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委員會關于加強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
2025-06-0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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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養老保險
報告
中共湖南省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委員會關于加強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湘社險黨[2004]1號)各市、州社會保險局(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
中共湖南省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委員會關于
加強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
(湘社險黨[2004]1號)
各市、州社會保險局(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以及省勞動保障廳《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經省廳紀檢組同意,報廳領導批準,現就加強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黨風廉政建設作出如下規定,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堅持“一崗雙責”,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實行“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責任。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凡黨風廉政建設出現問題的要追究“一把手”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二、嚴格黨風廉政建設的教育制度。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認真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和要求,學習黨紀、政紀條規。做到每月有學習,每季有檢查,每半年有講評。
三、嚴格建立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從今年起,一是市、州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在每年年終上報黨風廉政建設執行情況,并列入目標考核的內容,形成制度。二是建立黨風廉政建設案件報告制度,做到邊查邊報告。對沒有按規定上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發生的案件不報、遲報、漏報、瞞報的,要追究“一把手”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四、嚴格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監控機制。各級經辦機構必須嚴格按基金征繳、管理、撥付的工作流程規范操作,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和內部監控機制。要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和重點、熱點業務環節的監督,做到“盯死、看牢、管住”。
五、加大案件的查處力度。對發現的問題要嚴肅對待,認真處理,不能姑息遷就,不了了之。要積極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做好信訪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從今年起, 黨風廉政建設要與評先掛鉤,在基金管理上出現重大問題的要與評先和資金分配雙掛鉤。
六、嚴格實行“六個不準”:
1、不準收受貴重禮品。
2、不準收受或變相收受紅包禮金;下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準給上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送或變相送紅包禮金。
3、不準公費進高消費娛樂場所。
4、不準邀請或被邀請與下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企業人員打牌。
5、不準用公款釣魚。
6、不準在駐地接受下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宴請。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責任制報告辦法
經廳領導批準,決定從2004年起,在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系統建立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即市、州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在每年年終前向省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執行情況,根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對報告內容等方面作如下規定:
一、報告對象
市、州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黨總支(支部)和黨政一把手。
二、報告內容
(一)領導班子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當地黨委、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部署和要求的情況;
2、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機制的情況;
3、組織本單位學習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等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上級決定、批示,學習黨紀、政紀條規,進行黨性、黨風和廉政教育的情況;
4、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貫徹落實黨紀政紀條規措施等情況;
5、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的情況;
6、監督檢查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情況;
7、組織、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情況;
8、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其他情況。
(二)領導干部
1、按照分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2、主持抓好本單位和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3、監督檢查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情況;
4、本人遵守黨紀、政紀和有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情況;
5、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情況。
三、報告的形式、時間和要求
報告形式:以書面形式專題報告
報告時間:一年一次,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上報;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認為需要提前報告的事項,可以及時報告。
報告要求: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個人向組織負責,自覺接受監督。
四、對不遵守報告制度,不按期如實報告情況的,除必須及時補報外,還要通報批評;對累計兩次不報或瞞報、假報情況的,要與評優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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