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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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00〕15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
鄉鎮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皖發〔2000〕15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文件)和中央編委(關于省級黨委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編發〔1999〕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鄉鎮黨政機構改革實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鞏固農村基層政權;進一步推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和完善,為鄉鎮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加強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精簡機構,大力壓縮財政供養人員,減輕農民負擔;加強黨務工作隊伍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廉潔自律、求真務實、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鄉鎮管理體制。
(二)改革的原則
1、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把政府職能轉變到提供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上來。
2、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條塊關系,克服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弊端。
3、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精兵簡政,優化結構,提高效率。
4、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地域特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進行改革。
5、依法行政的原則。規范政府行為,完善運行機制,推進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
二、機構設置
(一)機構設置
鄉鎮機構設置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中心建制鎮和城關鎮可設置3個綜合性機構,即:黨政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同時掛計劃生育辦公室牌子),其他鄉鎮可設1至2個綜合性機構:黨政辦公室(同時掛計劃生育辦公室牌子)、經濟發展辦公室,或者只設必要的助理員。
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二)領導職數
鄉鎮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至3名、(其中1名兼紀委書記);鄉鎮人大主席由黨委書記兼任的可配專職副主席1名,不兼任的配專職主席1名;鄉鎮政府設鄉鎮長1名,副鄉鎮長2至3名。提倡黨政領導交叉任職,不設鄉鎮長助理。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印發〈關于地方各級人大機構改革的意見〉和〈關于地方各級政協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1995〕7號文件)有關規定,鄉鎮一級不設政協機構。
三、理順關系,增強功能
進一步理順關系,明確職責,充分發揮鄉鎮黨委、政府職能作用,設在鄉鎮的管理機構,都要以如何增強鄉鎮整體功能為出發點,做到責、權、利相統一。各地要積極探索與本地相適應的經濟社會發展的管理模式,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
派駐在鄉鎮機構人員的黨組織關系,實行屬地管理。
四、精簡編制和人員分流
鄉鎮行政編制精簡10%。各地要在核定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的基礎上嚴格定崗定員。人員定崗要堅持“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按照工作需要、群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的要求進行,進一步優化人員結構,提高行政效率。
鄉鎮要把精簡下來的人員安排同發展當地經濟結合起來,多渠道分流人員。其主要途徑:一是鼓勵自謀職業或領辦、創辦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經濟實體、服務實體;二是選派優秀年輕干部到村任職;三是鼓勵年輕的、具備中師以上學歷并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員,采取競爭上崗的方式,擇優充實到缺編的中、小學任教;四是對接近退休年齡或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可實行提前離崗或辦理退休手續。同時要繼續大力清理清退臨時、自聘人員和借調人員。
五、組織實施
鄉鎮黨政機構改革從2000年9月份開始,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
(一)統籌安排,分階段進行
1、制訂報批機構改革方案。鄉鎮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經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縣(市、區)黨委、政府審批,并報市地機構編制委員會備案。鄉鎮黨委、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2、組織實施“三定”工作。認真做好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和人員定崗工作,3年內完成人員分流任務。
3、檢查驗收。“三定”工作完成后,要總結新機構的運行情況,不斷完善運行機制。省、市地將適時對鄉鎮黨政機構改革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二)配套改革,建章立制
人員定崗分流要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和優化黨務工作隊伍和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結構,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要結合機構改革,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切實加強鄉鎮機構編制的規范化管理,今后鄉鎮機關因缺編補充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嚴格把關。
(三)加強領導,嚴明紀律
為確保鄉鎮機構改革順利進行,鞏固改革成果,省、市地、縣各部門要積極支持鄉鎮黨政機構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不得用是否設機構、配編制作為評定工作的標準。凡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機構、增加編制、超編進人、超配領導職數的,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紀檢、組織、人事、監察等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縣(市、區)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機構改革的領導,精心組織,統一部署,分級負責,同時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使鄉鎮在機構改革期間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人員妥善安排,國有資產不流失,工作正常運轉,確保機構改革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000年九月十六日
d23354--010518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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