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裝、配備和管理的規定
2025-08-0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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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裝、配備和管理的規定(1998年8月12日穗辦〔1998〕20號)為了制止奢侈浪費,促進廉政建設,進
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裝、配備和管理的規定
(1998年8月12日 穗辦〔1998〕20號)
為了制止奢侈浪費,促進廉政建設,進一步加強對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日常通信工具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以及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切實抓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緊急通知》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省直單位日常通訊工具安裝、配備和管理的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用公費安裝、配備的住宅電話、無線移動電話和無線傳呼機(BP機)。
二、嚴格控制公款安裝住宅電話的范圍。
(一)已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的正局級(含正局級)以下人員的住宅電話一律按現行市場價的60%過戶給個人。今后不得再用公款為正局級(含正局級)以下人員安裝住宅電話。
(二)住宅電話費用補貼實行規定限額、超額自付的管理辦法。市級干部的住宅電話費補貼每人每月150元;局級干部及相當級別人員每人每月120元;正處長每人每月80元;其他經批準給予住宅電話費補貼的人員每人每月60元。
(三)下列人員可給予住宅電話費用補貼:
――現職市級干部,現職局級、副局級干部及相當級別的人員,正處長(正主任);
――少數特殊工作崗位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局以上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可給予話費補貼,但人數必須嚴格控制在本單位行政編制數的5%以內;
――離休人員可按現職相應級別給予住宅電話補貼,退休人員原已公款安裝住宅電話的,從1998年9月1日起按現職相應級別住宅電話話費補貼標準的一半予以補貼。
(四)不符合給予住宅電話話費補貼條件的人員,從1998年9月1日起停止給予住宅電話話費補貼。
(五)經局以上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安裝住宅電話并給予話費補貼的人員,崗位調換后從調換崗位的第二個月起停發補貼。
(六)符合給予話費補貼條件的人員工作調動后,從工作調動的第二個月起,原單位停發話費補貼,按新工作單位的規定執行。
三、嚴格控制公費為干部職工配備無線傳呼機(BP機)。個別工作崗位確需配備的,只配數碼機,不配中文機。工作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時,退回所配傳呼機或按現行市場價的80%交納入網費,將其過戶給個人。無線傳呼機每機每月臺費補貼不得高于該類型機每月應繳費用數。
四、已用公款配備無線移動電話的正局級(含正局級)以下人員的移動電話,一律按照不低于同類機型現行市場價(包括入網費)的30%至50%作價過戶給個人,不得任意降低處理價格。個人不要的,由單位收回單位內部干部拍賣。
(一)不得將給予無線移動電話話費補貼作為一種待遇固定給領導干部。無線移動電話話費補貼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行政編制的5%。無線移動電話每機每月的話費補貼不得超過400元,并不準將話費補貼發給個人。
(二)從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不得再用公費購買無線移動電話。
(三)公安、安全、檢察、接待、會務等特殊業務工作部門所需無線移動電話的配備和管理,由本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四)少數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無線移動電話全年話費實際支出超過話費限額的,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報局以上單位核查屬實,可據實報銷。
五、住宅電話、無線移動電話作價過戶給個人所收回款項,一律上繳財政。
六、今后,凡違反本規定安裝、配備通信工作的,要追究單位和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七、給予電話補貼的通信工具,一律不得用公款開通國際長途直撥功能。
八、各區、縣級市應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并報市紀委備案。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各單位的清理整改工作必須在8月30日前完成,并于9月5日前向市紀委寫出專題報告,屆時沒有完成清理整改任務的,單位主要領導要說明原因。
d54964--011101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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