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的意見
2025-06-07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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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的意見(遼委發〔2013〕9號2013年5月21日)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推動城區經
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的意見
(遼委發〔2013〕9號 2013年5月21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推動城區經濟發展,現就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機制為重點,進一步擴大城區政府經濟管理權限,充分調動城區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權責清晰、分工合理、運轉高效、富有活力的城區經濟運行機制,促進城區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轉變政府職能原則。按照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的要求,科學調整經濟管理權限,充分發揮市、區兩個積極性,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城區執行力,改善和加強市級宏觀經濟管理。
2.堅持突出重點原則。放權的重點集中在與項目建設有關的立項、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和城市管理等審批權限方面。放權的標準是使城區能夠自主定項目、建項目,提高城區自主發展經濟的能力。
3.堅持責權利統一原則。合理劃分事權,建立起權責明晰、責隨權移、財隨事轉、人隨事走、各盡其責的管理機制。放權同時,各市要出臺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做到放權和加強管理、提高效率相結合,放權和讓利相結合。
4.堅持依法依規原則。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創新放權形式,擴大放權范圍,切實做到依法依規放權,確保上下銜接、政令暢通、運轉平穩。
三、向城區放權的主要內容
根據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除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市政府行使的權限以外,將其他市級經濟管理權限下放給城區。賦予所有城區與縣相同的經濟管理權限;賦予省級以上開發區、高新區等功能區市級經濟管理權限;賦予與上述功能區合署辦公的城區市級經濟管理權限。涉及法律法規明確不能由城區政府直接行使的權限,各市可以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給城區。市直部門要前移審批終端,減少受理層次,加強集中受理、直接受理和一線受理,提高審批效率。下放市級經濟管理權限的主要內容如下:
1.項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權限;《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市級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除樓堂館所及國家禁止的項目外,由城區政府全部行使自行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資、合同、章程審批。
2.規劃管理。在城市統一規劃的指導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強化城區政府的規劃執行權。
3.土地管理。行使一級土地開發職能,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的組織實施,逐級上報有批準權限的政府批準;行使市級拆遷成本審核、土地資產處置和登記發證等權限。
4.環境保護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的必須由省轄市以上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污染類項目及跨區域影響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轄區內對其負責審批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權限;轄區內非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權限。
5.建設管理。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權限;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權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備案權限;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相關審批權限;人防工程建設審批權限。
6.城市管理。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和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權限;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改變設施許可權限;城市排水許可管理權限;臨時占用綠地和樹木砍伐移植審批權限;戶外廣告、牌匾設置審批權限。
7.土地出讓金管理。采取市、區分成方式,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實行市與區共享。按照土地出讓金使用相對應的事權,確定市、區分成比例。
四、配套措施
1.進一步完善市以下財政體制。各市要將全部政府性財力納入預算,按照財權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科學調整完善市與區財政收支劃分,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建設維護稅等收入,要根據市與區事權劃分情況,全部或部分下放給城區;要繼續加大對城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不斷增強城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省級財政要加強對市級完善財政體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2.合理調整機構編制事項。各市機構編制部門要結合放權改革需要,按照總量控制、增減平衡的原則,合理調整城區機構和人員編制。既要確保職權有人接、工作有人干,又要防止出現人員膨脹。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向城區放權,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各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積極推進,務求實效。
2.強化監督檢查。各市、省直相關部門要對下放權力的運行實施嚴格監督和指導,確保依法執政和科學行政,確保各項權力規范運行。要制定權力運行規范、標準和監管辦法,做好檢查指導工作。對違規用權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各市向城區放權工作要納入省對市年度績效考評。
3.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層級,整合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各市要進一步推廣和加強“一站式”審批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提高辦事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跨部門、跨層級的統一互聯的行政審批服務平臺建設,積極推進網上審批和政務信息公開。
4.優化垂直管理部門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國土、規劃、環保、工商、質監等垂直管理部門在放權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垂直管理部門與所在城區的工作銜接機制。擴大城區政府對垂直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權,垂直管理部門的干部調配任免、年度考核,應征求所在城區黨委、政府的意見。
附件:向城區放權指導目錄
附件
向城區放權指導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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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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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直接下放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
│ │權限 │ │發(2004)20號)二、(一)政府僅對重大│
│ │ │ │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
│ │ │ │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
│ │ │ │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
│ │ │ │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
│ │ │ │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
│ │ │ │、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
│ │ │ │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 │
│ │ │ │2.《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
│ │ │ │施意見》(遼政發〔2005〕41號)(八)下│
│ │ │ │放項目備案權限。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包│
│ │ │ │括中直項目、省直項目、市及市以下項目)│
│ │ │ │均向當地市或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 │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負責全省投資項目備│
│ │ │ │案、核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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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遼寧省企業投資│委托下放(凡│《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
│ │項目核準目錄》中│是《遼寧省企│意見》(遼政發〔2005〕41號)(四)下放│
│ │規定的市級或縣級│業投資項目核│項目核準權限。對于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
│ │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準目錄》中,│企業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項目,規定由│
│ │權限 │規定由市級政│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省政府投資│
│ │ │府投資主管部│主管部門除對省內跨地區、跨流域,需省里│
│ │ │門核準的項目│平衡資源及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進行核準外│
│ │ │,市級保留核│,其佘項目原則上全部下放市級政府投資主│
│ │ │準權。凡是規│管部門核準。附件《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
│ │ │定市級或縣級│準目錄》簡要說明(五)省市兩級核準權限│
│ │ │投資主管部門│劃分的原則是:涉及全省資源平衡、經濟布│
│ │ │核準的項目,│局、經濟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
│ │ │核準權下放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
│ │ │城區。) │目下放到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凡是明確標明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
│ │ │ │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標明市級│
│ │ │ │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
│ │ │ │限劃分由市政府自定。第九項規定,除國家│
│ │ │ │和省級核準的項目外,其他城建項目(包括│
│ │ │ │房地產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
│ │ │ │門核準。第十項規定,其他社會事業項目由│
│ │ │ │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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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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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樓堂館所及國家│直接下放 │1.《遼寧省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有關規定│
│ │禁止的項目外,由│ │(暫行)》(遼發改發〔2006〕40號)二、│
│ │城區政府全部行使│ │各級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含通過各類投│
│ │自行投資項目的審│ │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類│
│ │批權限 │ │財政性資金,建設《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
│ │ │ │準目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投資體制│
│ │ │ │改革的實施意見》附件)范圍內應省政府投│
│ │ │ │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報│
│ │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其中│
│ │ │ │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濟委員會審批)。│
│ │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主要從發展建設規劃、│
│ │ │ │產業政策以及經濟安全等方面進行審查。四│
│ │ │ │、本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按│
│ │ │ │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
│ │ │ │”的原則,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地│
│ │ │ │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批。 │
│ │ │ │2.《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
│ │ │ │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
│ │ │ │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遼委辦發〔2007〕│
│ │ │ │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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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鼓勵類、允許類外│委托下放 │《遼寧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外商投資項│
│ │商投資項目核準權│ │目核準管理工作的通知》(遼發改外資〔20│
│ │限 │ │10〕1134號)第二條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 │
│ │ │ │鼓勵類或允許類項目,由省轄市發展改革部│
│ │ │ │門核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府│
│ │ │ │對投資項目核準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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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委托下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
│ │、增資、合同、章│ │主席令第41號)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
│ │程審批 │ │,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
│ │ │ │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第十條外資企業分│
│ │ │ │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
│ │ │ │查批準機關批準。 │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 │ │ │(2001年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十二條外 │
│ │ │ │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
│ │ │ │)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
│ │ │ │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
│ │ │ │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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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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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委托下放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 │、增資、合同、章│ │(2001年主席令第48號)第三條合營各方簽│
│ │程審批 │ │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
│ │ │ │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
│ │ │ │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
│ │ │ │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
│ │ │ │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 │ │ │,開始營業。 │
│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
│ │ │ │施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 │
│ │ │ │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
│ │ │ │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
│ │ │ │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
│ │ │ │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對外貿易│
│ │ │ │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
│ │ │ │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
│ │ │ │稱審批機構。 │
│ │ │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 │ │ │(2000年主席令第40號)第五條申請設立合│
│ │ │ │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
│ │ │ │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
│ │ │ │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
│ │ │ │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第七條中│
│ │ │ │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
│ │ │ │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
│ │ │ │準。 │
│ │ │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
│ │ │ │施細則》(1995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
│ │ │ │6號)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 │
│ │ │ │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
│ │ │ │府審查批準。第十一條合作企業協議、合同│
│ │ │ │、章程自審查批準機關頒發批準證書之日起│
│ │ │ │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
│ │ │ │、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
│ │ │ │準。 │
│ │ │ │7.《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
│ │ │ │作的通知》(商資函〔2009〕7號)二、原 │
│ │ │ │在商務部審核權限內的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
│ │ │ │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含股份公司)設│
│ │ │ │立、增資、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均由 │
│ │ │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
│ │ │ │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以│
│ │ │ │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
│ │ │ │開發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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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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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城市統一規劃的│委托下放(由│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
│ │指導下,核發建設│城市規劃管理│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
│ │項目選址意見書、│部門派駐機構│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行使) │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
│ │證和建設工程規劃│ │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 │許可證,強化城區│ │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
│ │政府的規劃執行權│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
│ │ │ │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
│ │ │ │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
│ │ │ │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
│ │ │ │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
│ │ │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
│ │ │ │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 │ │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
│ │ │ │劃許可證。 │
│ │ │ │2.《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 │ │ │2013年省政府令第276號)第六條選址意見 │
│ │ │ │書實行分級核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
│ │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省域城鎮│
│ │ │ │體系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風景名│
│ │ │ │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
│ │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保│
│ │ │ │護街區的重點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
│ │ │ │制地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城鄉規劃部│
│ │ │ │門核發選址意見書。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 │ │ │,由共同上一級域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
│ │ │ │書。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
│ │ │ │建設項目,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
│ │ │ │見書。上級城鄉規劃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
│ │ │ │下一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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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使一級土地開發│委托下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 │職能,負責轄區內│ │主席令第28號)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
│ │集體土地征收的組│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
│ │織實施,逐級上報│ │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有批準權限的政府│ │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
│ │批準 │ │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
│ │ │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
│ │ │ │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
│ │ │ │、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
│ │ │ │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
│ │ │ │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 │ │ │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
│ │ │ │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
│ │ │ │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
│ │ │ │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 │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
│ │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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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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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使一級土地開發│委托下放 │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
│ │職能,負責轄區內│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
│ │集體土地征收的組│ │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
│ │織實施,逐級上報│ │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
│ │有批準權限的政府│ │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
│ │批準 │ │登記。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 │ │ │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第四十八條征地補│
│ │ │ │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
│ │ │ │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
│ │ │ │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
│ │ │ │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
│ │ │ │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
│ │ │ │督。 │
│ │ │ │2.《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 │ │ │法〉辦法》(2002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
│ │ │ │十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 │ │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預審制度。在建設項目可│
│ │ │ │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建設單位必須向土地行│
│ │ │ │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可行性研究報告│
│ │ │ │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
│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進行用地預審或│
│ │ │ │者用地預審未通過的,其用地申請不予受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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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使市級拆遷成本│委托下放 │(一)拆遷成本審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
│ │審核、土地資產處│ │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0號 │
│ │置和登記發證等權│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
│ │限 │ │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
│ │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
│ │ │ │)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
│ │ │ │作。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 │ │ │,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
│ │ │ │(二)土地資產處置:《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 │ │ │印發〈關于規范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審批工作│
│ │ │ │的意見〉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01〕84│
│ │ │ │號)一、審批權限劃分(二)下列土地資產│
│ │ │ │處置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批):1.經省政│
│ │ │ │府批準進行改制的企、事業單位涉及的土地│
│ │ │ │資產;2.國土資源部審批權限外的中、省直│
│ │ │ │企、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土地資產;3.其他改│
│ │ │ │制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改制│
│ │ │ │組建境內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資產;4.以授│
│ │ │ │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
│ │ │ │土地資產。(三)其他企事業單位改制涉及│
│ │ │ │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 │ │ │。 │
│ │ │ │(三)登記發證: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 │ │ │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6 │
│ │ │ │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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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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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使市級拆遷成本│委托下放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
│ │審核、土地資產處│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 │置和登記發證等權│ │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
│ │限 │ │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
│ │ │ │證書,確認使用權。2.《土地登記辦法》(│
│ │ │ │2007年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條土地登│
│ │ │ │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
│ │ │ │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
│ │ │ │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
│ │ │ │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
│ │ │ │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
│ │ │ │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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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國家和省明確規│直接下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 │定的必須由省轄市│ │主席令第22號)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
│ │以上環保部門負責│ │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
│ │審批的污染類項目│ │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
│ │及跨區域影響的項│ │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
│ │目外,其他項目的│ │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
│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
│ │權限 │ │書。 │
│ │ │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
│ │ │ │定)(2009年環保部令第5號)第八條第五 │
│ │ │ │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 │ │ │審批權限,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參照第四條│
│ │ │ │及下述原則提出分級審批建議,報省級人民│
│ │ │ │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報環境保護部。(一│
│ │ │ │)有色金屬冶煉及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
│ │ │ │石、鐵合金、焦炭、垃圾焚燒及發電、制漿│
│ │ │ │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
│ │ │ │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
│ │ │ │。(二)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
│ │ │ │味精、檸檬酸、酶制劑、酵母等污染較重的│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或地級市│
│ │ │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 │
│ │ │ │3.《遼寧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
│ │ │ │審批規定》(遼環發〔2005〕5號)第六條 │
│ │ │ │、第九條規定,除化工、染料、農藥、印染│
│ │ │ │、釀造、制漿造紙、電石、鐵合金、焦炭、│
│ │ │ │電鍍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由地級市環境保│
│ │ │ │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外,其他項目由市政府│
│ │ │ │確定市、區分級審批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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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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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轄區內對其負責審│直接下放 │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 │批項目竣工環保驗│ │(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3號)第五條國│
│ │收權限 │ │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
│ │ │ │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并監督│
│ │ │ │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
│ │ │ │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負責對其審│
│ │ │ │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
│ │ │ │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縣│
│ │ │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 │ │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
│ │ │ │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
│ │ │ │收。 │
│ │ │ │2.《建沒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
│ │ │ │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 │
│ │ │ │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
│ │ │ │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
│ │ │ │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
│ │ │ │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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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轄區內非重點排污│直接下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
│ │單位的排污許可證│ │00年主席令第32號)第十二條向大氣排放污│
│ │核發和監督管理權│ │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
│ │限 │ │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
│ │ │ │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
│ │ │ │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
│ │ │ │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
│ │ │ │關技術資料。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
│ │ │ │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
│ │ │ │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
│ │ │ │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
│ │ │ │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
│ │ │ │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 │ │》(2000年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四條向水 │
│ │ │ │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
│ │ │ │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
│ │ │ │交《排污申報登記表》。企業事業單位超過│
│ │ │ │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 │ │ │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 │ │ │時,還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
│ │ │ │及限期治理措施。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 │ │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 │ │ │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
│ │ │ │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
│ │ │ │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
│ │ │ │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
│ │ │ │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
│ │ │ │護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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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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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直接下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主席│
│ │監督和竣工驗收權│ │令第46號)第六十一條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
│ │限 │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
│ │ │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
│ │ │ │年國務院令第248號)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 │
│ │ │ │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
│ │ │ │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
│ │ │ │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
│ │ │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
│ │ │ │備案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部令第78號,│
│ │ │ │2009年修正)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
│ │ │ │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 │ │ │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 │ │ │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 │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 │ │ │工作。 │
│ │ │ │4.《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
│ │ │ │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遼住建發〔2012〕│
│ │ │ │43號)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
│ │ │ │工程的質量管理,具體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
│ │ │ │作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實施。縣級│
│ │ │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 │ │ │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
│ │ │ │5.《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
│ │ │ │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細則》(遼建發〔│
│ │ │ │2000〕139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
│ │ │ │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竣│
│ │ │ │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
│ │ │ │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竣工驗收備│
│ │ │ │案管理工作。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受省│
│ │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省工程竣工│
│ │ │ │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建設單位應│
│ │ │ │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
│ │ │ │本細則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市、縣(區)的建│
│ │ │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
│ │ │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
│ │ │ │6.《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
│ │ │ │程竣工驗收規定》(遼建發〔2000〕147號 │
│ │ │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
│ │ │ │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竣工驗收的監督│
│ │ │ │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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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委托下放 │1.《中華人民共和?虢ㄖ?法》(2011年主席│
│ │證核發權限 │ │令第46號)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
│ │ │ │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
│ │ │ │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
│ │ │ │工許可證。 │
│ │ │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
│ │ │ │建設部令第91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
│ │ │ │、裝修裝飾和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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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權限內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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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委托下放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
│ │證核發權限 │ │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筑單位在開│
│ │ │ │工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
│ │ │ │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 │ │ │領取施工許可證。 │
│ │ │ │3.《遼寧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 │ │ │》(遼住建發〔2010〕17號)第二條我省行│
│ │ │ │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建設│
│ │ │ │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
│ │ │ │取施工許可證。第五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實│
│ │ │ │行分級管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許可,由│
│ │ │ │建設單位向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級│
│ │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
│ │ │ │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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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下放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
│ │監理合同備案權限│ │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9號)│
│ │ │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
│ │ │ │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
│ │ │ │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
│ │ │ │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
│ │ │ │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 │
│ │ │ │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
│ │ │ │管部門備案。 │
│ │ │ │2.《遼寧省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規定│
│ │ │ │》(遼住建發〔2011〕30號)第三條省建設│
│ │ │ │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監理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
│ │ │ │,省轄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作為│
│ │ │ │備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合同備案│
│ │ │ │的辦理與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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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設工程項目招投│委托下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
│ │標相關審批權限 │ │主席令第21號)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 │ │ │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
│ │ │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
│ │ │ │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
│ │ │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
│ │ │ │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9號)│
│ │ │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
│ │ │ │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
│ │ │ │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 │ │ │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 │ │ │3.《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3年省│
│ │ │ │政府令第160號)第四條省、市、縣(含縣 │
│ │ │ │級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 │ │ │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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