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2025-12-0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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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長發[2009]12號)中小企業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基礎,社會就業的主要渠道,財政增收的重要來源。為進
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長發[2009]12號)
中小企業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基礎,社會就業的主要渠道,財政增收的重要來源。為進一步推進社會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湘政辦發〔2008〕20號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推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服務
1、支持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和閑置場地、廠房改造建設創業大廈、創業基地。經批準認定的創業基地的標準廠房報建費按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項目標準收取。小企業創業基地創辦三年內所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區(縣、市)財政分別予以全額獎勵,滿三年后的五年內按留成部分的50%分別予以獎勵;國土部門要優先安排市級創業基地建設用地,房產部門要及時為創業基地及入駐企業辦理產權分割手續。
2、扶持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鼓勵本地產業配套。支持中小企業與主機企業建立穩定的配套協作關系。從2009年開始,工程機械、汽車、家電等我市重點產業集群的配套企業,當年配套額度比上年每增加500萬元獎勵3萬元。
4、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經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從認定起三年內可以獲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財力的50%的研發資助。
5、推動產學研合作。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交流合作,共建技術合作平臺。對中小企業與院校共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共同申報獲批的重點科研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6、支持技術創新服務。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取得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科研院所、科技中介單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7、支持企業創新研發。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
8、鼓勵企業技術改造。企業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所需進口設備,經報批免征關稅。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著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
9、大力發展地方金融組織。支持長沙銀行上市融資,擴充資本規模;積極探索建立民營股份制銀行,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及村鎮銀行等金融組織,切實拓展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渠道。
10、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創新。各金融機構要努力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創新性金融產品,積極開展以知識產權、應收帳款、原材料及產成品倉單等作為低(質)押物的融資業務,支持企業在有利時機開展并購重組或采購大宗原材料等。各重點園區(創業基地)可充分發揮在土地、廠房處置方面的優勢,以承諾回購土地、廠房的方式為企業取得銀行貸款提供支持;各產業集群龍頭企業應配合配套企業以應付賬款為銀行提供質押,支持配套企業獲得“產業鏈融資”;工商、公安、公證等部門要主動提供優質優惠服務,開展股權、知識產權、動產、債權的抵(質)押登記業務,擴大企業抵(質)押資產范圍;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納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范圍和他項權利受益人范圍,同銀行類金融機構一樣予以辦理登記手續。
11、建立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將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納入風險補償范圍,根據信貸利率及創新類金融產品比重,按當年小企業新增貸款總額給予金融機構1‰到3‰的信貸風險補貼,并提取一定比例獎勵金融機構負責人。
12、扶持信用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當年一年期累計擔保額給予1%-1.5%的補貼,其中為工業企業擔保補貼1.5%,為其他企業擔保補貼1%。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報批后免征營業稅,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收入所納稅額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所在區(縣、市)財政分別給予全額獎勵。
13、切實降低融資成本。從2009年開始,市財政每年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業貸款貼息。在市財政建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補貼機制的前提下,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將利率上浮幅度和擔保費率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逐步降低企業實際融資成本。
14、支持發行集合債券。積極支持在重點園區或重點產業篩選部分優秀中小企業捆綁發行集合債券。
15、激勵股權融資。積極培育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引進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對在我市設立的各類基金的引進或發起人,按實際募集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對投資我市中小企業的基金經理,按實際到位資金的3‰予以獎勵。
16、支持企業上市融資。積極幫助擬上市企業辦理改制變更、產權登記手續及確認文件,對于企業上市過程中補交的各種稅款,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所在區(縣、市)財政分別全額獎勵給企業。經省證監局驗收并向國家證監會遞交申請的擬上市企業,按中小企業板或創業板,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分別預借200萬元、100萬元作前期經費。企業上市成功募集資金后,預借資金在三個月內全額歸還,因客觀原因上市未成功的企業可申請核銷專項資金,經市財政局會同市經委、市金融證券辦審定后予以核銷,主動退出上市程序的企業,應在退出上市程序后的3個月內一次性歸還專項資金。
三、著力完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
17、構建社會服務體系。按照“整合資源、政策引導、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的總體原則,以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為核心機構,整合社會服務機構,構建和完善創業輔導、融資擔保、人才培訓、技術創新、信息服務、市場開拓、管理咨詢、法律援助八大服務平臺。引導社會中介機構不斷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服務產品,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產品的性價比。
18、培育核心服務機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是各級服務體系的核心,在自身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同時,組織專業性服務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項服務。各區、縣(市)、工業園區、街鎮要抓好本級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建設,盡快建立并完善其功能。
19、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在完善現有生物醫藥、花炮、軟件、電池材料等技術服務平臺基礎上,圍繞我市重點產業,建設工程機械、汽車零部件研發設計檢測以及食品檢測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并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覆蓋面。
20、扶持社會服務機構。對各類公益性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根據服務績效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各類專業性服務平臺的建設項目給予一定的補助;對政府部門委托服務機構開展的指定服務提供相應的補貼;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服務于中小工業企業的重大科研課題給予一定獎勵,引導服務機構的發展。
21、規范引導社會服務機構。對管理規范、效果突出、社會貢獻大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授予“市級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示范單位”稱號,并在媒體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加強對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引導,加強誠信教育,及時查處欺詐和亂收費行為,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規范發展。
四、著力強化政務服務
22、建立中小企業協調機構。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設立“長沙市中小企業促進局”,歸口市經委管理,具體實施中小企業的發展規劃及引導政策的制定,服務體系、服務平臺的建設,指導各類中小企業的孵化與培育。同時建立市直部門聯系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及要素資源。
23、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09年起,市財政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起始額度為2億元,以后逐年適當增長,主要用于中小企業貸款貼息、信貸風險補償、擔保機構補貼、上市風險補貼、股權融資獎勵、產業配套獎勵、服務體系建設補助、成長型中小企業扶持等。
24、建立對口聯系及掛職幫扶制度。相關市級領導和市直部門分別聯系一個區、縣(市)或園區,及時協調解決所聯系區域的中小企業發展困難。在市直機關中選拔優秀年青干部到部分中小企業掛職鍛煉或對口幫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25、加強資源要素保障。相關部門要切實解決生產要素供應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建立預警機制,加強運行監測,努力保障中小企業的煤、電、油、運等資源要素。
26、幫助企業開拓市場。進一步優化外向型經濟發展環境,改進服務,規避風險,鼓勵企業積極“走出去”,支持有條件、有實力的企業參與境外重要資源的合作開發。支持我市企業在境外投資,創辦生產加工企業、資源開發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和營銷網絡。用足用好國家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和其他優惠鼓勵政策。積極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活動,對開拓國際市場的活動或項目在商貿發展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助。政府采購要定期發布信息,將本地相關中小企業產品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優先購買本地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27、規范檢查檢測。除安全、環保等重大問題外,上下級部門不得重復對同一企業進行檢查,同級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分別進行檢查。檢查中涉及扣押、封庫、封帳、罰款等重大處理事項的,須同時報同級優化辦備案。相關部門不得對企業的產品、環境、服務等項目進行多頭重復檢測,除企業委托檢測項目外,一律不能向企業收取檢測費。
本意見適應于工業、農業、商貿、生產性服務業的中小企業,其它行業中小企業參照執行。對應條款的實施辦法由市直相關部門抓緊另行制定。各區(縣、市)、市直相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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