年6月27日 鄂發〔2009〕13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市(州)、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政府機構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基本要求
按照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市、縣政府機構改革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制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
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理順職責關系,明確和強化責任,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完善體制機制,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嚴格執行中央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政策規定,圍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結合各地實際,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循序漸進。
二、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著力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進一步下放管理權限,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許可,從制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
市、縣政府要結合實際,在全面履行職責的基礎上,突出各層級政府履行職責的重點。要更加有效地貫徹實施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對本地區經濟社會事務的統籌協調,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解決民生問題,強化執行和執法監管職責,增強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能力。
改進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的“窗口”機構的服務與管理,健全辦事制度和程序,公開辦事依據,簡化辦事流程,轉變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順職責關系。切實解決部門職責交叉和關系不順的問題。市、縣政府要結合實際確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分清主辦和協辦關系,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確和強化責任。要把明確和強化責任作為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按照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通過定職責、定機構、定編制,在賦予部門職權的同時,明確相應承擔的責任。推進政務公開、績效考評、行政問責,強化責任追究,切實解決權責脫節的問題。
(四)調整優化組織結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整合優化組織結構。加強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管理體制。加強對工業的統籌協調,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相互銜接,發揮整體優勢和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鄉一體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加強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加強人力資源統一管理、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完善就業、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障體系。加強文化領域綜合管理,推進文化市場統一執法。整合醫療管理和藥品管理職能,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落實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責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
(五)規范機構設置。市、縣政府工作機構的控制限額原則上按照中發〔2008〕1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具體是:大城市政府機構限額為40個左右,中等城市為30個左右,小城市為22個左右??h政府機構限額由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不同縣情,按14-22個左右掌握。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政府機構限額控制在25個以內。市轄區政府機構限額,副省級市的市轄區政府機構可參照小城市的限額,即按22個左右掌握,其他市市轄區控制在20個以內,由縣(市)改設的區,按縣級政府機構限額確定。各地不再新設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現有事業單位歸并整合。
市、縣政府機構設置要體現本級政府的功能特點,機構的具體設置形式、名稱、排序等,可在規定的限額內,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確定,不要求上下對口。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許一個部門對口上級幾個部門。城市政府機構設置要充分體現城市管理特點。
部門內設機構要進一步綜合設置,規格和名稱要加以規范。清理和規范議事協調機構及部門管理機構,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確需設立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議事協調機構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
(六)完善管理體制。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科學配置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力,增強市、縣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繼續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的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縣級政府社會管理和經濟管理權限。
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垂直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權責關系,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嚴格執法監管。
(七)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要嚴格控制機構數量,中央和省規定的地方各級政府機構限額不得突破。對人員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各市、縣行政編制總額不得突破。在同一層級內,可根據職能的調整,對人員編制實行動態管理,優化結構。需跨層級調整行政編制的,必須按程序報批。嚴格按規定核定部門領導職數。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和備案制度。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由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委、政府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報中央編委備案??h(市、區)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由縣(市、區)黨委、政府報市(州)黨委、政府審批,并報省委、省政府備案。加強對機構編制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限期糾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約機制,建立完善機構編制考核、責任追究制度,積極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嚴禁上級業務部門干預下級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
全省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總體要求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縣黨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加強對機構改革工作的領導,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改革任務。市、縣政府機構改革工作,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市、縣機構編制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改革方案的擬定和部門定職責、定機構、定編制等工作。
在市、縣政府機構改革中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肅機構改革紀律,嚴禁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保持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確保市、縣政府機構改革順利進行。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